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華康

Case No.HCMA 9/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Feb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9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167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曾華康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 2008年2月14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2月14日

判案書

1.裁判官於審訊時已聽取過所有證人的證供,他亦有留意每位證人作供時的神態,最後裁判官的裁決是他認為該四位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認為該四位控方證人將事情準確及公平地向法庭交代,所以裁判官接納該四位證人的證供。

2.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入閘時使用一張單程車票,裁判官並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合情理及不可信,所以裁判官毫不猶疑地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3.基於裁判官接納該四名控方證人的證供,裁判官裁決上訴人三條控罪罪名成立,而該裁決是對事實的裁決,在法律上裁判官是有權作出該裁決的。

4.上訴人今天所提出的多個問題中 ,沒有一項令本席對裁判官裁決上訴人有罪是有甚麼關注的。本席認為裁判官裁決上訴人罪名成立是安全及穩妥的,所以上訴人不服定罪的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鍾洪偉代表。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