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兆文

Case No.HCMA 732/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Jan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73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73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14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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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麥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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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 2007年12月20–21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1月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上訴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暫委特委裁判官在聽取證供之後,他的結論是他認為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合理和貫徹,及在被盤問時並未被辯方有效質疑他的證供,故此裁判官接受他是案中誠實和可靠的證人。

3.裁判官在法律上有權接納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該證供在法律上是可以充分支持裁判官裁決上訴人是有罪的。上訴人在審訊時有大律師代表他。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作供。

4.上訴人提出15 個上訴理由。本席認為該15 個上訴理由對上訴人定罪的上訴絕無任何幫助。首5 個上訴理由是關乎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但裁判官已決定他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不能信賴。上訴理由第 6至第 13是關乎控方第二證人在庭上的證供和他給予警方的口供紙的差別,但該差別在審訊中已由辯方大律師提出,亦同時被裁判官考慮過。裁判官最後的結論是他認為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上訴理由 14亦關乎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上訴理由 15祇是上訴人對他在審訊中的大律師不滿,他在本席前稱大律師未有依照早已交給保險公司的備忘錄去盤問證人,亦不傳召證人。但本席認為這些上訴理由,並無理據足以令本席裁決上訴得直。

5.對於事實的裁決,裁判官在法律上是有權作出的。除非有充分的理據,該裁決不應被上訴庭干預。本席認為本案沒有任何理由或理據,令本席認為上訴人是否有罪有潛在的疑問,因此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被駁回。

  ( 阮雲道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譚思樂代表。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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