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增君

Case No.HCMA 1210/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Jan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121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21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6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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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潘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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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 2008年1月31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1月3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兩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 條,被判入住小欖精神病中心接受為期3 個月治療。上訴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簡單。上訴人與母親共住一單位。案發當日因某事宜上訴人母親報警求助。包括控方第一、第二證人的數名警員到場調查。在警員準備拘捕上訴人時,發覺上訴人從內將其房間鎖上,不讓警員進入。當控方第一證人準備用後備匙開門時,上訴人突然開門,將一個玻璃樽擲向警員。玻璃樽著地破裂,控方第一證人即時感到有東西彈到手上,但他沒即時處理。

3.上訴人在擲出玻璃樽後立即關上房門,但被衝前的控方第一證人阻擋,兩名警員成功進入房間。在房內的上訴人仍情緒激動,手舞足蹈及大聲叫喊。雖則控方第一證人已向上訴人提出警告,但上訴人依然固我,結果控方第一證人捉著上訴人的手,將他推倒床上。上訴人繼續反抗,最後兩名警員成功制服上訴人,並鎖上手銬。在整個過程中,控方第一證人被上訴人抓傷手腕,而控方第二證人的大腿被上訴人踢了兩次。警員並無使用警棍。

辯方案情

4.上訴人的證言是事發時他獨自在房內用耳筒聽音樂,聽不到敲門聲,但因聽到廳內有嘈雜聲,因此開房門查看。甫開門便突然有人衝入,他的反應是即時擋著房門,但因對方力度太大,將他撞倒床上。上訴人指他並無向房外擲玻璃樽。

5.上訴人指看到有人拿著一支棍,並感到頭和背部多次被棍襲擊,另頭部亦多次被人用拳頭襲擊。其後上訴人失去知覺,醒來發現被按在床上及扣上手銬。

6.辯方亦傳召明愛醫院急症室一名醫生作供。該醫生在案發翌日下午診斷上訴人。經檢驗後,醫生發現上訴人神智清醒,右膊可正常郁動,有少許疼痛。

裁判官的裁斷

7.裁判官經考慮後,信納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警員的證言,認為上訴人的證言不可信。裁判信亦信納明愛醫院醫生的證言。

8.裁判官信納事件的經過是正如兩名警員所言。上訴人當時神智清醒,清楚知道自己的作為及是在自願的情況下作出。上訴人的作為並非意外,而是故意在兩名警員在正當執行職務時向他們作出有敵意的行為。上訴人的傷勢並非如他所述的情況下所引致。裁判官因而裁定上訴人兩項罪名成立。

判刑理由

9.裁判官考慮了有關上訴人的背景、心理和精神狀況的報告後,接納精神科醫生的建議,判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上訴人入住小欖精神病中心,接受為期3 個月的治療。

就定罪的上訴理由

10.上訴人根本無提出特別的上訴理由,祇是重申他的版本才是事實 — 即他當時正戴著耳筒聽音樂,並非故意襲擊警務人員。他指事件祇屬意外,指即使他或有踢到警員,亦屬意外。

就判刑的上訴理由

11.上訴人呈上一封信件予本席,信中指他自知有錯,對兩名受襲的警務人員表示歉意。他希望本席予以減刑,判處社會服務令代替監禁,他會盡心盡力服務社會。

12.在其口頭陳詞中,上訴人稱他過往兩個月在醫院接受治療,亦有服藥,感到自己已完全康復,可以出院。上訴人一方面向本席表示同意醫生診斷他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另一方面卻說事發時他祇是誇張其言行,其實他沒有患病。總括來說,上訴人指他已經康復,可以出院,希望本席提早將他釋放。

就定罪上訴的裁定

13.本席有機會細閱裁判官非常詳盡的裁斷理由。裁判官就事實作裁斷,裁定信納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的證人的證供,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給予理據為何他不接納上訴人的證言。

14.本席無任何理據干預裁判官就事實方面的裁斷。定罪無任何不安穩之處。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就判刑上訴的裁定

15.裁判官有機會考慮上訴人的背景、有關上訴人的心理專家報告書和兩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書。兩名醫生均指上訴人患有精神分裂症,認為為上訴人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著想,建議上訴人接受為期3 個月的住院治療。裁判官接納兩名醫生的建議,判上訴人入住精神病中心。

16.本席不能在無醫生證明的情況下,單憑上訴人片面之詞(即他有服藥和已經完全康復),便接納他的說法,提早予以釋放。這對上訴人和社會大眾而言,均不是一恰當做法。

17.無任何理據顯示裁判官判上訴人入住小欖精神病中心接受3 個月治療有任何不妥當之處,就判刑的上訴亦被駁回,維持原判。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覃民輝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由法律援助署委託張陳鍾律師行轉聘蘇國強大律師代表(協助法庭關於判刑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