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慶川

Case No.HCMA 658/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Nov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65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65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4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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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劉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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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 2007年8月14日及11月23日

裁判日期 : 2007年11月23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07年11月28日

判案理由書

1.本案涉及上訴人名下車輛30 次違例停泊,共有30 張定額罰款。上訴人未有繳交罰款,因30 張傳票而欠罰款及堂費共$32,400。主任裁判官在本年4 月25 日裁定上訴人須服刑4 個月代替罰款,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事件背景

2.主任裁判官列出山事件背景如下:

本案涉及一共30項觸犯香港法例第237章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第7(1)條的定額罰款通知書:被告名下的汽車JD2129於1999年8月12日至2000年5月10日,在九龍城一帶不同的地點30次違例停泊之下,為有關執法人員發出罰款通知。被告並沒有向警務署署長在限定時間內就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亦沒有及時 繳交罰款,有關方面遂後以傳票在被告缺席之下申請法庭下令被告除得繳交原有罰款$320元外,多付附加罰款$320及堂費$440。法庭亦如其所請。是故被告就每一傳票得總付出$1080元。30張傳票的總數,合為$32,400。 
  被告一直沒有歸還上述欠款。因此於2002年9月11日特委裁判官梁志雄發出了定額罰款扣押令,而該扣押令亦因種種因素而一直未能成功執行。 
  於2007年2月7日及3月15日被告來信法庭要求延遲還款。於後者的信中,被告更要求在2007年4月15日前還款。 
  於4月25日,被告在吳重儀暫委特委裁判官席前出現,後者將案件轉介本席處理。被告在庭上清楚表示他現時沒有能力付款,亦未能提出一個還款的方案及日期,有見案件已轉傳拖延多年,而被告亦不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繳付罰款,本席認為唯一的處理方案,就是以監禁替代。」 

上訴理由

3.上訴人以就定罪形式上訴。雖然在8 月14 日聆訊時,看來上訴人祇是就被判監禁不服上訴,但其後在上訴人陳詞期間,顯示出上訴人對定額罰款有少許爭議。上訴人指他破產後已賣了車,不明為何會有那麼多定額罰款。但上訴人主要是投訴主任裁判官無閱讀他呈交的解釋信件,亦從無給予他機會解釋他破了產及家庭有困境情況,便判處他監禁。上訴人認為主任裁判官無公平、公正處理他欠款情況,令他不能向家人解釋為何會被判入獄。

4.從上訴人呈交的文件,他在1999 年8 月18 日被法庭頒令為破產者,在四年後(即2003 年8 月18 日)自動獲解除。

5.在本年2 月,上訴人因拋棄廢物被罰款$1,500,他前往法庭要求延期付款,而最終引致他在4 月25 日就本案件出庭。換言之,上訴人是在政府無法執行扣押令後「自動獻身」,而非法庭再以傳票傳召他出庭的。在3 月21 日,上訴人才從法庭職員得悉有泊車定額罰款未付。上訴人即日已給「法官」寫了一封解釋信。其內容如下:

法官大人:
  本人劉慶川[身份證號碼]於21/03/07上午11:00上庭,因家有事上午12:00到法庭,因本人誤會案件,請法官大人見諒。
  案件KCA419/02是本人98年公司破產的案件請求法官大人給我時間去破產局問清楚
  謝謝法官大人
  [簽名][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號碼]
  21/3/2007」

6.在4 月25 日,上訴人出庭應訊,有關謄本如下:

在暫委特委裁判官席前
MS LEE: 劉生涉及一張財產扣押令,一共係三十張法庭命令,32,400鈫仲未交。
  官: 02年到而家嘅?
  MS LEE: 係。
  官: 係,劉生,咗咁多年都未交到喎,啲罰款。 
  被告人: 係呀,嗰陣時係98年嗰陣時公司破產嗰陣時嗰個… 
  官: 而家係2007年呀。
  被告人: 係呀。
  官: 得,拎過去第一庭吖。主控官,呢個可以in default係imprisonment嘅,呢隻,係咪呀?
  MS LEE: 劉生三…
  官: 可以罰坐監,係咪呀,呢種?
  MS LEE: 係——maximum係六個月囉。
  官: 唔,唔。係,轉過去第一法庭嗰度,由嗰位法官處理嘅。係,拘捕令係取消。師兄,帶佢落去第一庭吖。」
在主任裁判官席前
MS LEE: 法官閣下,劉生涉柔一張財產扣押令,三十張法庭命令,一共係32,400鈫,到而家都未畀嘅,而呢…
  官: 劉生,邊位呀?劉生,我哋32,400元,係咪呀?
  被告人: 係呀。
  官: 有冇打算畀?
  被告人: 而家個能力係暫時未有辦法去畀嘅。
  官: 有冇打算呀?
  被告人: 有呀。
  官: 咁你畀個合理嘅時間我吖。
  被告人: 而家我都控制唔到個時間,可唔可以畀啲時間我添,畀啲時間?
  官: 你畀個合理嘅時間我喇,好唔好?
  被告人: (沒有可聽到的回答)
  官: 你自己預計幾時畀到吖?
  被告人: 我真係唔知呀。
  官: 唔知係咪呀?咁唔好麻煩喇,唔使你畀喇,四個月監禁替代喇。
  被告人: 唔係係咪呀?
  官: 我似唔似講笑
  被告人: 咁而家邊度得呀,法官大人?
  官: 好,唔該你。」

7.上訴人指他當日在向主任裁判官查詢「……可唔可以畀啲時間我添,畀啲時間」時,已從褲袋拿出一封解釋信,經庭警及法庭書記交給主任裁判官,但主任裁判官看也不看便放在法庭檔案底部。上訴人指他不明白為何上訴文件檔案無該信件。他將該信件副本交給本席,有關信件內容如下:

法官大人:
  本人劉慶川[身份証號碼],案件編號:KCA419/02,
  因本人的太太去年4月產下女兒,因女兒出生時缺氧之后我太太便患上憂鬱症,[情]緒极之不穩定,她的病情到醫生強制她入住大埔精神病院,出院后与我母親多次吵架而无法相處,女兒夜晚又整晚哭鬧而不能入睡,家里變得沒有一天安寧的日子,而本人因為要照顧太太同小女亦無法工作,一家六口的生活即時陷入困境,后來只有靠領綜緩維持生活,現在我太太每星期回醫院复診,而本人面對家里的環境很憂慮,心內即焦急又不安,另外因本人九八年破產時欠下的交通罰款還未繳付,現在家里如此的環境本人都不知應該怎么辦,敬請法官大人諒解.
    本人:
  25/04/2007」

討論

8.涉案的30 張傳票,除了一張(日期為1999 年8 月12 日)是上訴人破產前發出的,其餘全是在上訴人破產後發出的。

9.雖則上訴人指他在破產後不久已賣了車,他無提供任何資料支持他的說法;更重要的是在本年3 月21 日的信件,上訴人要求法庭給予他「時間去破產局問清楚」,他在主任裁判官席前表示「暫時」無能力還款。上訴人從無表示他就定額罰款有爭議。上訴人關注的是應否由破產管理官處理罰款事宜。上訴人現無理據就定罪提出上訴。

10.本席非常關注主任裁判官處理上訴人案件的方法。誠然,上訴人是欠款多時,但他在出庭前(在3 月21 日)已向法庭寫了解釋信,主任裁判官根本無給予上訴人任何解釋的機會。以上訴人欠款多年的特殊情況而言,本席認為主任裁判官應向上訴人查詢為何他會多年欠款?是否有特殊困難?

11.上訴人力指他已將上述日期為4 月25 日的信件交予主任裁判官。該信件的內容提及上訴人的困境及在1998 年為破產者。若主任裁判官確曾收了該信件,但卻看也不看,是絕不恰當的。但本席未能從謄本看到上訴人確實將該信件呈交予主任裁判官,在法庭檔案中亦不見該信件。

12.主任裁判官雖在描述背景時已提及該日期為3 月21 日的信件,但無資料顯示主任裁判官在4 月25 日聆訊時是否知悉或記起有該信件。

13.但令本席感奇怪的是在法庭檔案中有一封日期為5 月9 日的報告,該報告是由社會福利署感化官應主任裁判官的要求,就上訴人的家庭狀況而寫的。本席不知曉為何主任裁判官會索取有關報告?他此舉是否與3 月21 日的信件有關?若主任裁判官在4 月25 日聆訊時能耐心一點,向上訴人作查詢,讓上訴人有機會解釋,主任裁判官便會知悉上訴人的困境了。

14.有關罰款是在上訴人身為破產者時發生的。本席參閱有關法律後,認為上訴人仍須支付罰款,破產令不影響政府採取行動(如扣押令)向上訴人索取罰款,因政府不須證明其為債權人。

15.事實上上訴人確曾是破產者,在2003 年亦自動獲撤銷破產令,而非他還清債項。上訴人在獲悉有關罰款後向破產管理官作查詢,他不知他應如何處理,本席是可理解的。

16.罰款累積到三萬多元,對上訴人來說不是一項少數目。他曾是破產者、妻子有病、全家靠領綜援為生。若主任裁判官當時讓上訴人有機會作解釋,在知悉他的困境後給予他一段合理時間還款,並命令若上訴人在合理時間內仍不還款,便須根據法例以四個月監禁代替,此舉便可讓上訴人有機會籌錢(如向親友借貸),或在上訴人真的無法在期限前繳付罰款,他亦已有心理準備須往監獄服刑。在該情況下,上訴人便不會覺得他遭受不公平對待,他亦能向家人、朋友解釋為何他受牢。

17.本席亦認為主任裁判官在上訴人就判監表示驚訝時向上訴人說「我似唔似講笑?」此回應是過份輕佻,有失主任裁判官的身份。

裁定

18.就定罪方面,上訴人未能提出理據指定罪有不安穩之處,上訴駁回。就判刑方面,雖則本席認為主任裁判官未有妥善處理上訴人的案件,但上訴人已服刑完畢,本席在法律上根本不能就判令上訴作出任何裁決,故此本席亦駁回上訴。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2007年11月23日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任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2007年8月14日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淑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