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豐投資有限公司 訴 陳一良

Case No.HCA 30/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Jan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 3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2007年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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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益豐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人 陳一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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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08年1月16日

宣判日期 : 2008年1月1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針對龍劍雲聆案官於2007年12月14日拒絕逾期覆核訟費評定書(Allocatur)的決定,提出逾期上訴。

2.原告人是一棟工業大厦的發展商,被告人是其中業主。原告人於2007年1月6日發出傳訊令狀,要求被告人清拆違反大厦公契的非法建築。被告人沒有存檔擬抗辯通知書。2007年3月8日,原告人在施鈞年法官席前獲得決席下的判決令及訟費命令。

3.2007年7月,上訴人致函施鈞年法官要求更改判決,回信指上訴人應按程序提出上訴。但本案判決未有上訴。

4.2007年8月23日,原告人向被告人送達訟費評定約見書(Appointment to tax)。2007年10月24日,訟費評定官亦發出訟費評定通知,指如有反對,應14日內提出。2007年11月20日,龍聆案官於沒有反對情況下簽發了訟費評定通知書。翌日,答辯人將訟費評定通知書送往上訴人指明的麗城花園地址。

5.2007年12月5日上訴人向龍聆案官提出逾時覆核訟費評定申請。2007年12月14日,雙方在龍聆案官席前聆訊,龍聆案官拒絕上訴人之逾期覆核申請。因此,上訴人提出本上訴,本上訴亦為逾期申請。

上訴人的理據

6.上訴人指他與妻子於內地居住,兩名子女於其麗城花園物業居住,由外婆照顧。上訴人因在內地居住,因此未有及時接到通信。而上訴人亦指答辯人之函件從無指出他應在14日內提出有關上訴,亦沒有使用手機通知。因此,望法庭體諒批准延期上訴,指令龍聆案官重開覆核。

7.代表答辯人的林大律師指上訴人一直採取拖延政策:他對傳訊令狀沒有回應,而對決席判決亦延遲數月後才向法庭寫信,直至涉及訟費評定通知書才積極採取行動。

考慮

8.上訴人所提理據不能解釋他不採取行動的理由。在國內居住現時十分普遍,麗城花園是他在上訴評定通知書發出之前一日通知答辯人作為他新的通訊地址,則沒有理由不積極與其親人聯絡,以查看收信的情況。鑒於上訴人過往行為,不查看通信地址的收信情況,並不能成為延遲的合理解釋。

9.因此,上訴駁回。

訟費

10.本席命令上訴人支付答辯人上訴的訟費,總額評估為6,000元。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 : 由梁錦濤,關學林律師行轉聘林子勤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