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啟仁 訴 Hong Kong Broadband Network Ltd
Case No.HCSA 72/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Jan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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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7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7年第72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6年第67933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內庭聆訊 審訊日期 : 2008年1月24日 判決日期 : 2008年1月24日 判 決 書 1.申索人不服小額錢債審裁處2007 年10 月12 日的裁斷,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針對審裁官裁斷的上訴,只可以在兩種情況之下提出:
3.第一種情況不出現於本案。 4.至於第二種情況,申索人必須證明審裁官犯了法律上的錯誤。申索人對審裁官裁斷的不滿,簡而言之,就是他不能接受審裁官事實上的裁斷。但是,敗訴一方不滿或不能接納審裁官事實上的裁斷,並不構成上訴的理由。除非審裁官忽略了有關證據,或沒有作出充分調查,或採納了不相關的證據,否則難以證明審裁官事實上的裁斷是錯誤的。 5.經審閱審裁官的判決理由書後,本席認為他已小心分析相關證供,他的裁斷有充分理據支持,而他的分析和結論亦非常合理。審裁官並沒有犯上任何的錯誤,而申索人亦未能說服本席他犯了任何錯誤。因此,本席拒絕批准上訴許可。
申索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