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日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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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14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14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10486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 2008年1月29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1月29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08年2月1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行人不遵從交通燈號」罪罪名成立,違反根據香港法例第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制訂的《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3(6) 條及第61(2) 條,被罰款 $800。上訴人就定罪不服上訴。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簡單,控方證人(高級警員14804)於案發時,在唐明街東行與西行線之間的行人安全島上偵緝違反交通燈號的行人。觀察期間,證人看見在該行人過路處的行人燈號是紅色燈號時,上訴人在行人路向他迎面橫越該行人過路處。警員將上訴人截停,在表明身份後隨即向上訴人表示會作出票控。上訴人回應指他是教統局職員,要求證人不作票控,證人不允。 辯方案情 3.上訴人作供指他在未踏出有關行人過路處之前,已看見行人燈號亮著閃動的綠燈,在他剛踏出行人過路處兩步路時,行人燈號才轉為紅燈。上訴人稱他繼續橫越行人過路處。上訴人指在案發當天前曾見其他行人在亮著閃動綠燈時橫過馬路而沒有受到在場警察檢控;他當天因肚痛遲了出門,因趕時間見工,擔心遲到,才急急橫越行人過路處。 上訴理由 4.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提出共達7 頁紙的書面上訴理由。概括言之,上訴人指控方證人證言不可信、不合邏輯。他指警員並非站在安全島,當時有多名警員在現場執法而不是四人,在行人路旁站著的是女警,不是男警,當上訴人踏出馬路時交通燈不是紅燈,而是閃爍著的綠燈等等。 5.上訴人指他因身體不適,不時肚瀉,才會在有強烈守法意識下仍在綠燈閃爍時橫過馬路,好讓能到對面一、兩分鐘路程內的公廁方便,希望本席酌情處理本案。 6.上訴人亦指他雖不斷強調他是在綠燈閃爍時過馬路,但裁判官及檢控官從無向他指出即使在綠燈閃爍時過馬路亦違法,令他無法證實或作辯解,無給予上訴人應有的、公平的「知情權」。 7.上訴人亦投訴裁判官的裁定不合情理。 8.上訴人的口頭陳詞基本上是強調他認為控方證人證言不合邏輯,故審訊時祇集中針對控方證人的證供,而忽略了向裁判官提及他其實是要如廁才在綠燈閃爍時仍趕過馬路。他指裁判官不考慮他在結案陳詞時所提的各項,對他不公平。 裁定 9.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 (另外,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列入依據之列) 進行 :參看案例周紹斌(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而上訴庭則祇依賴書面謄本。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10.本席有機會細閱裁判官很詳盡的裁決理由。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將控辯雙方案情簡述時,已列出控方證人及上訴人在盤問時的證言。本席可見上訴人已將他認為控方證人證言不當/不對之處一一向證人指出,該證人亦一一否認上訴人的指控。 11.本席不認同上訴人對裁判官的批評。控辯雙方各執一詞,上訴人在向控方證人盤問時已將他的版本向證人道出,他亦向裁判官指出控方證人證言不合理、不合邏輯之處。裁判官在考慮後,裁定上訴人是在紅燈亮著時過馬路,而不信納上訴人所指,在綠燈閃爍時過馬路。本席不認為檢控官或裁判官必須向上訴人指出即使依他所言他亦觸犯法律,裁判官不信納上訴人所言,上訴人的「知情權」無被侵害。 12.上訴人指法庭可向有關方面查詢有關路段的交通燈情況,又可向警方索取資料證明當時執法警員情況是如他所言。本席理解上訴人不是律師,審訊時及上訴時均無律師代表,但事實上若上訴人認為有關證據對他的案情有幫助,他本人須將有關證據呈堂,而非由法庭代他查詢。 13.雖則裁判官並無在口頭裁決或裁斷陳述書一一回應上訴人結案陳詞的論點,但裁判官最終就事實的裁斷是不認同上訴人指控方證供存疑此說。裁判官不須將其整段心路歷程道出。本席在參閱有關證供後,亦不認同上訴人所指。本席認為控方證言無不合理、不合邏輯之處。 14.本席在上訴文件看不到上訴人在審訊時曾指他有「肚瀉感」,須急速前往公廁方便。在本席向上訴人查詢後,上訴人不接受本席的建議,表示不打算索取審訊錄音,以便可覆聽有關證供。最終上訴人指在審訊時他的注意力集中在控方證人的不當/不合邏輯證言,因而大意忽略了向裁判官論述他其實是良好巿民,因肚瀉急於如廁才在綠燈閃爍時仍過馬路。 15.既然上訴人並無向裁判官指出他是因肚瀉、有「肚瀉感」、急於如廁才橫過馬路,本席不能在上訴時考慮此說法,從而考慮上訴人是否有「合理辯解」違規不遵從交通燈過馬路。 16.裁判官在耳聞目睹控辯雙方證人作證及經考慮分析後,不信納上訴人的證言,信納控方證人的證言。本席看不出裁判官此裁斷 有任何不當之處。本席明白上訴人自感受屈,強調他的證言才是正確。但本席實看不出有何理據令本席干擾裁判官就事實的裁定。 17.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李俊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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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