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 Wing Hang Happy 訴 Good Epoch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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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23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訴訟編號2007年第236號 ------------------------------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宣判日期 : 2007年12月14日 判案書日期 : 2007年12月14日 判案書 1.法庭已於2007年8月11判決申請人的申請得直。本庭需要判決的,是補償數額的計算,以及申請人就僱員賠償(普通評估)委員會的評估的上訴。 2.本庭接受申請人的證供。僱員賠償(普通評估)委員會對申請人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工作能力受傷的評估為零。在他發出的評估證明書及複檢評估證明書,他對申請人受傷的情況的指述為”腰背撞傷”,它並沒有描述申請人有後遺性的傷痛。但在伊利沙伯醫院的報告寫明申請人”attended our department on the 13th March 2005 for residual back pain。 Sick leave was recommended from 7 March to 16 March 2005 inclusive”。好明顯,病假是由於residual back pain而給予的。這證實申請人有residual back pain。 3.Dr Lau Hoi Kuen的醫生報告(日期為2007年7月21日)說:
本庭接受這意見,因此,本庭接受申請人的上訴。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9條的補償 4.申請人出生於1973年12月10日,意外發生於2005年2月28日,故此在意外發生時他只是31歲。他的月薪是$6,800,因此他的補償是$6,528($6,800x$96 x 1%)。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的補償 5.申請人得到的病假是從2005年3月7日至2005年3月24日,因此,他可得的補償是:$3,158.7($6,800x18/31x4/5)。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0(A)的補償 6.他的醫療費用為$802。車費不是醫療費用,故此,車費$100不應計算在醫療費用的項目內。 7.本庭頒令,答辯人須於14天內向原告人支付$10,488.7及其利息,由意外發生日(2005年3月7日至2007年12月14日),利率按該期間的判定利率的一半計算,而由2007年12月15日至債項清償為止,利率以判定利率計算。 (法官與雙方商討有關訟費事宜) 8.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本案的訟費(不包括聘請大律師的費用),如與訟雙方不同意訟費的款額,該款額由訟費評定官評定。申請人本身的訟費則按法律援助署規則評定。
申請人 : 黃律師事務所 Ms Anita Ma 答辯人 : 並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