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金正亞

Case No.HCMA 931/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Jan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93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931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17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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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金正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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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 2007年12月14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12月14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08年1月11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25 條,處罰款1,5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與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控罪

2.控罪指上訴人與同案被告林某在荃灣石貴街石圍角邨石桃樓地下參與非法打鬥,日期為07 年6 月13 日。

案情

3.事發時,上訴人、林某及其他十多人在涉案公園聊天。期間,上訴人與林某發生口角。林某伸手指向上訴人,上訴人便向他揮拳。林某還擊,打中上訴人下巴,之後兩人扭作一團,互相推撞,要由街坊分開。

4.扭打的一段,被控方證人(2)市民陳某目睹。

5.相反,上訴人否認自己曾襲擊林某,但林某揮拳打中他下巴則是事實。

裁判官的裁量

6.結果,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上訴人與林某曾扭作一團。裁判官不相信上訴人在沒有動武下會有上述情況。

針對定罪的上訴

7.上訴人以自辯形式出現於我席前。他說他沒有打過人,證人 (2)指他曾與林某扭作一團也不是事實。換言之,控方證人都在誣告。

8.然而,如此這般都是事實認定的問題。我不認為有任何基礎讓我懷疑裁判官的判斷。上訴因此亦必須駁回。

針對判刑的上訴

9.上訴人表示,因為他沒有打人,所以判罰1,500 元是過重。但這實在不是上訴的有效理由。反之,裁判官曾在書面判詞中表明,上訴人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以應付這個刑罰。所以,這方面的上訴亦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盧淑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