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作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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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184/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184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定額罰款傳票2007年第26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 2008年2月27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2月2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扔棄廢物」罪,違反根據香港法例第132 章《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制訂的《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4(1)(a) 條,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 $1,500、附加罰款$1,500及堂費$500。上訴人就定罪及判罰不服,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簡單,在事發當晚,食環署職員(控方證人)在巡經上水新運路時,看見上訴人背向著他在街燈下抽煙。不久,上訴人將仍在燃燒的煙蒂扔進身旁的花糟後離開。證人上前將上訴人截停,向他指出剛才的舉動干犯了有關潔淨條例,並指出那枚被棄掉的煙蒂。上訴人否認掉煙蒂,最終證人向上訴人發出定額罰款告票。 辯方案情 3.上訴人選擇作供。他否認干犯控罪,他指事發當晚,他正和朋友甲把一頭狗送給一位住在上水村屋的朋友乙。他倆在到達新運路時一起抽煙,及後朋友甲離去,上訴人留下繼續抽煙。此刻朋友乙致電上訴人,謂他正在附近的馬會場外投注站等他。上訴人把煙抽完後,便在花糟麻石上弄熄煙蒂,然後行到斑馬線旁的垃圾筒,將已熄滅的煙蒂扔在垃圾筒頂的煙灰缸內。當他準備過馬路時,有一對男女截停他說:「我喺上面吼你好耐喇!」並要求上訴人交出身分證,否則會控告他無牌賣狗。上訴人無奈交出身分證予他們抄下資料。 4.上訴人明確表示他不會認罪。 就定罪上訴 5.上訴人沒有提出任何上訴理據,他祇強調自己的證供才是真確的版本,況且他沒理由先弄熄煙蒂才任意扔棄。 裁判官的裁定 6.根據裁判官裁定的事實,控方證人的證供指當時上訴人並無弄熄煙蒂,上訴人是將正在燃燒的煙蒂扔進花糟。裁判官經考慮分析後,信納控方證人的證言而不信納上訴人的證言。 裁定 7.裁判官有耳聞目睹控辯雙方證人作證的優勢,本席沒有任何理據去干預他就事實作出的裁定。 就判刑上訴 8.就判刑方面,上訴人亦無具備任何上訴理由,祇道出他的家境狀況,包括依靠社會綜援的每月$5,100過活;太太沒有工作;女兒唸書雖不用交學費,但他無能力支付補習費等等。他指就裁判官判處的罰款,即使分7 期攤還,每月要繳交$500,對他來說仍相當困難。 裁定 9.本席認為罰款 $1,500、附加罰款$1,500及堂費$500屬恰當,故不會對裁判官的判罰金額作出干預。但考慮了他的經濟情況後,本席現作出修訂,批准上訴人每月攤還$300,由2008 年3 月1 日開始,在每月1 日或之前支付,直至全數$3,500償還為止。
答辯人 :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林德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