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端英

Case No.HCMA 507/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Oct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507/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507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7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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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黃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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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 : 2007年10月9日

判決日期 : 2007年10月9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08年1月18日

判決理由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2.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

3.在原審時,控方一共傳召了五名證人,即第一證人(陳少珍),第二證人(胡鏢),警員是第三、四證人與第五證人(尹醫生)。

4.第一證人作供指她的丈夫在事發時正於店舖外落貨,完成後他的車輛卻因上訴人的手推車阻礙而未能離開,雙方發生了口角。後來上訴人突然衝向她出拳打她的胸口位置。證人便捉住上訴人的手腕並要求附近人士報警。上訴人卻「搣」及「咬」她的手腕及手指,令她受傷。證人說她聽不明白上訴人說的鄉下話。之後有警員到場,而她也被送去醫院。

5.第二證人當時在現場目擊上訴人有衝前襲擊第一證人及咬對方的手腕。證人說他認得上訴人是一名拾荒者,而他自己也是拾荒者,他並不認識上訴人及第一證人。他否認在事發後有向上訴人聯絡要求金錢。

6.第三證人是其中一名到場的警員。他到達後見到上訴人正在大吵大鬧,他也注意到第一證人的手腕上有牙痕及紅印。他曾向上訴人調查及最後把她拘捕。以他理解,上訴人說她是因怕被襲擊所以咬及推對方。就第一證人的手有損傷,有紅印等證人作書面記錄,但就沒有說明有牙印。

7.第五證人尹醫生則指第一證人的手腕有損傷及腫漲。他並沒有見到牙印,但他認為如果有人被咬時進行掙扎,那傷痕就會有不同顯示;但他確定,第一證人所有的傷勢都是新近的。

8.上訴人選擇了事作供。她現年69 歲,沒有任何刑事記錄。她是靠拾紙皮為生。她承認當日是有貨車在她的手推車旁,但在對方司機要求下,她已把手推車移離。後來她行過第一證人身旁時,對方用手襲擊她,又用手捏她胸部及背頸的位置。

9.她說她沒有襲擊第一證人,反而是第一證人襲擊她,但警員卻將她拘捕。上訴人強調她沒有做過「咬」或「搣」的行為,她祇有要求第一證人放開她。

10.裁判官並不接納上訴人的說法,主要是因為她在作供時常支吾以對,迴避問題。

11.裁判官指出控方證人在盤問下沒有動搖,證供也清楚徹。裁判官裁定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雖然裁判官認為證供上訴人的招認有不安全之處,所以不會倚賴,但綜觀所有其他證據,控方已能把控罪證實。

12.裁判官也處理了「牙印」方面的證據及當時上訴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自衛」的問題(見裁斷陳述書第 19(c)、(d)及21段)。

13.上訴人在向本席陳詞時,主要是再重複了她證供的細節。但裁判官在見過及聽過所有證人後在案情事實方面作出了決定。本席看不出這個裁決有任何不妥當或錯誤的地方。

14.上訴人年事已高,背景亦值得同情,但第一證人受傷非輕,裁判官決定以短期監禁處理,本席認為並無不當,而刑期也非過重。

15.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曹任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