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劍雄
|
HCMA81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815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16352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7年11月15日 裁決日期:2007年12月1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被票控「不小心駕駛」罪。上訴人否認控罪,於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罰款1,2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 2.控方傳召了兩名證人作供。第一證人是公共小巴LU7890的司機(“小巴司機”)。他在事發前在太子道西左一線行駛。他駛到新世紀廣場外時要停車落客。在他再開動小巴後不久,上訴人所駕駛之的士突然從左線切入左一線。小巴司機需要扭左呔閃避及急煞車,但也不能避免撞車,結果兩車發生踫撞。 3.控方第二證人是到場調查的警員。他呈上了兩幅草圖,內容均顯示小巴及的士停定的位置。上訴人在盤問時指草圖所顯示的停車位置並不正確,但警員不同意。 4.上訴人作供時強調他在現場一直在左二線行駛。事故發生是由於小巴在落客後抽出而撞到他之的士。上訴人强調說警員的草圖不正確。他指他的照片才能反映事實。 5.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及陳詞。他在裁斷陳述書第11 段指出:
6.裁判官認為小巴司機及警員均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接納他們的證供。他相信小巴司機的解釋,而小巴尾部有部份停在左二線是因為他在停前有扭呔所致。 7.上訴人向本席陳詞時基本重覆他在審訊時的證供。他說他沒有超越自己的行車線,而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內容令人不解。警員把的士畫在黃格內,但的士並非是停在格內。以草圖P3看來,本席看到的是的士在黃格的角位,並非在黃格之內,照片D1也展示大約如此位置。 8.本席曾問過上訴人如果他所說的屬實,即是小巴從左抽出而撞向他,那為何D1顯示的士會是偏左停下,而不是向右扭避的?上訴人說偏左偏右是很難介定的。上訴人有把另一幅照片呈堂,但上訴人應在審訊時把他認為有關的證據提出,本席不能單靠另一張不同角度的照片,重新再去評估證供。上訴人又奇怪為何他明明是想和對方和解,但警員卻不盡力協助。 9.本席已反覆考慮過上訴人的的陳詞、裁斷陳述書的內容及有關的文件和謄本等。這是一件交通事故而裁判官在見過證人及聽過證供後作了裁決。他接受了小巴司機的證供,最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本席不認為這是個非理性的決定,也不認為裁判官在原則或程序上有犯錯。再者,和解一事也不是警方的職責範圍,反過來說,如果警員處處積極推動和解,恐怕又會被指不依例辨事或在偏幫某方。 10.本席認為上訴人所提出的事情不足以推翻定罪的裁決。本席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立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