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興連 訴 榮斯企業有限公司經營小肥牛骨煲大王

Case No.HCME 10/2007
Court
HCME
Date17 Jan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E1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上訴2007年第10號

(原案件編號: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申索2007年第1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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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上訴申請人)
黎興連  
   
被告人 榮斯企業有限公司經營小肥牛骨煲大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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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08年1月17日

宣判日期 : 2008年1月17日

判案書

1.申請人黎女士不服仲裁官馮浩平(譯音)於2007 年10 月17 日作出的裁決,現申請上訴許可。黎女士聲稱她的前僱主榮斯企業有限公司把她解僱,但沒給予她合約中所訂明的通知期。

2.黎女士聲稱,2007 年7 月9 日晚上,公司在電話中通知她於2007 年7 月10 日不用上班。換言之 ,她是被公司解僱的,但公司沒有給她代通知金。

3.然而,仲裁官接納公司的說法,相信申請人於2007 年7 月5 日向公司負責人主動要求離職 ,其後在7 月6 日至7 月8 日期間沒有上班,到了7 月9 日下午四時才致電公司,要求於7 月10 日恢復上班,但遭公司拒絕。

4.換言之,仲裁官作出事實的裁斷,信納申請人沒有給予公司七天通知期而自動離職 ,因此判她須給予公司六天代通知金1,354.80 元,計算方式如下:7000 元 / 31 x 6 = 1,354.80 元。

5.根據法例 ,本案中的上訴必須基於法律論點,表格 13的標題已經清楚說明這是基於法律論點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書。換言之,法例規定不可基於事實的爭拗或下級法院作出的事實的裁斷而提出上訴。由於申請人今天所提出的全屬事實的爭拗,因此本席必須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至於訟費方面,由於這是黎女士單方面提出的申請,因此本席不會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任懿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