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周政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61/200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2. 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練錦鴻席前,上訴人與其他同案的被告人都否認控罪。在控方舉証完畢後,練法官裁定所有控罪之表面証據成立。上訴人在這裁決後決定承認第(3)、(4)及(5)項控罪,但繼續否認第(1)及(2)項罪名。在聆聽証供及雙方陳詞後,練法官裁定該兩項罪名也成立。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CC 61/200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061/2001

CACC6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61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0年第921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周政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 2001年8月23日

宣判日期: 2001年8月23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人周政(即原審時第二被告)被控以下五項罪名:

(1) 在無特許下製造光碟,違反香港法例第544章《防止盜用版權條例》第3(1)及21(1)條。

(2) 管有物品,並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該物品是用作製作任何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以供出售或出租或用於交易或業務的目的,違反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8)及119(2)條。

(3) 在沒有有關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交易或業務目的而管有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以期作出任何侵犯版權的行為,違反第528章第118(1)(d)及119(2)條。

(4) 管有物品,而該物品是經特定設計或改裝以供製作某版權作品的複製品,並且是用作或擬用作製作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以供出售或出租或用於交易或業務的目的,違反第528章第118(4)(d)及119(2)條。

(5) 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佈,違反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b)條。

2.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練錦鴻席前,上訴人與其他同案的被告人都否認控罪。在控方舉証完畢後,練法官裁定所有控罪之表面証據成立。上訴人在這裁決後決定承認第(3)、(4)及(5)項控罪,但繼續否認第(1)及(2)項罪名。在聆聽証供及雙方陳詞後,練法官裁定該兩項罪名也成立。

3.練法官作出以下的判刑:

第(1)項控罪: 1年監禁
第(2)項控罪: 4年監禁
第(3)項控罪: 20個月監禁
第(4)項控罪: 44個月監禁
第(5)項控罪: 20個月監禁

4.練法官下令所有刑期均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4年。

5.上訴人原本申請准許要求就判罪作出上訴。2001年7月12日,上訴人向王見秋上訴法庭法官表示放棄推翻判罪的申請。而當天王法官批准上訴人可就所有刑期提出上訴。

6.練法官已把控方的案情清楚地作出交代。簡單來說,在2000年3月27日,海關人員在案發地點發現一批可用作製造侵權作品之物品及大批盜版光碟,電視遊戲光碟及淫褻影像光碟。控方指稱該地點是一個製造盜版光碟的工場,而上訴人是於該處參與製造盜版光碟,並管有該處藏有的光碟及製造光碟的版模。在審訊時,上訴人選擇不作供。

7.就刑期方面,練法官在判詞中已詳細解釋了有關判刑的理由,他指出:

" 香港是一個商業社會,除了本港居民的聰明銳智及努力之外,並無其他天然之財產,例如礦[產]或農業,香港得以在這個競爭激烈的世界得到某程度的成功,並變成世界數一數二的大都會的主要原因,其實就是依靠本港居民的努力、健全的司法制度,以及香港的商譽。

盜版行動對香港的商譽,其實影響至大。因為這些盜取他人知識財產的行為,其實和偷竊或其他強盜的行為並無基本上的分野。要是香港容許此等行為繼續下去,到頭來受害的,其實都要本港的廣大市民。因為別人、尤其是外國的投資者,一想到香港,就會想到這是一個強盜盤據的小島,而沒有想到香港居民在其他方面的努力及香港居民在其他方面的成就。因此,香港的法庭亦對此等案件採取極之嚴竣的態度,上訴庭不止一次指出,此類案件除非情況極之特殊,否則一定要立時監禁。..."

8.練法官正確指出,就第(1)、(2)、(3)及(4)項控罪,上訴庭並無作出過正式的量刑指引,因此,原審的法官可以就案件的個別情況及嚴重性去考慮刑期。至於第(5)項控罪,上訴庭就曾經指出,一般涉及零售或分銷的被告人,量刑起點應該是15個月。在本案中,練法官注意到本案涉及一個頗有規模,有計劃的盜版光碟生產線。關員在案發地點找到共41張模片,約50,000張盜版光碟及萬多張淫褻影像光碟。整體而言,本案的案情的確是屬於嚴重的類別。練法官在考慮了本案的環境及各項控罪的最高刑罰後,作出了以上的決定。

9.練法官並無忽略上訴人最後願意承認第(3)至(5)項罪名,並因此而酌情作出減免。本庭認為練法官的判刑恰當,並非過重,亦沒有在量刑原則上有任何偏差。同期執行的命令更反映練法官已考慮了整體刑期。

10.上訴人在庭上所提出的理據,並不構成減刑因素。上訴人依靠黃德申1(譯音)一案,要求本庭考慮到本案祇有一條生產線,但刑罰卻較有三條生產線的黃德申一案重。但以涉案的光碟數量來說,本案數目較大。該案例涉及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原審法官判以緩刑,上訴庭認為緩刑並不適合,改判監禁。但上訴庭特別強調,該案的刑期絕不能被視為以後的判刑案例。練法官亦沒有因上訴人的前科而加重刑罰。

11.本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胡國興) (湯寶臣)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冼佩霞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無律師代表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