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德文

Case No.HCMA 276/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Oct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7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276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06年第38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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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葉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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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7年10月16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10月1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這宗上訴案件其實應該在2007年5月29日開始聆訊,因上訴人要求將案件押後,理由是他需要尋求法律援助。今天上訴人告知法庭他的申請已被拒絕,因此沒有律師代表,而是作出自辯。

3.控方第一證人是案件中的受害人,她當時在巴士的上層閉目養神。案發的經過,她只是靠她當時的感覺。她的證供指在巴士上層,她感覺到上訴人是坐在她的旁邊左右移動,她張開眼望一下,看到上訴人坐在她的身旁,她感覺到她的右手和腳被碰撞,她亦感覺到她的胸部曾經被接觸到。期間她曾張開眼,看見上訴人狀似睡覺。控方第一證人亦說,她感覺到有人曾經把手伸進她的褲袋少許,她的褲袋內當時放著手提電話。控方第一證人很驚慌及繼續閉上眼睛,盤算應該怎樣做。不久,控方第二證人上前向她表露警察身份,又問她有沒有失去任何財物,她表示沒有。

4.控方案情最主要其實是來自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休班警員,他亦是坐在巴士上層,他坐在第8排近行人通道的位置。當時上層乘客很少,包括他及他的妻子在內大約有10人。控方第二證人指上訴人是一位學生,上訴人和另外一位學生分別坐在第6和第7排座位,他們高聲地談話。上訴人原本坐在第6排座位,後來走上前面,坐在控方第一證人旁邊。

5.在案件聆訊時,控方第二證人描述出他見到上訴人在巴士上層的所作所為。他見到上訴人將他的左肩膊靠向控方第一證人,並將肩膊慢慢地上下移動。控方第二證人當時站了起來,因此看得比較清楚些。他見到上訴人用肩膊磨擦著控方第一證人的右臂,當控方第一證人有任何動作時,上訴人立即坐直身子及望向她,當控方第一證人沒有動作時,上訴人又重複同一動作。上訴人有時更左轉45度向著控方第一證人,而右手亦有所動作,但控方第二證人看不見他在做甚麼。每當控方第一證人有任何舉動時,上訴人亦是同樣停止移動,坐直身子。

6.不久之後,控方第二證人清楚見到上訴人將他的背囊直立地放在他的胸前,及將右手從背囊及胸之間伸向控方第一證人,用手指背在控方第一證人右上臂輕掃了兩下及停留在近她手肘的位置,控方第一證人沒有反應。控方第二證人跟住又見到上訴人又將右手伸到她的右乳房用手掌背掃了一下,控方第一證人仍是沒有反應,上訴人於是用右手在她乳房的底部托了一托,控方第一證人的反應好像是醒了,上訴人立即把手收回及垂下頭佯作睡覺。

7.當時控方第二證人上前查問控方第一證人有沒有失去任何財物,然後向上訴人講述他見到的事。當時上訴人對他說:“摸下,摸下”,控方第二證人問他摸下摸下甚麼,但他沒有回答。控方第二證人再問上訴人時,上訴人說他是睡著了。控方第二證人於是報警。

8.控方第三證人是一位警員,他到達現場後,將上訴人拘捕。在警誡下上訴人說他當時是睡著了,雙手跌落櫈上,不是有心摸控方第一證人,要求控方第三證人給他一次機會。

9.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是一位青年人,就讀中學四年級。上訴人的證供承認他當日的確有在肇事巴士的上層,他當時和他的同學分別坐在第6和第7排的座位,他想睡覺,但是由於太陽光線太猛烈,所以他轉到坐在控方第一證人旁邊。他說他當時睡著了,抱著書包,他無心接觸到控方第一證人,他否認曾經有猥褻侵犯控方第一證人。上訴人說他向控方第二證人說摸下摸下是表示他只是摸下摸下他自己的書包。

10.上訴人作供完畢後,他的父親亦有被傳召作供。上訴人的父親在庭上稱他的兒子從來沒有犯法,是一位正直的人,他認為他的兒子是不會觸犯本案的。

11.裁判法官分析過各人的證供後,接納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亦留意到控方第二證人在案發時是站立起來,他因此可以清楚地看到整個案發的經過。在盤問下,控方第二證人承認他在控方第一證人和上訴人座椅間的空隙看到上訴人用手掃和托控方第一證人的乳房。控方第二證人解釋當時上訴人的身體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身體分開了少許,形成一個空間。控方第一證人被掃右乳房,正正就在這空間的旁邊。

12.裁判法官分析上訴人的證供時,認為上訴人的證供是不合情理的。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的第19和20頁已解釋了,最主要認為上訴人不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因此不接納他的證供。裁判法官接納上訴人父親的證供,但是在案發時上訴人的父親並不在現場,所以他講不出上訴人當時的行為。

13.裁判法官考慮了法律的觀點後,認為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地證明到上訴人干犯控罪。

14.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最主要投訴控方第二證人沒有可能清楚地看到他觸碰控方第一證人乳房的動作。其實,控方第二證人在庭上已經解釋了他為何能清楚地看到上訴人當時的動作。關於這一點,本席剛才亦有提及過,裁判法官亦有特別考慮過這一點。無可否認,裁判法官是接納了控方第二證人的解釋,為何他會看到上訴人的動作。

15.本席翻看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和他的口頭裁決,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事實上及在法律上的裁決都沒有出錯。本席認為本案的定罪,沒有不穩妥的地方。

16.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黃景賢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