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振來 訴 廖建東、廖明光、張麗玲經營捷騰貨運貿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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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64/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7年第64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7年第47594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07年12月10日 宣判日期 : 2007年12月10日 判案書 1.申索人(“黃先生”)不服陳玉芬審裁官(“陳審裁官”)於2007 年11 月15 日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 2.事由黃先生以前是一輛中港車輛的車主,被告人與捷騰貨運貿易公司(“捷騰”)有一「入綫」的協定。今次是追討他提供了6 個月的「入綫」服務共39,000 元,即每月6,500 元為期6 個月。但他的車已轉售予陳金龍先生(“陳先生”)。陳先生在小額錢債案SCTC43131/2006,已向捷騰追討這筆款項,但敗訴,原因是審裁處判定陳先生是單方面終止「入綫」服務,違約的並不是另外一方被告人廖建東先生(“廖先生”)。雖然陳先生當時只控告廖先生,但在標題上廖先生是被告人無限公司的股東之一。 3.陳審裁官基於「一案不能二審」撤銷這案件。本席已看過所有的文件,發覺並無任何的法律論點是可爭議的。在本案中,黃先生今天是一位申請人,他追討回代陳先生所支付的錢,陳先生本人亦曾追討過這筆款項,但不成功。他作為代表人根本無權再追討。若果他將這筆款項轉讓給陳先生,正如陳審裁官說他應該向陳先生討回這筆「入綫」服務費,而不是控告被告人。我想兩名法官其實已向黃先生講述他的情況,如要追討的話,唯一是可以控告陳先生,聲稱已代他支付,他自己單方面終止是他的事,而黃先生代他支付的他需全數歸還。 4.本席基於沒有任何可爭議的法律論點,所以今日不批准黃先生的上訴許可,因為只是黃先生一單方面申請,本席不作任何訴訟費需要他支付。
申索人(上訴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