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野惠子 訴 花旗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馬立衡總經理

Case No.HCA 2260/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Nov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2260/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6年第2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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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天野惠子  
   
被告人 花旗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馬立衡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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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07年11月27日

宣判日期 : 2007年11月27日

判案書

1.原告人天野惠子不服聆案官龍劍雲命令她須把港幣150,000 元繳存法院作為訟費保證金,提出上訴。根據香港法院的慣例,非香港居民的訴訟人通常須繳存訟費保證金。

2.原告人提出,她有充分理據向被告人提起訴訟。關於這一點,本席明白所有原告人都認為自己理由充分,否則也不會提起訴訟,但本席現並非處理正審,所以只能根據本案的文件作初步的評估。經審閱有關文件後,本席認為並沒任何一方具壓倒性優勢。

3.原告人一直聲稱被告人不誠實,甚至說連被告人的律師也不誠實,但後來知道自己說話過了頭,已向法庭道歉。律師只是根據他們的當事人的指示行事,所以在處理案件時並不涉及個人誠信的問題,除非他們故意歪曲事實,則另當別論。然而,在本案中,並無證據顯示被告人的律師歪曲事實,因此,即使原告人認為被告人不誠實,也不能夠把被告人的律師混為一談,因為這是嚴重的指控,不可隨便作出。

4.在本案中,並沒任何一方具壓倒性優勢,原告人並非全無理據,而被告人也並非全無答辯理由,因此,只能按照正常程序處理,而根據法庭慣例,非香港居民的訴訟人須繳存訟費保證金,本席看不到任何理由應視原告人為例外。

5.此外,原告人承認她在香港並沒擁有任何資產,至於她在日本的資產狀況,至今仍未披露。即使她在日本擁有資產和最終被判敗訴,但由於香港法庭的判令不能在日本執行,如果她不繳存保証金的話,勝訴的一方仍會一無所得。

6.因此,本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並命令不管訴訟的最終結果怎樣,原告人仍須支付本上訴的訟費。

  (任懿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 : 由安理國際律師事務所委派麥瑋盈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