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莉虹 訴 香港痙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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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07年10月16號作出有關馮女士申索的審訊裁決,現在馮女士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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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上訴被駁回: 請參閱HCMP1225/2009 日期: 2009年7月23日
Case No.DCPI 1112/200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Dec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PI 1112/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05年第1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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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馮莉虹  
   
被告人 香港痙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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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區慶祥(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07年12月6日

判案日期 : 2007年12月6日

判案書

1.本席於2007年10月16號作出有關馮女士申索的審訊裁決,現在馮女士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本席於2007年10月16號所作出的裁決書中已列出馮女士本案中的申索的主要背景及相關證據,本席於此不再重複。總立而言,本席在該裁決中作出的判決如下︰

(1) 本席接納馮女士的證供及裁定她有關意外受傷的情形是如她所述。 
(2) 本席亦裁定她的意外是由被告人的疏忽所引致。
(3) 但本席裁定馮女士需為其因意外而產生的受傷及損害負上20%的共同責任。
(4) 本席亦裁定她未能證明有任何對未來收入的損失。這裁決的主要原因是基於馮女士本人的醫療報告(無論是骨科專家的報告或是精神科專家的報告)都認為馮女士是合適地可以作出一些如售貨員的工作。而證據顯示這類型工作的一般月薪收入,與馮女士受傷時的工作是相同的。在審訊中沒有證據證明馮女士因此次受傷而未能受聘於此類型工作。
(5) 最後,本席裁決馮女士應得的賠償金額總額是HK$349,434.4。

3.馮女士於本次的上訴許可申請,舉出基本上三個上訴的主要理由。但在本席分析馮女士的上訴理據之前,本席應該先列出給予上訴許可的法理原則。

法理原則

4.在法庭在決定是否應給予申請人上訴許可,是須要考慮到上訴人所指出的上訴是否有一個真實的成功機會(realistic prospect of success)。換言之,上訴人需要證明她的上訴理據有一個合理及可爭拗的案情。參閱:Ma Bik Yung v Ko Chuen (unreported,HCMP4303/1999,8 September 1999) 第5段。

5.再者,從恆久確立的法理原則,上訴庭是不會輕易改變原審法官對一些事實的裁定,除非上訴人能證明原審法官在這事實裁定中犯了一些明顯或嚴重的錯誤,而在這些錯誤下,沒有一個合理的法官在聽取有關的證據後會作出與原審法官同樣的裁決。

6.同樣地,上訴庭亦不會輕易改變原審法官或者推翻原審法官在行使酌情權所作出的決定,除非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在行使這酌情權上犯上了明顯及嚴重的錯誤,又或者是錯誤地引用了一些法律原則。

7.Poon Hau Kei v Hsin Cheong Construction Co Ltd [2004] HKLRD 442一案中,終審法院的包致金常任法官在第31-33段中指出,有關個人傷亡賠償的案件中,原審法官對原訴人需要負上的共同責任的判決,是等同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又或者是在事實裁定上的決定。這樣的情況下,上訴庭是不輕易推翻或改變原審的裁定。如要上訴有關原審法官在共同責任上的裁定,上訴人需同樣地證明原審法官的裁定是犯上了嚴重及明顯的錯誤,又或是錯誤地引用了法律原則。

馮女士的上訴理由

8.馮女士上訴的理據可歸納為以下幾項。

9.第一,馮女士認為本席所作出她應要為意外負上20%的共同責任的裁決是錯誤的。她的理據是,根據當時的事實環境,她實在是不可能察覺到引致意外發生的地毯的存在。但在支持本次的申請上,馮女士除了重覆她在審訊中所提出過的說法外,並沒有提出任何理據或原因指出本席在判決時所考慮的各方證據犯有明顯或嚴重的錯誤。

10.在這情形下,本席不認為馮女士能證明她在這議題下的上訴有真實的成功可能。故此本席不認為應給予馮女士上訴許可。

11.第二,馮女士亦說本席裁定她不能證明有任何未來收入損失的裁定是錯誤的,她在庭上說她的病情事實上是令她不能再工作。

12.同樣地,除了重申她的說法及提出一些有關她所稱現在的病況外,馮女士未能指出本席在衡量及採納審訊時所提出的所有證據中犯有任何明顯及嚴重的錯誤。

13.至於她在今天庭上所提出新的有關她的病情的指稱,這一切都並沒有在原審中的證據上提出,故此,此一些說法並不能構成合理的成功上訴理據。在這情形下,本席亦不接納馮女士能證明她的上訴有任何真實的成功機會,故不會給予上訴許可。

14.最後,在支持她的上訴理據中,馮女士陳述了一些有關她在審訊前與當時她的律師之間,就有關庭外和解及繳存於法庭的款項相關的事情。本席不會在此列出這些事情及指稱,因為這些指稱是有關原訴人律師對她所作出的一些對和解及應否接受法庭繳存款項的法律意見。無論如何,這些事情屬實與否,皆不可能構成合理的上訴理據(見《高等法院規則》命令59規則12A)。基於以上理由,本席亦不認為馮女士能證明她的上訴有真實的成功機會,故此拒絕她的上訴許可申請。

15.總結而言,馮女士並未能證明她所列出有關上訴的理據有任何合理的及真實的上訴成功機會,故此本席拒絕她今天所作出的申請,並不給予她上訴許可。

(法官向與訟雙方詢問有關訟費事宜)

  (區慶祥)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 並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 曾宇佐,陳遠翔律師行轉聘大律師陳繼強Daniel K K Chan代表

申請上訴被駁回: 請參閱HCMP1225/2009 日期: 200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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