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至

Case No.HCMA 595/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Feb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59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595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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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方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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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1月15日及2月5日

裁決日期:2008年2月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原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其後放棄就定罪的上訴。本席認為此舉表示上訴人對干犯有關罪行顯示悔意。裁判官判上訴人兩項控罪共4 個月監禁,現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2.就控罪(一),本席考慮了有關因素,包括上訴人與受害人相識了一段時間,兩人雖然少有來往,但事發前的一段時間內,上訴人與受害人在社交上往還較頻密,顯示受害人對雙方發展友情並不抗拒。事發時,上訴人擁抱受害人及試圖親吻她,但不成功。當時上訴人並無恐嚇受害人,亦無使用暴力。

3.控罪(二)指上訴人於案發後11 日約見受害人,要求受害人到警署更改口供及銷案。正如裁判官指出,上訴人的行動有預謀性質,認為他是經過深思熟慮而作出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但在兩人會面中,上訴人並無對受害人使用任何暴力或威嚇。上訴人確曾提及倘若受害人不肯應他要求的話,他會去找受害人的兒子,但無其他實質恐嚇的說話。上訴人亦有提及金錢方面,但無深入提及有任何利益予受害人。最終,涉及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並不成功,因為受害人並無依上訴人要求撤銷控訴,反而將事件告知警方,並給予一份新口供,而根據該份口供,上訴人遭加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名。

4.上訴人已年屆74 歲、屬初犯和患有高血壓及白內障。即使如此,上訴人仍在2005 年開始,在多間老人中心做義工,幫助其他有需要的老人家,亦有參予多種義工活動,例如賣旗籌款、探訪老人家、教導老人家使用電腦等等。

5.根據香港特區政府訴譚遠棠(譯音),HCMA1182/2006一案,法庭可因被告人的高齡而行使酌情權,尤其被告人屬初犯。本席考慮了一切有關因素,裁定上訴人減刑上訴得直,原4 個月監禁撤銷,以240 小時社會服務命代替。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黃志偉代表。

上訴人 : 由李均榮律師行轉聘余超卓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