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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9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9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23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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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8年1月9日
裁決日期:2008年1月9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道條例》第 38(1) 條,處罰款1,5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控罪指上訴人在香港夏慤道天橋近燈柱27681 號西行線不小心駕駛登記號碼 JJ1002的私家車,時間為06 年5 月30 日晚上7 點 。
3.簡單地說,控方指上訴人駕駛的私家車從夏慤道天橋西行右三線切入右二線期間,撞向一輛同時正在右二線行駛的的士LP4765。
4.相反,上訴人堅稱自己當時已停定在右三線等候過線,看見的士LP4765在右二線後面約15 個車身位處以時速60 至70 公里駛上來,而且愈駛得近就愈靠向上訴人的右前車身,結果在撞及後者的右前防撞杆後切入右三線,再轉回右二線。上訴人因擔心的士會一走了之,才切入右二線尾隨。
5.結果,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她裁定:
| (1) |
碰撞前,的士沿着夏慤道天橋西行右二線行駛,上訴人的車身則向右傾 ,並緊貼着右二及右三線之間的分隔線行駛; |
| (2) |
上訴人把車切入右二線前,根本沒有專注其右方的交通,也沒有在確保有足夠的空間或不影響的士的行車下貿然切入右二線,以導致本案意外。 |
6.針對這次定罪,上訴方提出了多個上訴理由。其中一個指裁判官誤解了上訴人的證供。
7.這個投訴成立。
8.有關的一點,可見於裁判官書面判詞的第 16 段。她當時正為上訴人的證供撮要(只節錄相關部份):
| 「 |
16. |
……上訴人稱自從她看見的士直至兩車碰撞期間,歷時約44 秒鐘,隨後改口稱只約20餘秒而已……。」 |
9.後來,裁判官在解釋為何不相信上訴人時說道:
| 「 |
27. |
……本席認為上訴人本身的供詞前後予盾,也不符合邏輯。假若的士的確從與私家車車尾相隔15輛的士車位處,以時速約60至70公里前行、再撞向私家車的右前沙板的話,那整個過程也只需約3.63秒至4.2秒鐘(如按每輛的士車身長度約4.7米計算);換言之,如以共15輛的士車位長度的總和(即:4.7米/的士長度 x 15輛的士) 除以約16.7 米至19.4 米的秒速(按時速約60至70公里)後、計算得出所需的時間,只消幾秒鐘而已。本席認為上訴人只是一味狡辯自己已駛停在右3線後,被從後駛上的的士撞到,沒有將實情原本托出。本席拒予接納她的證供。」 |
10.然而,「44 秒」的說法,根本是裁判官自己先提出來。上訴人說也沒說。這有謄本為證(見上訴卷宗第 51、52及118 頁):
| 「 |
官: |
問你一條問題,鄭女士,照你所提及,你有半分鐘嘅時間去睇到你右後方有一部的士就係從右後方好快脆咁駛上嚟,即係你有半分鐘嘅時間,你同唔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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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半分鐘,我相信佢唔使半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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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
唔使半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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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半分鐘,卅秒,唔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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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
咁樣講,60至70公里,每秒時速16.6至19.4 米,每一秒係十九——十六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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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十五架車嘅距離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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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
4.7乘番15,乘除數之嘛,四十四秒,我哋係講乘除數,全部係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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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或者呢個你就你當時嘅觀察,一個粗略嘅估計啫,你可以回答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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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佢應該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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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
咁樣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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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半分鐘之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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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
……當你第一眼見到的士嘅時候,同你部私家車車尾係咪相隔大概十五個車位,你話嘛,剛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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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我第一眼見到架的士嘅時間,同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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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
第一眼見到的士嘅時候,透過右邊倒後鏡,你話『的士喺我嘅右後方大約十五個私家車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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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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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
咁樣講喇,私家車車位等唔等同的士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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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等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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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
等同,當時嚟講,你見到呢部的士,估計時速你話係多於60 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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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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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
法庭問你呢個多於60 公里係代表幾多公里實質上,你嘅回答就係大約係60至70 公里,係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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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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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
呢個係咪你提供嘅數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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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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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
如果係咁講嘅話,乘除數,加減乘除,即係話你有四十四秒嘅時間望向觀察你右後方嘅路面交通,你同唔同意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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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四十四秒望住佢,我相信唔使四十四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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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
咁即係幾多秒呀你認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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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我覺得佢——我諗佢半分鐘之內已經到咗我隔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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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
好嘞,半分鐘三十秒,咁係由零秒去到三十秒,即係幾多秒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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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我擰住望佢幾耐?我相信係廿零秒——廿秒呢個,around廿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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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
如果廿秒嘅話,佢嘅時速就唔係60至70公里個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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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即係其實我覺得唔容易去判——要找數住幾多秒囉,佢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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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
唔緊要,繼續。佢話唔容易,過咗,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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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對於個時間嗰個概念嚟講,你會點樣講呢?你對於話你等咗幾耐,有幾多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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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
佢話十五個車位吖嘛,平均時速60吖嘛,係咪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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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CHONG: |
法官閣下,我諗呢個係一般人嗰個對時間空間嘅粗略嘅估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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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
好,繼續,唔緊要,呢個,繼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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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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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由你見到佢架的士到大家真係有接觸嘞,嗰個時間係幾耐喥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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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頭先法官大人都問過呢問題,大約係佢十五架車位標上嚟——我擰呢面嘅原因,係因為我記番當時個情況。我諗十秒喥都都到到嘞,佢由咁飛上嚟至到喺我隔籬十秒喥都到到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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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根據你嘅說法,你就形容佢就係標上嚟咁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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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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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還有,正如上訴方指出,答辯方承認,「44秒」的結論,是裁判官本身運算錯誤的結果。如果她沒有出錯,正確答案應為4.2 秒,亦即較接近上訴人最終的講法。
12.既是這樣,我們只能說,裁判官依賴了自己的錯誤運算,硬說成是上訴人的證供,跟着再以此為排斥上訴人證供可信性的理由。
13.這無論如何是對本案定罪的一個致命打擊。這點政府律師亦公平地接受。
14.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定罪與判刑一併撤銷。
控方 :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由梁陳彭律師行轉聘潘英賢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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