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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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08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082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161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1月8日 裁決日期:2008年3月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500元。上訴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上訴人在本席前並沒有提出甚麼實質上訴理由,他主要的投訴是因本案牽涉的事令他受了一個嚴重的不公平情況。首先他聲稱因辯方案情完畢時,他誤會了裁判官向他所說的話,因此沒有向裁判官作最後陳詞。當時裁判官向他說:「辯方案情完成,鄭先生,話比我聽,做個結案陳詞,一個總結,點解我要判你罪名不成立,你想唔想做呀?」上訴人聲稱他當時以為裁判官向他表示,會判上訴人罪名不成立,所以他才放棄作最後陳詞的權利。跟著,上訴人向本席陳詞關於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他聲稱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是越過雙白線,駛進上訴人當時行駛的路線。上訴人聲稱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是以40 公里速度行駛,跟著他拖慢架車,然後全部停低架車,上訴人說他當時沒有時間煞制或令他駕駛的私家車避免和控方第一證人的電單車有碰撞。 3.上訴人聲稱因該交通意外,他受到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本席索取了審訊中的錄音帶來聽取。在聽過所有證供的錄音帶後,同意裁判官對三位控方證人的證供審核是正確的。裁判官相信他們均為誠實及可靠的證人。裁判官認為他們的證供清晰直接,在盤問之下,答案堅定、合情合理。本席認為裁判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所說的為事實裁決是正確的。本席亦認為裁判官裁決上訴人作供時屢次沒有正面回答問題,而且答案逃避問題是正確的。例如當主控官盤問他,當控方第一證人切入他行駛的路線,他有否拖摱自己的車來維持一個安全的距離的,他沒有回答問題,只反問主控官:「你想我停低我架車呀?」 4.本席認為裁判官定罪沒有不穩妥或令人不滿意地方,上訴人不服定罪的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金玉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