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文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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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009/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00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21987號) ------------------------------
------------------------------ 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 2007年12月14日 裁判日期 : 2007年12月14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07年12月19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 條,被判罰款1,800 元。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控方案情 3.控方案情簡而言之,是在事發當日,控方第一證人駕駛一輛政府高壓水車,沿畢打街左二線行駛,其間上訴人駕駛私家車突然從左一線切入左二綫,與該高壓水車發生碰撞。 辯方案情 4.上訴人同意他在事發時駕駛私家車在畢打街左一線行駛。他指他前面有車亮了死火燈,交通燈是紅色,而位於左二線的高壓水車與前車有一輛半私家車長度空間,他便將車打斜橫跨左一及左二線。當綠燈亮時,水車向前行,撞及上訴人的私家車。 上訴理據 5.上訴人最初誤會了裁判官的判斷,以為裁判官相信他的證言。在本席向他指出錯誤後,他基本上是重申他的版本才是正確的。 裁定 6.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法官席前的證供證據(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列入依據之列)進行:可參看終審庭案例HKSAR v. Chou Shih Bin, FACC11/2004。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法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而上訴庭則祇依賴書面謄本。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7.裁判官就本案證供已作出詳盡分析,無理據顯示裁判官的裁斷有何不妥之處。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