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為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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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1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613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2334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 2007年11月23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1月8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上訴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根據裁斷陳述書控方案情指稱上訴人在輕鐵車廂內,上訴人侵犯控方第一證人(即受害人),期間上訴人用手向控方第一證人的左胸揑一次。上訴人不爭議身在現場,簡單而言,上訴人的答辯理由指上訴人當時與控方第一證人因為爭位的問題而發生爭執,但上訴人從來沒有作出控方第一證人所指稱侵犯控方第一證人的行為。 3.控方第一證人所作的證供指稱在2006 年7 月12 日,當日約早上10 時10 分,控方第一證人與她的丈夫一起在屯門蔡意橋輕鐵站月台等候輕鐵。當輕鐵車到站的時候,控方第一證人的丈夫從前一卡的輕鐵車廂上車,控方第一證人就在後面的一卡輕鐵車廂登上輕鐵。 4.當控方第一證人進入車廂的時候,她表示當時有三個人一齊進入車廂,上訴人當時正站在控方第一證人的左手邊,當控方第一證人踏入車廂時,車廂的車門還未關閉的時候,上訴人用右手手肘撞到控方第一證人胸部位置一下,控方第一證人當時覺得好痛,於是控方第一證人就向上訴人說:「有冇搞錯?咁大力撞我」。上訴人當時立即回應說:「揸妳都得」,跟著上訴人用左手在控方第一證人的左邊胸揑了一下,控方第一證人形容當時力度很大,很快,揑完一下之後,上訴人縮開他的手。雙方在車廂內開始爭吵,上訴人除了用粗言向控方第一證人作出辱罵,上訴人亦辱罵控方第一證人「你同個女做雞都無人要啦」的說話。 5.控方第一證人的丈夫見到倆人爭吵。當輕鐵去到澤豐站,便從前面的車廂去到控方第一證人身處的後面的車廂。控方第一證人與上訴人在車廂內繼續互相對罵,直至去到兆康站的時候,上訴人下車,控方第一證人亦尾隨。期間控方第一證人表示要報警,控方第一證人的丈夫,要求上訴人道歉,上訴人沒有道歉,後來控方第一證人報警。 上訴人就定罪上訴的完整上訴理由 6.上訴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的上訴理由:
7.因為李大律師的第二上訴理由很廣泛,本席索取了審訊中的錄音帶來聽取。本席聽過控方第一證人和上訴人作供時的證供,本席認為起因很可能是上訴人上車時有心或無心地手肘撞到控方第一證人身體任何一部份,本席認為事發的起因在於上訴人隨後對受害人無禮並用粗言辱罵她,如果當時上訴人是願意向受害人道歉,本席相信該事已了結。本席考慮到上訴人是一位61 歲人士,以前絕沒有刑事案底。本席認為在光天化日之下,在一架坐滿人的輕鐵車上有一名男子用手揑一位不認識的女士的胸部是難以置信。本席相信如果當時有其事發生,一定會有搭客干涉該事件。受害者的證供沒有表示她當時被上訴人侵犯她的胸部時,她立即或事後有大聲呼叫非禮。 8.證供顯示上訴人和受害人繼續爭執,受害人的丈夫接著由前面的車廂去到受害人後面的車廂。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聲稱她向她丈夫投訴說上訴人撞到她,亦有非禮她,但是她的丈夫只勸籲上訴人道歉就算數。本席相信如果受害人當時有向她丈夫投訴上訴人早前曾非禮她,她的丈夫一定會作出其他行動,而不會只是勸籲上訴人道歉。 9.在聽過受害人的證供,本席認為她的證供有誇大其詞。她作供時說當上訴人聽到她說她會報警,上訴人便恐嚇她說他會殺死受害人。該指控在受害人對警方作出的供詞中沒有提及。 10.本席考慮到R. v. Yam Chung Kai [1985] 2 HKC 44一案,在該案,審訊法官說:
11.在本案中,本席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在此案中對上訴人的指控產生了很多疑點。本席亦同時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存在有固有不可能性(inherently improbable),而本席卻認為起因就是因為上訴人不明智地沒有向控方第一證人道歉,而用粗言辱罵她。本席認為上述的起因理由是有固有可能性(inherently probable)及合情合理。因此,裁判官在本案的定罪存有不穩妥及不適當的可能性。 12.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
控方 :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關琅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由謝偉俊律師行轉聘李樹培大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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