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1173/200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傑才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傑才”)在2006 年10 月27 日在法庭經審訊後,被裁定一條在無合理辯解下,沒有遵從改善消防安全指示,違反香港法例第 502 章《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 5(7)(b) 條,罪名成立,被判罰款共港幣8,400 元及須另付訟費2,500 元。上訴人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裁決。在裁判法院和是次上訴聆訊,上訴人均由傑才的董事和主要股東蔡炳榮先生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