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淑儀 訴 創發棚業工程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
DCEC 63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訴訟編號2006年第633號 ------------------------------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勁修法庭聆訊 審訊日期 : 2008年1月25日 宣判日期 : 2008年1月25日 判案書 1.本案涉及一宗發生於2005年9月28日在跑馬地山村道金珊閣16樓一單位的意外。本案死者生前是一位搭棚工人,事發時正在涉案物業外進行拆棚工作。當日下午大約4時,死者在工作期間不幸由16樓墜下地面,傷重死亡。 2.本案申請人是死者的母親。她根據《僱員補償條例》代表其本人和死者的其他家庭成員申請補償。 3.兩位答辯人在呈交了他們的答覆及收入列表後,沒有繼續參與本案的法律程序。本席滿意申請人已送達本案一切相關文件予兩位答辯人,及通知他們本審訊。 4.兩位答辯人在答覆中否認死者在事發時是第一答辯人的僱員,及否認有責任支付補償。 5.申請人有於審訊中作供,及傳召事發時與死者一同在涉案物業工作的搭棚管工李志賢作供,李先生確認死者事發時是受僱於第一答辯人,並將第一答辯人的員工出糧紀錄呈堂。該些紀錄是第一答辯人由2004年11月至2005年8月的員工出糧紀錄,其中包括死者的出糧紀錄。此外,根據一份由第一答辯人的合夥人蘇林呈報日期2005年10月7日的意外通知,死者是第一答辯人僱用的搭棚工人,而該工程的總承判商是第二答辯人。蘇先生在該份意外通知中聲明,通知內呈報的資料全屬真確。 6.根據證人的證供及呈堂證據,本席作出下述事實裁定 -
7.第一答辯人作為死者的僱主,須按該條例第5條支付補償予死者的家庭成員。第二答辯人作為總承判商,須按該條例第24條負有責任支付補償。 8.按該條例第6(1)(a)條計算的補償金額為727,650元(即$8,662.50 x 84)。 9.按該條例第6A條及附表7所列的分配方式,死者父母每人可獲補償345,633元(即$727,650 x 95% ÷ 2),死者的兄長可獲補償36,382元(即$727,650 x 5%)。 10.按該條例第6(5)條及附表6的規定,兩位答辯人須支付殯殮費上限35,000元。 11.基於以上原因,本席作出下述命令 -
12.就於訟費方面,既然申請人申請成功,訟費亦理應歸於申請人。所以本席作出訟費命令,兩位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本案訟費(包括所有留後再議的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須交由法庭評估。 13.此外,申請人本身的訟費,須根據《法律援助規例》作出評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