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詩玲

Case No.HCMA 550/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Feb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55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55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33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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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鍾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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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12月20日

裁決日期:2008年2月1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上訴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根據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案情如下:

6. 控方證人供稱在案發時,天氣晴朗,路面乾爽,他軍裝、騎著警員電單車當值巡邏。他駕駛警員電單車以時速約60公里、沿著告士打道東行左4線行駛,交通暢順。當他駛到接近燈柱33331號之時,察覺在與他車頭的左前方相隔約3米處、一輛私家車在沒有發出任何訊息下,便以時速約50公里從東行左3線切入左4線。由於事發突然,他因而需要立刻煞掣,扭右軑、再加速切入左5 線,以避免與該私家車發生碰撞。在私家車切線的期間,私家車的右後車身與電單車的車頭之間最近的距離,只約1米而已。有見及此,控方證人便前行截停上訴人,向她指出較早前他目睹有關上訴人的違例事項;上訴人向他回應稱:她當時在與坐在私家車內的小朋友講話,所以沒有看到控方證人,並要求『俾一次機會。』。 
  7. 盤問時,控方證人指出在上訴人切線的有關路段是平坦的路面,若望向後方朝西的路面,最遠可望到約100 米的路面交通情況。他稱因在上訴人切線一事事出突然,故根本來不及響『按』回應。他否認在上訴人切入左4 線之前,他只是沿著東行左5線行駛。」 

上訴理由

3.代表上訴人的何大律師提出一項上訴理由:

第一控方證人在辯方大律師盤問期間,原審暫委特委裁判官過份地介入充當檢控角色及干預辯方大律師盤問控方證人。同樣地,當上訴人選擇作供期間,原審暫委特委裁判官也過份地介入詢問問題,這等同盤問上訴人之角色。由於原審暫委特委裁判官的過份干預導致上訴人沒有獲得公平審訊。」 

4.上訴人的大律師陳詞時說:

上訴人另一針對定罪的上訴理由為原審特委裁判官過份地介入充當檢控角色,及干預辯方大律師盤問控方證人。在盤問的過程中,原審特委裁判官共發出近八十次的提問。當上訴人之大律師盤問控方第一證人時,原審特委裁判官即多次介入,評論及干預上訴人的盤問。 
  上訴人的投訴實質為原審特委裁判官的過份干預導致公義未能彰顯於人前。上訴人無需證明原審特委裁判官實質存有偏見,只要知情的旁觀者認為原審特委裁判官的行為有替代辯方大律師及控方執行其職責之嫌便已足夠。上訴人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辯方大律師不稱職,所以原審特委裁判官過份介入控方證人的盤問實在有替代辯方大律師及主控執行職責之嫌。 
  當上訴人選擇作供時及辯方大律師進行主問的時候,情況並沒有改善。當主問未完畢及控方未盤問的時候,原審特委裁判官急不及待及主動地向上訴人連續地發出問題。從謄本上的問題看到,原審特委裁判官所問之問題是存有偏見及帶有盤問性質,從一位旁觀者眼中,原審特委裁判官已超越其應守的中立位置。……」 

5.上訴人聲稱在辯方大律師盤問控方證人時,裁判官曾經問過數條問題。在上訴宗卷第26頁裁判官問過6條問題;第27頁9條問題;第28頁8條問題;第30頁15條問題;第31頁14條問題;第 32 頁11條問題;第33頁9條問題;第34頁16條問題及第35頁10條問題。

6.當上訴人作供時,裁判官亦有問他數條問題。在上訴宗卷第 36頁6條問題;第37頁11條問題;第38頁7條問題及第39至40 頁一共15條問題。

答辯人回應

7.答辯人的回應是:

上訴宗卷30頁:這基本是裁判官與辯方大律師的持平對話,目的只在確認辯方的案情(當時上訴人還沒有選擇作供),從而可向控方第一證人作出適當的指出。 
  上訴宗卷31頁:首先仍然是處理向控方第一證人的指稱,然後是向同一位證人以不爭議的草圖P1澄清一下甚麼是『近』燈柱(見上訴[宗卷]31U)。 
  上訴宗卷32頁:仍然是澄清甚麼是『近』燈柱。然後是協助辯方向控方證人指出辯方的案情。其實從上訴[宗卷]29U開始,辯方的正式盤問已經完結。這個時候辯方只是在設法向證人指出辯方的案情。但因為這些指出不太清晰,所以裁判官才協助辯方,而不是協助控方,作出比較清晰的指出。這些協助都是持平的,並不可能令在場的知情旁觀者覺得裁判官對上訴人存有偏見或認為上訴人沒有獲得公平審訊。至於32頁底部,只是裁判官跟辯方大律師的一些持平的對話,旨在澄清辯方的案情,好讓可以清楚向控方第一證人作出適當的指出。 
  上訴宗卷33頁:同上:主要是裁判官欲從辯方處澄清辯方案情。 
  上訴宗卷34頁:這處其實裁判官只想問證人一個問題,就是一名謹慎的司機,在P1草圖上燈柱向東的10米處位置,向後(即西方)望向後方的路面,最遠可望到幾多米。 
  上訴宗卷35頁:A至J只是之前一頁關於100米的問題的延續,及主要是裁判官與辯方大律師之間的持平對話。 
  上訴宗卷36頁:F至V主要是裁判官為要澄清證據,即60咪是否真為60咪(60咪比60公里更快,對上訴人不利),及上訴人所指的『一段距離』是多少。這些澄清裁判官絕對有權及為公平起見應該作出。 
  上訴宗卷37頁:主要是澄清上訴人在B的一個頗長答案的細節。裁判官沒有半點的不持平的態度。至於P至S,裁判官只是協助證人繪畫草圖。 
  上訴宗卷38頁:裁判官甚少參與,亦只是為協助辯方及證人(即上訴人)將證供清楚[闡]釋出來。 
  上訴宗卷39頁:由L開始,裁判官旨在令自己更明確(crystallize)辯方的事實版本,從而可對事實作出裁決。  
  上訴宗卷40頁:因為上訴人在B的答案說她看見後面有車,所以裁判官必須向她澄清究竟左4及左5線在有關時段有沒有車輛。這不是裁判官的錯,而是因為上訴人在B的答案實有令人誤會之虞。 
  縱觀以上上訴人所指的裁判官的不當參與,可以看到裁判官的目的旨在澄清辯方的案情,協助辯方向控方證人作出適當的指出,澄清辯方的證供及將辯方的事實版本明確化。」 

8.代表答辯人的譚律師續陳詞說:

過程中,裁判官與辯方大律師的對話沒有半點『火藥味』,更沒有所謂替代主控官執行其職責或干預辯方大律師作出盤問。 
  答辯人的陳述是在這情況下,一位知情的旁觀者不會認為上訴人沒有獲得公平審訊。」  

9.本席同意代表答辯人譚律師的陳詞。

10.因為何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本席索取了審訊中的錄音帶來聽取。本席聽過控方證人和上訴人作供時的證供。本席同意答辯人陳詞指裁判官所有的問題是澄清當時證供顯示得不太清楚的情況。本席認為裁判官沒有任何時間介入充當檢控角色,亦沒有干預辯方大律師盤問控方證人。當裁判官問上訴人某些問題,本席不認為裁判官所提問之問題是存有偏見及帶出盤問的性質。

11.縱觀來說,本席認為裁判官進行審訊時是持平及公正的。裁判官沒有偏幫控辯任何一方,亦沒有對上訴人或她的答辯理由存有任何偏見。裁判官在審訊時的行為或言論沒有給人一個印象是她喪失了中立或持平的立場。本席認為她在審訊中一直保持中立。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決上訴人的定罪並沒有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譚思樂代表。

上訴人 : 由劉豹律師行轉聘何偉健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