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周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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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練錦鴻席前,上訴人與其他同案的被告人都否認控罪。在控方舉証完畢後,練法官裁定所有控罪之表面証據成立。上訴人在這裁決後決定承認第(3)、(4)及(5)項控罪,但繼續否認第(1)及(2)項罪名。在聆聽証供及雙方陳詞後,練法官裁定該兩項罪名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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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061/2001 CACC6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61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0年第9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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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1年8月23日 宣判日期: 2001年8月23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人周政(即原審時第二被告)被控以下五項罪名:
2.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練錦鴻席前,上訴人與其他同案的被告人都否認控罪。在控方舉証完畢後,練法官裁定所有控罪之表面証據成立。上訴人在這裁決後決定承認第(3)、(4)及(5)項控罪,但繼續否認第(1)及(2)項罪名。在聆聽証供及雙方陳詞後,練法官裁定該兩項罪名也成立。 3.練法官作出以下的判刑:
4.練法官下令所有刑期均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4年。 5.上訴人原本申請准許要求就判罪作出上訴。2001年7月12日,上訴人向王見秋上訴法庭法官表示放棄推翻判罪的申請。而當天王法官批准上訴人可就所有刑期提出上訴。 6.練法官已把控方的案情清楚地作出交代。簡單來說,在2000年3月27日,海關人員在案發地點發現一批可用作製造侵權作品之物品及大批盜版光碟,電視遊戲光碟及淫褻影像光碟。控方指稱該地點是一個製造盜版光碟的工場,而上訴人是於該處參與製造盜版光碟,並管有該處藏有的光碟及製造光碟的版模。在審訊時,上訴人選擇不作供。 7.就刑期方面,練法官在判詞中已詳細解釋了有關判刑的理由,他指出:
8.練法官正確指出,就第(1)、(2)、(3)及(4)項控罪,上訴庭並無作出過正式的量刑指引,因此,原審的法官可以就案件的個別情況及嚴重性去考慮刑期。至於第(5)項控罪,上訴庭就曾經指出,一般涉及零售或分銷的被告人,量刑起點應該是15個月。在本案中,練法官注意到本案涉及一個頗有規模,有計劃的盜版光碟生產線。關員在案發地點找到共41張模片,約50,000張盜版光碟及萬多張淫褻影像光碟。整體而言,本案的案情的確是屬於嚴重的類別。練法官在考慮了本案的環境及各項控罪的最高刑罰後,作出了以上的決定。 9.練法官並無忽略上訴人最後願意承認第(3)至(5)項罪名,並因此而酌情作出減免。本庭認為練法官的判刑恰當,並非過重,亦沒有在量刑原則上有任何偏差。同期執行的命令更反映練法官已考慮了整體刑期。 10.上訴人在庭上所提出的理據,並不構成減刑因素。上訴人依靠黃德申1(譯音)一案,要求本庭考慮到本案祇有一條生產線,但刑罰卻較有三條生產線的黃德申一案重。但以涉案的光碟數量來說,本案數目較大。該案例涉及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原審法官判以緩刑,上訴庭認為緩刑並不適合,改判監禁。但上訴庭特別強調,該案的刑期絕不能被視為以後的判刑案例。練法官亦沒有因上訴人的前科而加重刑罰。 11.本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冼佩霞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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