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嘉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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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40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401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2686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 2007年5月29日及11月23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11月23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07年11月28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9 條,被判罰款$3,000及付堂費$5,000。上訴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及堂費擱置。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指上訴人於案發當日,在一超級市場內偷竊一包價值$108.90的「Pampers」紙尿片。 3.當日,上訴人付款購買了一些貨品後推著嬰兒車準備離開超級市場,一包放在嬰兒車後面一袋內的Pampers牌紙尿片啟動了防盜鐘,被控方第一證人截停。證人確定該包紙尿片是屬於該超級市場的貨物,且並未付款。 辯方案情 4.上訴人是一名家庭主婦,無刑事記錄。她作證指當時把選取了的貨物放在嬰兒車車背後下面的網袋中。付款時,她忘記從網袋取出紙尿片付款。她指她一向都是在超級市場對面的藥房買紙尿片,故想不起該包紙尿片並非在藥房購買,而是剛剛在超市放在嬰兒車上。上訴人指稱她在誕下兒子後,便開始呈現各種抑鬱症的病徵,如精神不集中、記憶力下降等等。她是在事發後才開始向精神科醫生求診。 5.上訴人傳召了精神科醫生勞振威作證。勞醫生的診斷是上訴人患了中度嚴重的產後抑鬱症。 上訴理據 6.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未有提出特別上訴理由,祇是重申她是忘記付款,並無存心偷竊。 控方立場 7.在5 月29 日首次聆訊時,代表答辯人的郭永隆律師在書面陳詞如此說:
8.基於郭律師此中肯立場,本席將案件押後,以便索閱謄本。 9.在11 月23 日再度聆訊時,答辯人由任可律師代表。任律師認同郭律師的書面陳詞論點,亦向本席確認裁判官無任何證據作依據來支持他不信上訴人。 10.任律師亦指出以本案而言,控方證供是有疑點的:控方第一證人事發一個月才做記錄,她的證言有不安穩之處;裁判官亦無考慮上訴人在「挪取」貨品時是否有不誠實意圖――等等。任律師認同定罪不安穩。 裁定 11.本席認同郭律師及任律師的陳詞。不爭的事實是上訴人確將屬於該超級市場的貨品放在嬰兒車後,沒有將該貨品與其他貨品一起付款。本案的爭議點在於上訴人是否偷竊。上訴人的答辯是她無心偷竊,祇是忘記了她當日無依從慣例在藥房買較便宜的紙尿片,在超市拿了紙尿片放在嬰兒車後忘記付款。控方第二證人(另一名超市職員)同意當時上訴人「眼定定」、「心神恍惚」。上訴人其後被診斷為產後抑鬱症患者――嚴重程度屬中度,在此情況下,上訴人當時會否因病情令她忘記了付款,是本案的關鍵。裁判官一方面接納她患有中度抑鬱病,但卻在無證據支持下指上訴人的作為顯示她不單患了抑鬱症,更是很嚴重的精神病,是不穩妥的。裁判官並無就他本人此猜測或信念向辯方傳召的精神專家查詢,好讓該專家作回應,對上訴人不公平。 12.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上訴得直。
2007年5月29日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郭永隆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2007年11月23日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任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