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佩青

Case No.HCMA 867/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Dec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867/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86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58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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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王佩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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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7年11月16日

裁決日期:2007年12月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上訴人否認控罪,於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抗辯。

3.控方傳召了兩名控方證人作供。第一證人是駕駛JP488私家車的司機;第二證人是案發時剛到現場的警員。

4.本案的背景涉及第一證人與上訴人為誰有權使用咪錶泊車位發生爭議而報案,致令第二證人要到場協助。兩名控方證人聲稱目睹上訴人將她的車輛EM1068向後倒車時,撞到停在後面的JP488。

5.就控辯雙方的說法,裁判官已在裁斷陳述書裏清楚作了總結(見第 8至第 16 段),本席不打算在此重複有關細節。

6.主要來說,第一證人指他在現場曾與上訴人理論誰應使用2294A 號的咪錶位。後來上訴人用「八達通」先支付了泊車費。當時EM1068車尾與JP488車頭之間約只有幾吋的距離而已。上訴人返上車後,將EM1068向後倒車,致令EM1068的左車尾撞到JP488的車頭左方。證人說碰撞時他感到車身有輕微震動。當時警員也剛好駛到,說他看見上訴人正在駕車慢速倒後,並撞到JP488的車頭。

7.上訴人作供時說她同意她有下車及以八達通支付咪錶泊車費,她也同意上車後有將EM1068向後倒車,而當時JP488是停頓在她車後面。但她說她並沒有撞到對方車頭,兩車的車尾和車頭只是貼在一起。

8.裁判官對本案的證供作了小心的評估(見裁斷陳述書第 18、19及20 段)。她認為上訴人沒有將案發經過的真相如實說出,本案亦不存在任何緊急事故使上訴人非要向後倒車不可。裁判官的結論是她毫無置疑地信納上訴人駕駛EM1068向後倒車期間撞到JP488車頭。當時JP488是停定在EM1068車尾的後方,她裁定上訴人在駕車期間,沒有予以適當的專注和謹慎,致令兩車相撞,因此判「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9.上訴人向本席呈上英語書面陳詞,又補充說現場對面是所醫院,附近有救護車及消防車出的出口。她不想她的車輛造成阻礙,所以要後退;另一方面,對方司機又不願與她溝通,如果雙方有溝通的話,問題就可以得到解決。上訴人強調她的出發點是為了公德,不想阻礙救護車去救人命,所以才有此一舉。

10.本席已考慮過本案的情況。上訴人所提的事情都屬於事實裁決的範疇。裁判官在聽過證供及見過證人後,已作出了裁決,上訴人也並非是說她是見到有救護車出現所以必須要立即倒車。無論如何,本席不認為裁判官在法律原則或審訊程序方面有犯錯。以本案的證據來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也並非不合情理。

11.基於以上原因,本席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張潔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