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自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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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7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872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06年第10008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8年2月2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8年3月5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8 (1) 條,處罰款4,0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罪 2.控罪指上訴人在新界新錫路近燈柱FA8817不小心駕駛登記號碼HR6778的輕型貨車,時間為06 年7 月25 日下午3 時20 分。 控方說法 3.控方證人(1)在事發時正沿着新錫路步行往厦尾路。該地段為一雙程路,有連續雙白線分隔兩邊的行車線。由於有工程在行人路旁進行 ,證人(1)乃沿着中央的雙白線而行 。其後 ,後方傳來汽車響號 ,她便向右移動約一呎半,意圖避開,但她右邊的身體卻旋即被該車撞倒。她的右腳也被該車輾過。之後,該車在她右方的行車線上停了下來。 4.該車實為上訴人所駕駛的輕型貨車。控方證人(2)(警員 58886)到場後發現它的左前擋風玻璃有微凹陷。上訴人向他承認,是該車司機 ,事發時正沿新錫路往厦尾路行駛 ,看見證人(1)後曾響號,但由於證人(1)沒有迴避 ,他便向右駛過中央的雙白線 ,意圖避開她,但卻碰到她。 5.根據證人(3)(警員 48119)在場所繪畫的草圖 ,上訴人的貨車在路上留下煞車痕跡。他也把上訴人向他指出碰撞位置及其他現場環境拍攝了照片紀錄。 辯方說法 6.上訴人選擇作供,也傳召了一名證人。 7.上訴人指自己當時以10 至20 公里速度行駛,第一眼看到證人(1)時與她相距約40 至50 米 。他即時響號 ,可證人(1)卻沒有反應 。後來 ,離她約30 米 ,上訴人再響號 ,證人(1)才向左移動一步 。他立即向右駛,但證人(1)卻又同時向右移動,因此才撞倒她。 8.辯方證人(1)乃上訴人車上的乘客。他的證供大致上與上訴人的相符。 裁判官的裁量 9.結果,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從他的書面判詞可以看到,他相信控方證人(1)的證供、不相信上訴人和他的證人。無論如何,下面是他對相關事實的裁斷:
本上訴 10.我認為,裁判官的判決正確合理。 11.上訴人在我席前指證人(1)說行人路上有工程是撒謊 、裁判官在審訊時指證人(1)有權在路中心行走是個錯誤 ,這通通都不是問題的核心。 12.問題的核心是,上訴人早於40 至50 米(120 至150 呎)前已察覺證人(1),卻仍繼續前行兼把她撞倒。 13.非常明顯,上訴人若把車速減慢並與證人(1)保持安全距離 ,是次意外便根本不會發生。這無論證人(1)是否有向這個方向或那個方向移動過都一樣。 14.裁判官相信證人(1)的證供 ,就更顯得上訴人的駕駛不達水平。 判決 15.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淑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