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B 5072/2006 on BabelCite. This HCB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July 2008.
1. 本席在2007年10月31日判李女士為破產人,她欲提出上訴,根據當時的《破產條例》第98(2)條,她有21天的期限可提出上訴(這條例已被修改,從2007年12月10日起,上訴期限是28天),她說曾得到本院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的意見,誤以為破產令與一般正審裁決一樣,有28天上訴期,但當她在2007年11月21日到登記處把上訴通知書存檔時,發覺上訴期只有21天,而且這期限已在前一天過去了,所以她申請把上訴期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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