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全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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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02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025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941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 : 2008年2月21日 裁判日期 : 2008年2月21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 ,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9 條,他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第一證人是上訴人多年的跳舞伙伴,各自亦是對方婚外的男女朋友。案發時,她和上訴人下課同行期間,因跳舞花式發生爭拗,她稱上訴人拳打她右耳珠、頭後方及眉心 ,導致她有醫生報告所顯示的傷勢。她指是上訴人陪同她到醫院及報警的。 3.警員於調查事件後 ,拘捕上訴人 ,警誡下,上訴人說「個女人係咁拉住我 ,我忍唔住先至打佢幾下」。 4.上訴人則供稱,當時的確與控方第一證人就兩人的感情問題起爭拗。他提出分手,但控方第一證人失控地以雙手抓緊他的胸口,他作出自衛,推開控方第一證人的手,但期間第一證人跌在地上 ,並受了傷。他指事件中他並無意圖或罔顧的成份,純粹是一時錯手或意外導致。上訴人亦否認說過警員所指的該些招認。 上訴理由 5.上訴人指裁判官錯誤裁定第一證人的證供屬誠實可靠,以及錯誤拒絕接納其證供 ,亦沒有考慮他在知悉第一證人受傷後 ,已第一時間陪同她前往醫院求診這一點。而上訴人今日只重申他在裁判法院聆訊時所作的證供 ,稱當時是第一控方證人抓緊他 ,他推開第一證人才導致意外的。 答辩人回應 6.答辯人指第一證人的的醫療報告內容充分支持她對其傷勢是如何導致的說法 ,裁判官絕對有權在衡量證供後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裁決 7.上訴人指案發地點與跳舞班的路程只是四、五分鐘的步行距離,跳舞班完結到事發約有一個半小時,控方第一證人指兩人用上一個半小時只就跳舞花式爭拗 ,顯示她隱瞞關於兩人爭拗的原因 ,沒有交代事件的全部真相 ,她並非誠實可信的證人。 8.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是這樣說的:
9.裁判官認為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有醫生報告所支持,特别是她所聲稱「後尾枕」被襲擊,即醫生報告所謂的「左耳後」位置。 10.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理由如下:
11.在裁判官賦予上訴人口頭招認入罪部分完全比重 ,以及在接納第一證人證供的層面下 ,本案有着充分可供定罪的證供 ,上訴人今日提出的上訴理由 ,不外乎重申一些在聆訊時已提出及已被裁判官拒納的證供。上訴缺乏理據 ,駁回 ,維持原判。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李翱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