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洪樹

Case No.HCMA 215/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Oct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21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21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2199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羅洪樹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10月11日

裁判日期:2007年10月11日

  

1.於2007 年2 月1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上訴人就一項「在公眾地方棄置扔棄物,即煙蒂」罪,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600 元。

2.上訴人不服判罪,提出上訴。

3.控方唯一證人即警員 48671(證人)作供時,聲稱事發當日,他在街上截停上訴人,當證人在查閱上訴人身分證期間,證人指上訴人當時把他手持的一燃燒中的煙蒂拋棄於街上,證人堅稱案發時祇有他一個人。

4.上訴人作供時聲稱,當他被三名警員截停時,當中包括控方證人,其中一名警員 58723則以粗言穢語罵上訴人。

5.在今天聆訊中,上訴人拿出證人的警察記事薄副本,指出在記事薄內,證人記錄當日截停上訴人時寫着「當時見他神色慌張,一見我哋……」。

6.本席認為上述的問題對證人的誠信打擊甚大,因為他堅稱當時他是單獨一個人。

7.另外,裁判官在她的陳述書指她不相信上訴人事後有向警察投訴科作出投訴,因為她認為如果上訴人的確有投訴,他一定會被邀請提供證人供詞,但審訊中上訴人不能拿出他向投訴科提供的供詞。基於這個理由,裁判官不相信上訴人就有關警方的處理手法的確有向投訴科投訴。但在今天聆訊中上訴人可以告訴本席有關投訴科的案件編號。

8.基於上述兩個理由,本席認為對上訴人是否有罪存有潛在性的疑問,所以本席裁決上訴人不服定罪上訴得直,定罪撤銷。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維新及 高級政府律師曾藹琪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