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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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未經註冊而作中醫執業」,違反《香港法例》第549章《中醫藥條例》第108(2)(a)條。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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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1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41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286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7年10月17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1月1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未經註冊而作中醫執業」,違反《香港法例》第549章《中醫藥條例》第108(2)(a)條。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法律條文 2.第108(2)(a)條訂明:
而根據第2條,「作中醫執業」的釋義是指:
控方案情 3.上訴人不是註冊中醫或表列中醫。他自稱「醫師」和以「蜂蛇蠍療法」在控罪所指的地址替人治病。在2006年3月13日,控方第一証人,一位喬裝成病人的警員,連同一位穿著便服的女警員去到診所求醫。控方第一証人指右膝疼痛,上訴人就叫控方第一証人伸展右腳給他看和向控方第一証人問症。跟著,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証人的「膠原抗體」積聚在右膝,因此才會患上風濕病,上訴人指他會用蜂針跟他醫治。其後,上訴人不但向控方第一証人解釋被蜂針刺過的地方會有紅腫,他亦播映一隻介紹蜂療的光碟給控方第一証人看。跟著,上訴人用鉗從一隻活蜜蜂的尾部拔出尾刺,擬把蜂針刺落控方第一証人的右手腕,當其他警員到場,控方第一証人拘捕上訴人。 4.在審訊時,唯一的爭論就是:上訴人的蜂療法是否以傳統中醫學為基礎。 5.控方第一証人在盤問下確認上訴人在問症時,沒有查看他的舌頭、與他切脈、或詢問他的身體是「寒」或「熱」。 6.控方第二証人是在衛生署任職的註冊中醫師。辯方大律師曾反對控方第二証人以專家身份作証。但裁判法官裁定控方第二証人有足夠的資歷,以專家身份就什麼是傳統中醫學的事宜作証,她指上訴人的蜂療法是以傳統中醫學為基礎。而她詳細的理據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第8段列出。本席無須再叙述他的詳細理據。 7.在盤問下,控方第二証人指上訴人不但在病歷表記錄了他在中醫學的穴位施用蜂針,他還斷定控方第一証人患上「風濕」,用上了中醫學的理念。 辯方案情 8.上訴人選擇作証,他指他不是用或嘗試用中醫學的理論去治病。而他亦沒有學過中醫學或針炙療法。上訴人亦供稱他被蜜蜂針過後,疾病不治而癒,所以開始研究蜂療法,但沒有參考過我國的蜂療法。他自創的蜂療法與別不同:他用蜂針刺病人的全身,不須按照穴位。上訴人亦強調蜂膠蜜是天然、保健的產品,不是中藥。他認識蜂膠蜜的功效,因為他參考過日本的著作,不是參考過我國的著作。 9.辯方第二証人是註冊中醫師(針灸)及前任香港自然療法學會會長。辯方第二証人表明他只可就針灸療法給予專家意見;他不認識蜂針療法,不能就蜂針療法是否傳統中醫學治療法之一而給予專家意見。他指自古以來,《黃帝內經》或針灸學專著所指的針有多種,但不包括蜂針。他認為在診症時不問病人的「寒、熱、虛、實」、不切脈、不看病人的舌頭,就不是中醫學治療法。診症時只提及穴位,亦不足以証明他是中醫,因為穴位不是中醫的專利。在盤問下,他承認他不知道國內的中醫有沒有採用蜂針療法。 10.辯方第三証人是一名註冊中醫。他指註冊中醫考試的課程有針灸療法但沒有蜂針療法。他說傳統中醫學在診症時講求「四診、八綱」,不依照這個方法診斷病症就不是傳統中醫學的做法。 裁判法官的裁斷 11.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已詳盡解釋他作裁斷的理據,但值得提及的是裁判法官正確地指出,上訴人是否作中醫執業要從他的整體作為或活動來看。而第108(2)(a) 條並不是要求控方証明上訴人的作為或活動全部遵循傳統中醫學的做法,而只是証明上訴人的作為或活動是以傳統中醫學為基礎。在這方面裁判法官信納控方第二証人的結論,即上訴人的蜂療法是以傳統中醫學為基礎的理據。 12.裁判法官在評論辯方証人的証供後,認為上訴人是不誠實及不可信的証人。裁判法官在分析辯方第二証人及辯方第三証人的証供後,亦認為他們的証供無助上訴人的答辯。因此,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 13.上訴聆訊時上訴人由陳大律師代表,陳大律師投訴裁判法官錯誤接納控方第二証人以專家証人身份作供。本席不同意,因控方第二証人絕對有中醫學資歷而且能提出專業証供以証明蜂療法是否作「中醫執業」。 14.代表上訴人的陳大律師亦投訴裁判法官就「中醫執業」意義以傳統中醫藥學為基礎之解釋過於廣泛。本席同意代表答辯人的陳大律師所指裁判法官是正確地指出本案唯一爭論點是上訴人的蜂療法是否以傳統中醫學作為基礎。而裁判法官的裁斷是以上訴人的「整體作為或活動來看」〔見裁斷陳述書第20段〕。裁判法官亦倚賴控方第一証人所描述案發當日上訴人所作的活動,而作判斷。 15.代表上訴人的陳大律師亦投訴裁判法官沒有考慮在中醫執業上是應以用在全科針炙或骨傷範圍。本席認為陳大律師這上訴理由是絕對沒有理據,因為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中已正確地指出本法例第2條作「中醫執業」的適宜和裁判法官亦正確地指出這是一個嚴格的罪行條文而條文中亦沒有給予上訴人任何辯解理由。 16.代表上訴人的陳大律師亦投訴裁判法官沒有充分考慮上訴人診斷病人的方式與傳統中醫的不同。本席接納代表答辯人的陳大律師所指裁判法官有適當地考慮控方第一証人的証供,指上訴人對他的服務及其他活動後,可裁定上訴人的蜂療法是以傳統中醫學為基礎是並無錯誤。本席亦同意在第549章整個條例當中並無任何地方指出犯案人是需具有意圖才屬犯法。因此,代表上訴人的陳大律師在這方面的陳詞亦不成立。本席亦應提及到警務人員在搜查上訴人的診所時亦有發現印有「梁靄醫師」的咭片〔証物P20〕。 17.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已正確地考慮本案的法例及証據而作出他的裁決。本席在考慮各大律師的陳詞及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後,認為裁判法官在法律上及事實上絕對沒有出錯。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裁定。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陳淑儀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黃林律師行轉聘陳銚明大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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