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金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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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9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79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97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7年11月6日 裁決日期:2007年12月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第二被告人)被控管有危險藥物。他否認控罪,自己提出抗辯。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禁5 個月。 2.上訴人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 3.在審訊時,控方傳召了兩名證人作供,而辯方也有兩名證人。 4.控方案情主要是指兩名警員在便裝巡邏時在上海街118 號外面,見到上訴人與另外一名男子進行了買賣毒品的交易,警員分別從上訴人手上檢獲了毒品,而從另一名男子手上檢獲了150 元的紙幣。上訴人及另一名男子都因此而被拘捕而成為本案的兩名被告。 5.上訴人則作供指他當時祇是去現場附近還錢給第一被告人,後來警員衝上來,在附近地上找到毒品,並要求他承認是從對方(第一被告)買來的,否則就會把他當成是販賣者。辯方也傳召了第一被告說他們當時會面祇是交還欠款而沒有毒品交易。辯方證人同意他較早前已承認販運毒品罪,並被判監12 個月。但他說他認罪是由於被律師威逼利誘之故。 6.裁判官有非常小心考慮過本案的證供、證據。他注意到警員搜身的環節,及上訴人的左手食指有屈曲的情況。有關辯方證人的供詞,裁判官也有評估過。但裁判官不相信辯方證人說他是在被律師威逼利誘之下去承認如此嚴重的控罪。裁判官認為他祇是想為上訴人開脫才作出這種證供(見裁斷陳述書第 16至20 段)。 7.裁判官拒絕接納辯方指警員誣告上訴人的說法。裁判官認為控方已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因此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8.上訴人在向本席陳詞時提出當他問警員有關他的左手是真是假的時候,警員的回應也顯得不肯定;裁判官親自問辯方證人有幾多次刑事記錄,這些問題應該由控方提出才對;裁判官又詢問他的前妻會否是辯方證人,她當時祇是坐在公眾席旁聽,不知裁判官為何要提出這個問題。 9.上訴人說控方證人在很多方面的說法都有不脗合的地方,裁判官應判疑點利益歸辯方,但他卻强詞奪理地判他有罪。 10.上訴人在審訊時沒有律師代表,因此裁判官在程序方面要多加注意提點,例如是辯方的證人不應在審訊時旁聽證供,否則可能會有重審的需要。裁判官就這方面詢問公眾席的人士是否辯方證人,是恰當的做法。 11.上訴人傳召的證人是案中的第二被告人,早前又已承認了控罪,同意有販賣毒品。裁判官想清楚知道他有多少次刑事記錄並沒有不妥當之處,這和上訴人的刑事記錄不能被披露不可混為一談。當然,這些問題如果由控方提出會更為理想,但裁判官為作澄清而補充發問也不會影響審訊的整體公平性。 12.裁判官已全面地考慮及分析過本案的證供。本席看不出裁判官有任何犯錯之處,本席亦不認為上訴人所提出的論點可以構成推翻原判的理據。 13.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金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