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ust Plastic & Metal Factory v. Empire Manufacturing (HK)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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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2018/2006 IN THE DISTRICT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IVIL ACTION NO. 2018 OF 2006 ______________________ BETWEEN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梁俊文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 2008年2月15日 判決書日期 : 2008年2月21日 判決書 1.忠信(即原告人)乃張先生經營的五金廠。2006年忠信提出本訴訟,向裕安(即被告人)追討製造金屬模具的價錢,總值HK$89,430.53。於同年6月2日,雙方以同意命令方式達成和解。裕安將以3期繳付忠信所申索的款項。裕安已按命令支付首兩期,但拒絕支付尾期。忠信遂向法庭申請判決。聆案官判裕安須支付尾期款項連自該款到期日起計的利息及訟費。裕安提出本上訴,要求推翻聆案官的命令。本席須重新考慮忠信的申請。 2.同意命令有關部份如下:
2. 由於命令是經由當時代表雙方的律師同意並簽署,本席不打算在此將之全文翻譯過來。本聆訊以中文進行,只因忠信在和解後改為親身應訊。 3.現爭議的是按照命令第3及4段,裕安是否已須履行繳付尾期款項的責任。 4.忠信的張先生稱,裕安委托的代表已於2006年6月24日(即命令第3段所訂的期限前)前往忠信厰房,檢查有關模具並加貼封條。存檔於法庭的文件包括有關的委托書,顯示裕安指示其代表於該日前試好模具並提供樣板。該文件有忠信及裕安代表於該日的簽署。忠信也存檔了顯示該些模具被加貼封條後的狀況的照片為證。然而裕安後來去信忠信,指使用其中11套模具所生產的樣板尺寸不乎要求。除非忠信修改該些模具,裕安拒絕收回模具和繳付命令中的尾期款項。其後裕安提出,願意先收回其中9套,並就其付款。忠信反對,並根據同意命令第5段提出申請。 5.毫無疑問,雙方和解的方法和互相的責任全載於同意命令中。命令第3及4段有關交還模具的條款應一併理解。首先根據第3段,忠信須於2006年6月25日或之前交還該些模具。條文既無訂明交還的方法和地點,亦無要求忠信將模具送達(deliver to)裕安或其他指定地點。事實上是裕安安排其代表到忠信厰房查封該些模具,惟後來裕安在忠信不斷摧促下仍堅拒提取該些模具。本席認為忠信是否已履行交還模具的責任,關鍵是該些模具於當日是否合乎命令所載的條件。 6.命令第3段訂明該些模具交還時須在良好及妥當的工作狀況(good and proper working condition),正常耗損除外(fair wear and tear excepted)。命令第4段訂明裕安在測驗模具符合上述條件後,須於2006年7月20日或之前繳交尾期款項。裕安指其代表試模具後提供試模樣板的尺寸不合乎裕安(或其客户)的要求,所以要求重新試模。裕安指其實向來有向忠信提出同樣問題並要求修改模具,但遭忠信拒絕。如今利用模具所生產的樣板不合乎裕安所要求的質素,所以模具並非良好及妥當(good and proper)。 7.裕安所指或許是本訴訟原來爭議的背景。但忠信及裕安要履行的是命令的條款。命令中有關良好及妥當(good and proper)的要求乃就模具的工作狀況(working condition)而言。除了描述模具這方面狀況的字眼清晰外,同時附註自然耗損除外(fair wear and tear excepted)。這些都顯示所指的模具狀况是其工作狀況。裕安現在爭議的並非模具本身或因任何耗損導致應用時的狀況是否良好妥當,而是其所生產出來的樣板是否合乎所要求的尺寸等質素問題。裕安甚至要求忠信修改模具。正如忠信的張先生意指,倘若這是裕安原意,理應在同意命令中訂明有關要求,而現有的條款實非所指。 8.代表裕安的陳律師指,由於這同意命令是在錯誤(mistake)的情況下簽署,毫無疑問應被撤銷。首先,據以上裕安所稱,命令的條款已包含其所指的解釋,只是忠信未有履行而已。所以除非他更改其立塲,承認命令的條款實在並非包含裕安現有所指的原意,否則不存在錯誤或因而要求撤銷命令的基礎。事實上,裕安自2006年至今,並沒有提出要撤銷這同意命令的申請或上訴。其次,這同意命令是在雙方有法律代表的情況下,由律師代表簽署。現在所指的錯誤,究竟是裕安或其代表律師或兩者同時的錯誤。如錯誤可能出於同意和簽署命令的代表律師,陳律師應否仍代表裕安應訊也可能成為疑問。 9.無論如何,本席認為忠信已履行命令第3及4段的條款,裕安須根據條款繳付尾期款項。裕安未有於限期(即2006年7月20日)或之前繳付,即是違返了有關條款。故此沒有理據動搖聆案官於2007年12月6日的命令。本席亦同議聆案官有關裕安須支付過期付款的利息的決定。 10.裕安的上訴予以撤銷。本席已就訟費方面聽取了雙方陳詞。陳律師要求以一筆總數評估訟費,忠信的張先生表示交由法庭決定。本席現命令裕安須繳付忠信因本上訴所引起的訟費,評為HK$700。
出席人士 原告人 : 經營者張盛忠先生親身應訊 被告人 : 由歐湯曾律師行陳俊傑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