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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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5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65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419號) ------------------------------
------------------------------ 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 2007年8月14日及11月23日 裁判日期 : 2007年11月23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07年11月28日 判案理由書 1.本案涉及上訴人名下車輛30 次違例停泊,共有30 張定額罰款。上訴人未有繳交罰款,因30 張傳票而欠罰款及堂費共$32,400。主任裁判官在本年4 月25 日裁定上訴人須服刑4 個月代替罰款,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事件背景 2.主任裁判官列出山事件背景如下:
上訴理由 3.上訴人以就定罪形式上訴。雖然在8 月14 日聆訊時,看來上訴人祇是就被判監禁不服上訴,但其後在上訴人陳詞期間,顯示出上訴人對定額罰款有少許爭議。上訴人指他破產後已賣了車,不明為何會有那麼多定額罰款。但上訴人主要是投訴主任裁判官無閱讀他呈交的解釋信件,亦從無給予他機會解釋他破了產及家庭有困境情況,便判處他監禁。上訴人認為主任裁判官無公平、公正處理他欠款情況,令他不能向家人解釋為何會被判入獄。 4.從上訴人呈交的文件,他在1999 年8 月18 日被法庭頒令為破產者,在四年後(即2003 年8 月18 日)自動獲解除。 5.在本年2 月,上訴人因拋棄廢物被罰款$1,500,他前往法庭要求延期付款,而最終引致他在4 月25 日就本案件出庭。換言之,上訴人是在政府無法執行扣押令後「自動獻身」,而非法庭再以傳票傳召他出庭的。在3 月21 日,上訴人才從法庭職員得悉有泊車定額罰款未付。上訴人即日已給「法官」寫了一封解釋信。其內容如下:
6.在4 月25 日,上訴人出庭應訊,有關謄本如下:
7.上訴人指他當日在向主任裁判官查詢「……可唔可以畀啲時間我添,畀啲時間」時,已從褲袋拿出一封解釋信,經庭警及法庭書記交給主任裁判官,但主任裁判官看也不看便放在法庭檔案底部。上訴人指他不明白為何上訴文件檔案無該信件。他將該信件副本交給本席,有關信件內容如下:
討論 8.涉案的30 張傳票,除了一張(日期為1999 年8 月12 日)是上訴人破產前發出的,其餘全是在上訴人破產後發出的。 9.雖則上訴人指他在破產後不久已賣了車,他無提供任何資料支持他的說法;更重要的是在本年3 月21 日的信件,上訴人要求法庭給予他「時間去破產局問清楚」,他在主任裁判官席前表示「暫時」無能力還款。上訴人從無表示他就定額罰款有爭議。上訴人關注的是應否由破產管理官處理罰款事宜。上訴人現無理據就定罪提出上訴。 10.本席非常關注主任裁判官處理上訴人案件的方法。誠然,上訴人是欠款多時,但他在出庭前(在3 月21 日)已向法庭寫了解釋信,主任裁判官根本無給予上訴人任何解釋的機會。以上訴人欠款多年的特殊情況而言,本席認為主任裁判官應向上訴人查詢為何他會多年欠款?是否有特殊困難? 11.上訴人力指他已將上述日期為4 月25 日的信件交予主任裁判官。該信件的內容提及上訴人的困境及在1998 年為破產者。若主任裁判官確曾收了該信件,但卻看也不看,是絕不恰當的。但本席未能從謄本看到上訴人確實將該信件呈交予主任裁判官,在法庭檔案中亦不見該信件。 12.主任裁判官雖在描述背景時已提及該日期為3 月21 日的信件,但無資料顯示主任裁判官在4 月25 日聆訊時是否知悉或記起有該信件。 13.但令本席感奇怪的是在法庭檔案中有一封日期為5 月9 日的報告,該報告是由社會福利署感化官應主任裁判官的要求,就上訴人的家庭狀況而寫的。本席不知曉為何主任裁判官會索取有關報告?他此舉是否與3 月21 日的信件有關?若主任裁判官在4 月25 日聆訊時能耐心一點,向上訴人作查詢,讓上訴人有機會解釋,主任裁判官便會知悉上訴人的困境了。 14.有關罰款是在上訴人身為破產者時發生的。本席參閱有關法律後,認為上訴人仍須支付罰款,破產令不影響政府採取行動(如扣押令)向上訴人索取罰款,因政府不須證明其為債權人。 15.事實上上訴人確曾是破產者,在2003 年亦自動獲撤銷破產令,而非他還清債項。上訴人在獲悉有關罰款後向破產管理官作查詢,他不知他應如何處理,本席是可理解的。 16.罰款累積到三萬多元,對上訴人來說不是一項少數目。他曾是破產者、妻子有病、全家靠領綜援為生。若主任裁判官當時讓上訴人有機會作解釋,在知悉他的困境後給予他一段合理時間還款,並命令若上訴人在合理時間內仍不還款,便須根據法例以四個月監禁代替,此舉便可讓上訴人有機會籌錢(如向親友借貸),或在上訴人真的無法在期限前繳付罰款,他亦已有心理準備須往監獄服刑。在該情況下,上訴人便不會覺得他遭受不公平對待,他亦能向家人、朋友解釋為何他受牢。 17.本席亦認為主任裁判官在上訴人就判監表示驚訝時向上訴人說「我似唔似講笑?」此回應是過份輕佻,有失主任裁判官的身份。 裁定 18.就定罪方面,上訴人未能提出理據指定罪有不安穩之處,上訴駁回。就判刑方面,雖則本席認為主任裁判官未有妥善處理上訴人的案件,但上訴人已服刑完畢,本席在法律上根本不能就判令上訴作出任何裁決,故此本席亦駁回上訴。
2007年11月23日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任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2007年8月14日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淑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