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沈安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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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2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828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1746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 : 2007年11月13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11月13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08年1月25日 判決理由書 1.上訴人被控兩項罪名,即「處理《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及「違反逗留條件」罪。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共判監18 個月。 2.上訴人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 3.控方的案情很簡單:
4.上訴人有選擇作供。他否認有作過口頭招認,並指供詞並非自願提供。他說當時根本聽不懂關員的說話,更不可能向他們承認是幫助友人疊好貨品。上訴人投訴他是在被強迫的情況下在供狀上簽署的。 5.裁判官在分析過證供後,不接納上訴人是在被誘導下承認控罪,裁判官也不接納上訴人在一般事項上的證供。 6.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的證供可信可靠,他裁定上訴人的口頭招認與供狀的內容是他自願提供。 7.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的第 16 段裡列舉了他在事實方面的裁決,主要內容有以下四點:
8.裁判官指出,從同意事實的第 7 段及有關的供狀內容來看(第 49至51 之答案),控方亦能夠證實上訴人干犯了“違反逗留條件罪”。 9.上訴人在陳詞時,基本是向本席複述他的辯解。他說香港是法治的地方,裁判官不應憑空猜想來定他的罪。就算有人承認了殺人,警方也應小心調查,不可以輕信被告的招認口供。上訴人認為裁判官的考慮流於草率。上訴人說他家有幼兒,希望法庭可以公平處理。 10.正如答辯一方指出,從裁斷陳述書看來,裁判官有小心考慮過證據證供才作出裁決。本席不認為裁判官在法律原則、審訊程序或證據評估方面有出錯。控方所提出的證據支持定罪的結論,裁判官所作的推論並非是憑空猜想。 11.本席認為上訴人並沒有提出足夠理據去推翻定罪的裁決。因此,本席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鄭凱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