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俊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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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97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978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6年第14101–14103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 2007年11月8日及2008年2月26日 裁判日期 : 2008年2月26日 判案理由日期 : 2008年2月29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被控以下三項控罪:
2.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控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裁決,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罰款擱置,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控方案情 3.案發於一公眾停車場內,控方指稱上訴人駕駛私家車離開停車位時,撞到泊在其左方的一輛客貨車,引致該客貨車損毀(控罪 (一))。上訴人並無停下(控罪 (二)),亦沒有在24 小時內前往警署或向警務人員報告該宗意外(控罪 (三))。 4.本案案情相當特別,本席將裁判官道出的案情引述如下:
會面記錄 5.上訴人的會面記錄經「交替程序」後被裁判官接納為本案證據。上訴人承認他將車泊在有關停車場,因所帶的球隊輸了比賽而煩惱,連可令其免費泊車的優惠收據亦不見了,他指「若如」警方所述,並[如]客貨車司機所述,上訴人的車在左轉時「揩花」左邊車輛的話,上訴人「幾乎可以肯定是因為左邊車輛泊得太出所致」。上訴人說約在中午以後進入停車場,但記不起進入及離開的詳細時間。 辯方案情 6.上訴人行使權利,沒有出庭作證。他呈遞了以下證物:
7.上訴人也傳召了一名証人,以保安閉路電視系統的專家身份作證。裁判官簡述該證人的證言如下:
上訴理據 8.上訴人提出了多項上訴理由,本席不打算將所有理由道出,基本上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言不可信及裁判官錯誤理解辯方專家證人的證言。 討論 9.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列入依據之列)進行,參看案例周紹斌(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而上訴庭則祇依賴書面謄本。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在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裁判官誤解辯方專家證人證言? 10.本席在參閱有關謄本後,認同上訴人所言,裁判官確是誤解了專家證人的證言。 11.專家證人的證言是因轉彎的車是深色的,而客貨車是淺色,轉彎的車的車尾燈在頂部,攝影機(cam)的錄影是黑白,訊號由模擬(analog)轉到數碼,因光暗反差影響而導致影象顯示一下震動,而非因被轉彎的車撞及。雖則該專家證人未有前往實地查看,他的證言是憑他的經驗,拍攝是以數碼拍攝,問題是所用的攝錄機(cam)不夠質素,須由模擬(analog)轉至數碼。證人並無說「如果」並非數碼鏡頭,證人亦非如裁判官批評「連系統鏡頭是否數碼制也不知」。 12.裁判官接納專家證人的專家身份,但錯誤理解證人證言,因此無仔細考慮該證人的專家意見。 13.本席完全理解何以裁判官誤解該專家證人證言。本案獨特之處是有關證人的證言並非以報告形式一早交了控方,在該證人作證前,無人知曉他的證言為何。本席亦須重複翻閱謄本才明白證人的證言。 控方第一證人證言不可信? 14.上訴人特別強調控方第一證人在作證時提及看到客貨車被揩部份有藍色此言。 15.所有證供顯示該證人的客貨車被揩部份是黑色,呈堂的照片亦顯示是黑色,到場調查的警員沒有看見藍色的漆油;控方第一證人在被上訴人盤問時突然提及他看見藍色漆油。當上訴人問他是深藍色或淺藍時,該證人答道:「深藍定淺藍呀?有好多種藍添喎,總之我話畀你聽係藍色囉。」(上訴文件第74 頁D 行。) 16.既然照片顯示祇有黑色,而證人表示他看到有藍色,為何他不能說出究竟是深藍還是淺藍呢?須知上訴人的車是藍色的,在運輸署的記錄亦祇是顯示藍色(blue),無表明是深藍或淺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言確令人質疑他是否無中生有。裁判官指他不認為該證人立意指鹿為馬,看來是未有充分考慮該證人為何會在所揩部份明明是顯示黑色時卻提及上訴人車輛的顏色——藍色。 17.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言有另一部份令本席關注。該證人指稱他曾觀察(但無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泊在其客貨車的車是JL3679。但根據在現場的警員控方第四證人的證言,他是看不到泊在控方第一證人旁的車的車牌號碼的。他祇是從拍攝出口的片段看到JL3679而因應案發地點、出口距離、時間而認為JL3679是泊在控方第一證人旁的車(本席引述裁判官的指述時已劃線加以強調)。 18.本席曾向答辯人代表黃景賢高級政府律師查詢,得悉呈堂的祇有不見車牌、祇見車左轉的片段,有關出口的片段無呈堂(因已被銷毀),根本無任何片段顯示JL3679泊在控方證人車旁。 19.看來控方第一證人亦在此範疇無中生有,誇大增強他的證供。 裁決 20.雖則上訴人依法在「要求提供司機身份詳情通知書」向警方表示他是在事發日期、地點駕駛JL3679的司機,而他在會面記錄亦承認曾駕車往涉案停車場,由於控方第一證人看來有誇大證言,裁判官未作充分考慮;警員並無在閉路電視片段看到JL3679有損毀,亦從無查看該車輛;另裁判官亦錯誤理解辯方專家證人的證言,因而無仔細考慮該專家證人的意見,本席裁定定罪不安穩。 21.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上訴得直。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黃景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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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