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景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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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44/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54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134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7年10月17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10月17日 判案書 1.於2006年12月19日警員向上訴人發出一張違反合法泊車的定額罰款通知書。其後,根據香港法例,香港警務處處長向上訴人發出一張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該張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於2007年1月22日按上訴人在運輸署的登記地址郵寄給上訴人。 2.法庭在指定的時間內沒有收到上訴人繳付的罰款,也沒有收到上訴人向裁判法官提出爭議的通知書。法庭遂按該條例頒令上訴人在傳票定額罰款320元,附加罰款320元,堂費440元,合共1,080元。 3.上訴人在得悉這頒令後,便向法庭申請覆核。 4.裁判法官在2007年5月21日聆訊上訴人的覆核申請。經聆訊後,拒絕上訴人的覆核申請並裁定上述頒令繼續有效直至上訴人繳付罰款為止。上訴人不服有關之裁定提出上訴。 5.上訴人稱他是涉案車輛FM395的登記車主而該車在運輸署的登記地址是他現時居住地址,即在Flat A, Block 1, 14th Floor, Nam Fung Sun Chuen, 34 Greig Road, Hong Kong。控方郵遞通知書亦寄往上述地址。 6.在聆訊時,控方在庭上呈交了兩份文件作為証物,証物1號是上訴人於2006年2月16日向運輸署填報的登記車主資料,而証物2號是差餉物業估價署編印的樓宇名稱。裁判法官在文件內看到上訴人登記地址的英文字寫錯一個“Nam”字,因為正確寫法為“Nan”不是“Nam”,裁判法官指上訴人因寫錯地址,所以通知書不能送到給上訴人,裁判法官亦認為因為上訴人自己疏忽在運輸處填錯地址而引致今次罰款,所以拒絕他的覆核申請。 7.上訴人認為裁判法官主觀地不信他的証供,對他不公平。翻看裁判法官拒絕申請的理由,上訴人自己說收不到通知書,上訴人亦承認在運輸處的地址是自己填寫,亦有証據顯示地址有一個英文字寫錯,在這情況下,上訴人收不到信件是因為自己疏忽寫錯而令他收不到信件,控方証據亦顯示這封信及通知書全部是郵遞給上訴人,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因自己疏忽而被罰款,所以拒絕他的覆核申請。 8.本席翻看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很明顯裁判法官是沒有出錯。其實上訴人收不到通知書的真正原因沒有人知,但控方証人說信件已郵遞給上訴人,但上訴人說自己沒有收到,在這情況下,原因大有可能是地址錯誤,或上訴人自己疏忽而沒有看見這封通知書。根據証據裁判法官是沒有出錯,所以本席不認為裁判法官在覆核時的裁定有錯誤,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陳淑儀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