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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037/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03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44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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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 2008年1月10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2月1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上訴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根據答辯人的陳詞概要,控方案情如下:
| 「 |
控方第一證人及控方第二證人是情侶關係而控方第二證人是上訴人的前度女友。事發前一日即2007年6月11日約凌晨12時,控方第一證人在美景大厦11樓12B即控方第二證人家中一起觀看電視時,有一名男子在單位外不停按門鐘要求找控方第二證人,不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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翌日早上,控方第一證人離開住所時,上訴人已在屋外等候,之後控方第一證人被上訴人打了面部,逃走時亦給上訴人從背部倒在地上。控方第一證人站起後走向升降機時,被上訴人追前攬着,箍着壓向牆邊。升降機門開了後,控方第二證人嘗試擺脫,但不成功。上訴人向控方第一證人肚部大力揮拳並扯控方第一證人出升降機。最後,有老伯剛巧經過,上訴人放開手步向12B單位。(詳見上訴宗卷第 11–12 頁4–6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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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控方第一證人感到肚部有痛楚,身體有多處受傷,下月12日下午3時往依利沙伯醫院驗傷並在下午7時,由警方攝影師拍了7幅傷勢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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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第一證人稱在整個襲擊過程中,完全沒有打過上訴人。盤問下,他稱不知道控方第二證人和上訴人之間仍有聯絡亦不知道控方第二證人每個月仍使用上訴人的金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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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第二證人供稱,上訴人是她的前度男友,在2006 年已分了手。6月11日晚她估計按門鐘的男人是上訴人,控方第二證人因為不想與上訴人再有任何瓜葛,故着控方第一證人不要開門。6月12日早上,控方第一證人離開單位後,她聽到外出走廊傳出聲響並聽到控方第一證人叫救命。她不斷致電控方第一證人手提電話。在一個接通的電話中,聽到控方第一證人說“我唔識你,同你無仇,點解要打我?”。盤問下控方第二證人同意分手後她有接受上訴人一部6,000手提電話為禮物亦有用上訴人信用卡簽帳消費。(詳見上訴宗卷13 頁、裁斷書9至12段)」 |
裁判官的證據評估及事實裁定
3.裁判官仔細考慮過所有證人的證供後,作出如下的裁決:
| 「 |
本席評估了控方案情和顧及辯方大律師的陳詞,裁定兩名控方證人俱誠實可靠,已將事情公平和準確地向法庭交代。他們的證供均合情合理,沒有任何誇張之處。本席亦小心考慮了PW1的醫療報告(控方證物P3)和控方證物P1的相片,認為有關內容所顯示的傷勢毫無疑問地吻合PW1描述的案發經過。因此,本席接納他們的證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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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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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稱案發時他見到PW1從PW2單位走出來,神色慌張。上訴人懷疑PW1干犯爆竊罪,於是上前追截他。就這一點,主控官質疑上訴人既然他對PW1當時的行為舉止有所懷疑,為何他完全沒有向PW1表露其警察身份,並向他說『警察,唔好郁』這類說話。上訴人稱這是因為他顧著拼命追截PW1,所以再沒有力氣說以上的說話。本席認為上訴人這個說法實在是非常牽強和不合情理。上訴人身為一個專業的警務人員,只是一句『警察,唔好郁』這句簡單說話,又何需要花上訴人任何力氣向PW1表達有關事項。本席認為既然上訴人原意是想PW1不要逃跑,根本可直接了當地向PW1表露其警察身份,著令PW1停下來。本席認為上訴人的說法完全是砌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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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既然上訴人稱他顧著追截PW1,本席認為上訴人的注意力自然會集中在PW1身上 ,何解他可看見PW1自己逃跑時不慎跌在地上,但卻完全交代不到PW1身體哪一部份首先著地,或PW1如何跌倒在地上的詳情?本席肯定上訴人跟本沒有誠實地作供。因此,本席毫不猶疑地拒絕接納他的證供。上訴人在警誡下向偵緝警長20116所說的口頭招認乃開脫式回應,本席小心考慮過後不會對該回應給予任何比重。」 |
上訴理由
4.代表上訴人的馬大律師提出四項上訴理由。
第一上訴理由
5.第一項上訴理由是:
| 「 |
裁判官未有或未有足夠考慮PW1的傷勢是由上訴人的襲擊造成,因此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對陳偉賢造成身體傷害』這一元素。」 |
6.馬大律師的陳詞主要是指控方第一證人對於他某些傷勢不太清楚及他在主問和盤問時,他的證供有些不全部一致。答辯人的陳詞概要是「控方第一證人已清楚交代他如何被襲。……就算有部份傷勢他不能清楚指出時,他亦有交代原因,主要是事發時經過時好混亂。」
7.本席同意答辯人的陳詞。裁判官聽取過所有證供,亦有聽過辯方大律師的最後陳詞。明顯地,裁判官裁決時是很清楚控方第一證人證供中,有什麼矛盾或有那些不太清楚的地方。最後,裁判官卻裁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
第二上訴理由
8.第二項上訴理由是:
| 「 |
在考慮上訴人的案情時,裁判官在定罪當日的口頭裁決及裁斷陳述書均未有提及上訴人的醫療報告(證物D1),顯示裁判官未有詳細考慮上訴人的案情而把上訴人定罪,對上訴人不公平。」 |
9.本席同意答辯人對上訴人第二上訴理由的以下回應:
| 「 |
上訴人解釋有關傷勢是由糾纏造成的版本,在上訴人作證中及辯護大律師陳詞時已有提及。去於上訴人和第一證人間有糾纏,法官在事實裁定時亦接納這點(上訴宗卷16頁21 段),上訴人的傷勢當然可解釋為糾纏做成,但絕對不足以否定控方第一證人身體多處廣泛地受傷的事實。原審法官沒有提及第一被告人的傷勢,並不表示她沒有考慮這點。在LAU Ching案例,Mr. Keith亦指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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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magistrate is not obliged to refer to the whole of the evidence in his Statement of Findings, and the fact that the magistrate did not refer to a part of the evidence does not mean that the magistrate did not consider it.’」 |
10.本席認為裁判官必定有考慮過所有證供,包括有關上訴人本身的傷勢的醫療報告。而裁判官最後的裁決是上訴人根本沒有諴實地作供,所以裁判官毫不猶疑地拒絕接納他的證供。
第三上訴理由
11.第三項上訴理由是:
| 「 |
裁判官以上訴人未有表露警察身份來否定上訴人在庭上的證詞,裁判官未有考慮即使上訴人以市民身份亦有權執行市民拘捕行動,裁判官未有就此向自己作出指引犯了法律錯誤。」 |
12.正如裁判官在上文解釋,她絕對不接納上訴人關於他為何當時沒有表露其警察身份的證供,即當時他顧着拼命追截控方第一證人,所以再沒有力氣說「警察,唔好郁」的說話。
13.本席同意裁判官對上訴人證供的裁決。本席認為身為一位警務人員,雖然事發時在休班,但當他使用警務人員的職權來拘捕一位疑犯時,卻不表露自己的身份,實在是匪夷所思。
第四上訴理由
14.第四項上訴理由是:
| 「 |
裁判官以上訴人未有留意PW1墮地時的著地點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詞,未有足夠考慮該墮地只是一剎那之事,上訴人的反應未有違反常理。」 |
15.本席同意代表答辯人的侯律師對該項上訴理由的回應,即裁判官在審訊中,有機會觀察到證人作供時的神態及表現後,才決定誰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當裁判官作出這對事實裁決時,她是作為對事實的裁決者,也是作為行使陪審員的角色。本席同意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的理由是充分及合乎常理。
16.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席裁決上訴人的定罪並沒有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侯偉泉代表。
上訴人 : 由黃律師事務所轉聘馬家颿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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