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楚豪

Case No.HCMA 1017/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Dec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1017/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017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6735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倪楚豪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 2007年12月14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12月1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 條,處罰款1,5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罪

2.控罪指上訴人在葵涌梨貝街近燈柱W1781 號不小心駕駛登記號碼KZ6197的的士,時間為07 年4 月8 日凌晨1 時50 分。

控方說法

3.控方一共傳召了兩位證人。他們的證供由裁判官撮要如下

(原文見於後者的書面判詞):

4 (i) 程傑華先生(“第一証人”)
      (a) 第一証人是的士司機,他在案發時駕的士LS5396由梨貝街上斜方向以每小時20至30公里行駛。當駛至灣位時,對面逆線下斜方向有一輛由被告人所駕駛的的士越過雙白線迎面與第一証人的的士碰撞。第一証人的的士被推至左邊防撞欄的地方。 
      (b) 第一証人形容撞擊力中等及普通,被告人的的士最後打斜停在兩線之間,大約有三分一車身在對面逆線。當時第一証人見況立刻剎車及減速,他同意被告人亦有慢車,被告人至差不多停車才與第一証人碰撞。 
      (c) 第一証人和被告人下車,其後把雙方車輛移到前方石排街較安全位置商議賠償,最後由於未能達至和解,報警求助。 
      (d) 在盤問之下,第一証人說他在撞擊之前有聽到被告人的的士駛過來的方向有沙石聲,他相信是地面耗損所至。第一証人不清楚被告人是否因跣肽才撞向他的的士,第一証人亦不知道逆線線上是否有積水。 
    (ii) 警員PC5292(“第二証人”)
      (a) 第二証人接報後往現場調查。他說當時下着毛毛雨,並不是很『嚴重』的雨量。他與第一証人和被告人有曾經回去案發地點視察,第二証人說他未見到路面有損耗、凹位及佈滿沙石。
      (b) 第二証人指被告人向他解釋因為跣肽才越過雙白線再撞向第一証人的的士,被告人亦說因為當時天雨路滑。在盤問之下第二証人說被告人向他指稱有上述的可能性。」

辯方說法

4.上訴人選擇作供如下(仍然由裁判官撮要):

7 (i) 他在梨貝街下斜時用每小時30公里行駛。被告人在近事發灣位時有減速,但隨即發覺有跌肽情況出現。被告人收慢車速但最後跟第一証人的的士相撞。被告人同意其後移兩車至石排街商討賠償,因賠償數目問題未能達成和解協議。
    (ii) 被告人說他不知道為何跌肽,他只有感到『震一震』,四個車轆已停低但仍向前滑行,他並沒有推第一証人的的士往防撞欄,被告人的停車位置正如証物P5所示。他同樣聽見意外前有沙沙聲。」

裁判官的裁定

5.結果,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下面是她對本案的分析(祇節錄相關部份):

9. 本席相信第一及第二証人為誠實及可靠的証人,他們的証供清晰及直接,合情合理。本席接納第一証人所説他在事發時,本席相信及接納他倆的証供為事實上的裁斷,即被告人在梨貝街下斜方向灣位越線撞向第一証人的車頭,將第一証人推至左邊防撞欄位置。雙方的時速大約是每小時20至30公里。當時下着毛毛細雨,但路面完整,沒有耗損。是次碰撞造成的損毀正如相片〔証物P2〕所示。 
  10. 本席見到第一及第二証人的口供有些不吻合的地方,例如天氣、賠償數目及誰至電報警,經考慮後,本席相信這並非一個重要的分岐,因此不會影响他們証供的可信性。 
  11. 本席亦有考慮被告人的証供,本席不相信當時被告人所說是跣肽引至的碰撞。在証物P3中,被告人說是『郁一郁』;同樣地在庭上作供時亦說『震一震』而越線碰撞。他自己的証供亦指稱不知道及不明白車輛會如此失控。本席認為此說法只是被告人的推測,因此未能令控方案情存有疑點。 
  12. 就被告人的駕駛態度,本席裁定他是不小心駕駛,即他沒有專注及謹慎,原因如下: 
    (i) 當時發生意外時是一個灣位,天氣是下着毛毛細雨。被告人行經上述路面應份外小心。
    (ii) 被告人未能做到,他未能在自己行車線上行車,反而越線與逆線車輛發生碰撞。
  13. 本席只可作出一個不可抗拒的推斷,被告人當時未有謹慎地控制其車輛及沒有專注地在路面駕駛。
  14. 本席裁斷,控方已舉証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水平,本席裁定被告人就上述控罪罪名成立。」

本上訴

6.我認為,本案的定罪,實在有欠妥善。

7.我認為,裁判官對辯方說法的本然可能性(inherent probability),未有足夠考慮。

8.例如,當時天雨路滑、上訴人的速度緩慢、上訴人在慢車至差不多停下時才與控方證人 (1)發生碰撞、兩車的損壞相對輕微及雙方在碰撞前都聽到上訴人的方向有「沙沙聲」等,都意味著上訴人的駕駛不敵外力。相反,硬指他沒有專注路面、未有謹慎控制自己的車輛,聽來實教人覺得有點牽強。

9.問題的核心是,一輛速度祇有20至30 公里(這實在是一個非常緩慢的速度)的職業車,為何會在減速拐彎時無故越線?

10.本案的疑點利益,應該歸於上訴人。

判決

11.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定罪與判刑一併撤銷。

  ( 彭偉昌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盧淑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