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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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4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74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3123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 : 2007年11月8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1月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2.上訴人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 3.在原審時,控方共傳召了四名證人。第一證人是一名的士司機,第二證人是的士的乘客,其餘兩位證人都是到場調查的警員。 4.第一證人的說法是,當時他駕駛的士由新都城第二期駛至欣景路口並打算右轉往西貢方向,在停車在路口及觀察交通情況。他看見右方有雜物阻礙視線,所以便慢速駛前來觀察右方交通。當的士約半架車身進入了黃格時,他見到上訴人所駕駛的私家車在欣景路左起第二線約有七至八架私家車位之距離。證人當時正以時速約5 公里慢溜出去,但私家車就很快地「飈上」,證人便立即停車及嚮號。的士當時整個車頭入了第二線約4至5 吋的位置,但私家車仍然「衝上」,引致兩車相撞。 5.第二證人是的士乘客。他的說法和第一證人在重點上吻合。 6.兩名警員都分別作供講及現場的環境及呈交草圖。 7.上訴人也有作供。他說:
8.本案的關鍵在於究竟是的士司機不顧右方的交通而衝出路口,或是上訴人沒有注意到的士而高速前進所致。這涉及證人可信性的問題。 9.裁判官有考慮過上訴人的證供。她的結論是,如果上訴人在駕駛時對路面環境有給予足夠合理謹慎的專注,就可在較早時間及較遠的距離見到對方的士及不會在一見到的士時其車頭已達第二線。裁判官認為既然上訴人已預計可能有車由其左方路口駛出,那他便應在接近路口時以較慢車速駕駛,而不應因「見」不到前方有車便保持車速前進,就算上訴人當時正在大路上行駛,也應以小心態度駛往路口(見裁斷陳述書第 14 段)。 10.裁判官就控方證供有以下分析:
11.本席認為裁判官已持平地考慮及分析了本案的證供。上訴人在陳詞時也祇是重覆了他的證詞。整體來說第一證人及第二證人的供詞並沒有真正矛盾。本席不認為裁判官在原則、程序或證據評核方面有任何出錯的地方。 12.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