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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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4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74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8179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 : 2007年11月15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11月15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07年11月30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涉及的物品為屬於一凍肉超市的一包排骨,約值10 元。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900 元。 2.上訴人不服定罪之裁決,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 3.控方傳召了三名證人作供,主要證人是第一證人。事發時他是超市的經理。他說他看見上訴人拿著一包排骨行出店外,但沒有付款,他就跟著上訴人。他說他見上訴人出店後,沿著隔鄰的肉食公司行了約30 呎,之後便轉身向超市方向再行回來,直到超市及肉食公司間的小巷中,她伸手拿了掛在牆上的膠袋,再把排骨放入袋內。證人見此便上前截停及詢問上訴人為何不付款。上訴人說她是打算買完花生才一併付款。 4.證人說他的店舖沒有售賣花生,但他同意上訴人在行出店門時並沒有作出任何動作去隱藏那包排骨,步速也是正常。 5.事後到場的警員確認上訴人當時有4,400 多元現金在身上。 6.上訴人選擇作供。她是一名家庭主婦,現年60 歲,過往沒有刑事記錄。她當時在超市內拿了一包急凍排骨後,便一再詢問女店員花生擺放的位置,但店員沒有理會她。當時她手上拿著的那包排骨開始在滴水,她見隔鄰肉食公司掛有膠袋,她便行前拿了膠袋擺放排骨。當她準備返回超市時,控方第一證人已把她截停指她未付款,她便解釋說打算買完花生才一起付款。 7.在盤問時,上訴人被問到為何對方不理她都要三番四次問同一店員花生的位置。上訴人說當時店內人多,她找不到其他店員。 8.裁判官在考慮過上訴人的證供後,說基於以下原因,他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
9.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清晰直接,內容亦沒有不合理之處,相信他已把實情說出,所以接受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也接納他的證供。 10.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提出一共四點作為上訴理據。主要來說,他認為裁判官忽略了對上訴人有利的證據,而他否定上訴人證供的理由也不充分。梁大律師指定罪並不穩妥。 11.裁判官認為上訴人說肉食公司放置膠袋的位置距她只有6 至8 呎,但從相片去推算,兩處的位置「至少」也有15 呎,這與上訴人說的6 至8 呎相去甚遠。但本席認為從平面的照片去推斷距離很難可以作準,上訴人的說法也是她的估計而已。再者,就算放置膠袋的距離有15 呎,這也不算是一個很遠的距離。如果凍肉店的職員連回應她都沒有時間,而上訴人見到附近有膠袋的話,上訴人行過去拿取,也並非絕不可能的事情。裁判官不相信店員會如此不禮貌而不去理會上訴人,這種看法似乎是過於主觀。當然以現時的環境,店員一般的態度是良好的,但不代表所有店員都是有禮及耐性的,尤其對待年長人士而言。在沒有進一步資料下,本席認為不可以籠統地說店員不可能有這種態度而否決上訴人的證供。 12.本席不是說上訴人的行為完全沒有令人生疑之處,但本案也有支持辯方說法的情節,例如是上訴人確有行返凍肉店、她沒有作出遮掩的動作、她身上有足夠的現款支付貨品;再考慮到上訴人到了60 多歲都沒有犯過刑事案這方面,如果裁判官有足夠地衡量了上訴人的可信性及犯罪傾向方向的因素,他理應得出對上訴人有利的結論。 13.基於以上理由,本席已判上訴得直,控罪撤銷,罰款交還上訴人。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立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由謝偉俊律師行轉聘梁禮賢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