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俊生

Case No.HCMA 548/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Oct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54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54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3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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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周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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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 : 2007年10月9日

判決日期 : 2007年10月9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08年1月25日

判決理由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沒有合理辯解而向另一人轉讓旅行證件」。上訴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

2.裁判官判上訴人監禁12個月,刑期與上訴人在較早前被判的7個月監禁全部分期執行。上訴人不服判刑,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

3.案情撮要顯示,入境處因有人使用照片曾遭更換的HO2100625號之護照而進行調查。上訴人於2006 年4 月被截獲查問,後來他在警誡下承認他的朋友阿强在2002 年7 月左右叫他出售自己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來賺錢。由於他需要金錢,因此他同意有關的建議。阿强於2002 年7 月9 日帶他往油麻地入境處分署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並代他繳付申請費。他於2002 年7 月31 日前往領取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編號H02100625,然後將該護照出售與一名身份不明人士並獲取港幣600 元的報酬(控罪詳情)。上訴人知道他出售的護照將會用作非法用途。

4.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應被判監禁18 個月,因為他的罪責與使用其護照的人不相伯仲,但由於上訴人認罪,所以最後下令判監12 個月。在這方面,裁判官考慮了兩件案例,即HKSAR v. Yu Wing Wut, CACC346/1984及HKSAR v. Tseung Yin Kwan, CACC531/2005。

5.上訴人早前因另一案即TM560/2007而被判7 個月的監禁。裁判官指該案與本案無關,所以刑期應該分開執行。裁判官提到如上述所有罪行一同處理的話,他也會下令分期執行全部刑期。

6.上訴人主要提出三點上訴理據:

1. 就本案犯罪情節而言,原審法官採納18 個月的判刑起點明顯過重。
  2. 原審法官並未有或未有充分考慮到整體刑期的原則(the totality principle),而命令本案的刑期與上訴人當時正服刑的7 個月刑期全部分期執行,犯上原則性錯誤。
  3. 原審法官判刑時並未有考慮控方在調查及起訴中延誤,犯上原則性錯誤。」

7.本席認同裁判官在刑期基準方面的分析。雖然上訴一方力指上訴庭並沒有就這類案件頒下過判刑指引,也有其他案件採納了較低的起點,但本席認為在本案的情況下,18 個月的刑期基準並非是明顯地過重或在原則上有錯。上訴人所提出的案例也並沒有指這類案的判刑基準必定是12個月。

8.另一方面本席同意裁判官應該考慮整體判刑的原則而對刑期作出調整。基於這一點,本席已判上訴得直,並下令12 個月中的4 個月與另一案件的7 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其餘則分期執行。

9.因此最後刑期是15 個月。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曹任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由法律援助署轉聘林順超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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