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國基

Case No.HCMA 563/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Oct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6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56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6年第309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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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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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7年10月17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10月1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上訴人是作出自辯。控方一共傳召三名證人。控方第一位證人是一位前任小巴司機,他在事發當天正駕駛著涉案的一輛25M路線小巴,途經案發地點,案發時他剛抵達嘉林邊道,沿北行方向行駛左二線(即中間線),準備右轉入衙前圍道(東行方向)之左一線。這段路面的嘉林邊道(北行)有3條行車線,而衙前圍道(東行)則有2條。控方第一證人稱當時路面不算車多。

3.當控方第一證人的小巴行駛到嘉林邊道(北行)之管制燈位時,發現燈號是綠色,他於是將時速原本30多公里的車速減低至20至30公里,跟著前車右轉入衙前圍道(東行),當時小巴距離前車大約一個普通私家車長度的距離。

4.當控方第一證人的小巴右轉時,他見到上訴人駕駛的私家車在嘉林邊道(北行)的左三線即快線,同時以20至30公里時速與小巴一起右轉。在右轉時,私家車的車頭差不多在小巴的車尾。後來,控方第一證人感覺到私家車欲切入小巴的行車線。

5.沒多久,當小巴差不多駛進衙前圍道左一線「攞直」時,控方第一證人見到私家車的左車頭部位挨近小巴的司機位旁,他一望便望到私家車頭冚位置,當時小巴正位於黃色斑馬線區。控方第一證人稱當時見兩車這麼接近,便馬上剎掣停車和響起安號。當他的車停定時,車身已經「攞直」「入晒」衙前圍道,並已駛過黃色斑馬線區,但此刻私家車卻仍向前駛,私家車的左後車轆「揩」到小巴的右前泵把,並續向前駛大約兩個私家車長度才停下。

6.控方第一證人稱由於以上事件引致他的小巴的泵把輕微向外拗,右車門凹了少許;在碰撞後,私家車的黑色沙板則殘留並懸掛在小巴的泵把上。控方第一證人亦稱當時天色陰暗,烏雲密佈,但無下雨,而路面乾爽;但稍後當調查警員到場時,便下起大雨來。

7.控方第二證人是一名到現場調查的警員,他叙述在案發當日現場所見的情況。他亦同意小巴的前泵把有輕微彎曲,而司機門的位置亦留有一度2至3吋的刮痕。

8.控方第三證人是負責繪畫證物P1的警員,他在2006年10月28日替小巴拍攝照片(證物P5)。

9.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不作證,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裁判法官從上訴人對控方第一證人的盤問中,得知是次碰撞上訴人指是由於小巴因為過份右靠,過了「火位」線所引致。

10.在三位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裁判法官作出事實的裁斷。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可信和可靠的證人,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是不可倚靠。最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11.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他再次提及這個事故是由於控方第一證人過了「火位」線而發生碰撞。他認為裁判法官是不公平地判他入罪。本席認為上訴人所提及的上訴理由全部都是在事實裁斷方面。但是唯一他有提及的是指裁判法官依賴照片,那些照片是在事發兩個月後才拍攝的。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依賴照片,對他有不公平的現象。

12.本席翻看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雖然裁判法官有看過那些照片,在他描述控方第三證人的口供時,有提及到有關的照片是在事發兩個多月後才拍攝的,所以裁判法官都知道那些照片不是即時拍攝的。正如代表答辯人的陳大律師指出裁判法官是依賴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所以,就算沒有照片證物,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都是非常清楚,他的小巴被上訴人碰撞後,它的泵把被抅了出來,而司機的門位亦有少許的凹位。因此,裁判法官明顯地不是依賴照片而定上訴人的罪。

13.另外一件值得本席提及的是上訴人投訴指在控方舉證完畢後,裁判法官有告訴他說如果他選擇不出庭作證,不會對他有甚麼偏見,所以他沒有出庭作證。但是,最後裁判法官批評他由於沒有出庭作證,因此法庭沒有他的證供。

14.本席解釋給上訴人知道,裁判法官有責任對一位沒有律師代表的上訴人解釋他的權利。裁判法官在解釋權利時,亦會向上訴人說明他的選擇是不會令裁判法官對他有任何偏見。正如裁判法官在上訴宗卷第25及26頁,都有解釋由於上訴人沒有上庭作證,所以法庭沒有他的版本。在這方面,裁判法官的做法絕對適當。

15.本席翻看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後,認為裁判法官不會因上訴人沒有給口供的緣故,而對上訴人有任何偏見。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證據和證供俱備下,他的定罪是完全沒有任何不穩妥。

16.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陳淑儀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