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 訴 趙

Case No.FCMC 12086/2003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5 Jan 2008
Judge朱佩瑩法官
Case Document
100%

FCMC 12086 / 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3 年 第 12086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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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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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內庭朱佩瑩法官席前 (非公開)

聆訊日期 :2007年6月26日、11月7日、2008年1月3日

最後呈請人呈交文件日期:2008年1月9日

宣布判決日期 :200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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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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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這是一項有關附屬濟助的申請。

2.呈請人(“妻子”)要求答辯人(“丈夫”)將他在將軍澳前婚姻居所的所有權益轉給她並支付她每月$4,000作為她的贍養費。丈夫即要求將婚姻居所出售,之後還清兒子欠政府的學費資助貸款及丈夫本人的債務後,餘款由妻子,丈夫及他們的兒子各分三分一。至於贍養費方面,丈夫建議每月付$1,000.00給妻子。

家庭背景

3.雙方在1975年4月12日結婚,育有兩名子女。女兒現年27歲己結婚。兒子現年24歲,現在有工作,但工資不高。他本來已搬離家不和母親一起居住。但在去年審訊期間亦曾搬回去短住。

4.婚姻居所為一居屋,在1991年2月20日以雙方聯名購入,購入價為$446,300,首期$46,300餘款為供款。妻子指首期10%是由她支付的及裝修費亦是由她支付的。物業約為630平方尺,有三間睡房。在審訊第一天雙方同意婚姻居所的市價(在扣捈補地價後)約為$800,000。妻子現獨自居住在婚姻居所內。

5.妻子在1950年9月18日出生,現年57歲,為一名家庭主婦。她在國內中五畢業後,曾在商科學校讀了兩年,也曾學習了些打字,但從來沒有工作過。妻子指她腎已鈣化。雙方並不質疑妻子曾有精神病記錄,及現有弱聽及需帶耳機。妻子現在收取政府傷殘津貼金,每月$1,125.00。除此之外,她沒有其他收入。

6.丈夫在1946年5月16日出生,現年62歲。他之前為為一名公務員,在2001年3月份退休,領取了$1,039,201.38的退休金及每月可領取長俸。現在他的長俸為每月$7,440.66。他現為一名保安員,每月工資約5,300元。

7.雙方約在1998年時開始分房。丈夫指在2003年3月在他出外工作時,妻子換了鎖,不讓他回婚姻居所。其後,雙方分開居住。

有關法例

8.在考慮一項附屬濟助的申請時,法庭是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在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中第7條的事宜:-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妻子的收入,財產,經濟來源,及經濟需要

9.妻子的母親約在1993年過身。過身時她遺留下一層物業在新填地街(“新填地街物業”)及現金約$500,000。新填地街物業約在2004年9月23日以$538,800出售。此物業在妻子母親過世後一直是丟空,在出售前一兩年才租出。妻子指售價為$380,000,她和她姐姐及姪女兒各3份一。妻子當時所獲得的款項應約為$126,666。

10.至於$500,000現金,妻子指她自小時她母親開始替她儲蓄,在母親過世之前一直存在妻子和她母親的聯名定期銀行賬戶內。妻子後承受了整筆款項。妻子指在母親過世後,她將款項轉為她名下一人擁有,亦一直繼續存在定期賬戶內。因此連同新填地街物業的款項妻子應承受了共約$626,666。

11.2004年12月18日時妻子的恆生綜合理財帳戶內只有定期存款,約$355,036.31,但透資約$201,668.35,淨存款約為HK$152,252.27。當被問及她透支款項去處時,妻子指她用了來買衣服,鞋襪,及有時出街吃飯,即已花了。

12.最後在2007年10月18日可以看到她恆生的綜戶賬戶定期存款約HK$405,148.40, 但透支約$147,717.47,淨存款約為HK$257,240.93。她在審訊第一天差不完結時才透露新填地街出售後的款項先存進她當時東亞銀行的賬戶內。妻子在她的E表格及2006年10月的宣誓書中均沒有披露這賬戶的資料。後在2007年11月再度審訊前妻子才提供了此賬戶在2005年10月15日的兩張月結單可看出在2005年10月15日時她在此脹戶內的結存為$173,075.24。但她指此款項轉去她在恆生恆生銀行的賬戶內。

13.但在妻子恆生的綜合理財賬戶當日的月結單上看不到這款項的存進,除上述之外,及除卻婚姻居所的一半權益,妻子指她沒有其他的資產。

14.妻子聲稱她現每月開支約$5,597元,但妻子指電話費是女兒替她支付,而差餉、管理費及電費仍是丈夫替她支付。

15.妻子在2004年6月時和兒子在恆生銀行曾開了一個聯名帳戶。妻子指她曾將定期的利息存進這賬戶內,兒子工作時亦有錢存進給她,但兒子在2006時沒有工作約一年,因此約自2006年3月兒子停止支付任何款項給她。妻子在審訊時指和兒子的聯名賬戶在早幾月前已取消。妻子只提供了這賬戶由2004年6月29日至2006年6月29日的資料,這期間共約有$80,200存進,在2006年6月29日時只有$628結存。

16.丈夫在婚姻未破裂前一直有家用支付給妻子,是存住妻子所指在恆生銀行的“家用戶口”。在1999年時每月丈夫支付$10,000,另外他自已供還每月按揭款項。丈夫在2001年3月退休時開始減少,而在2006年3至4月中完全停止。

丈夫的收入,財產,經濟來源,及經濟需要

17.至於丈夫方面他現在長俸加工資每月總收入約為$12,740。他指現在住在一個牀位,在他姐姐處。他指他的每月開支約為$13,700。其中主要爭議之點為他每月須要償還信用咭欠款約$6,000。他指的其他“一般開支”包括婚姻居所的公共設施雜費約$1,600,管理費$626及支付給妻子的食物開支$1,200。即每月丈夫自己的開支只有約為$4,300。丈夫是兒子政府學費資助貸款的擔保人。兒子所欠的數目在2007年10月1日約為$120,000。因為兒子沒有能力償還,丈夫在2007年10月時替他付了$12,000及在2008年4月丈夫指他須替兒子再還$61,853。

18.丈夫在2002年8月有約$28,600在永隆股票賬戶中。2003年11月他在豐銀行賬戶內存款約$3,871.20及在恆生的儲蓄賬戶內亦約$4,225。他指信用卡貸款約$145,000。

雙方主要爭議點

19.雙方主要爭議的事項包括如下:-

  (i) 丈夫在2001年3月17日領取的一筆共$1,039,201.38的退休金的去向;
  (ii) 丈夫所指的信用卡債項的用途;
  (iii) 妻子出售新填地街後的款項的去向。

退休金的去向

20.在丈夫的豐銀行帳戶月結單中可看到在2001年3月15日有一筆款項$1,039,201.38存進。這是政府支付給他的退休金。但可看出在2001年3月15日(即收款同日)至2001年3月23日(約9日)有港幣約$1,000,000被丈夫提取或轉去其他帳戶。而在2001年3月23日,他只有$40,510.68淨存。

21.當丈夫被問及有關在這9天內各項被提取或轉款項的詳細去處時,他在2007年11月7日審訊時的答案為如下:-

  (i) $13,478.74為還信用卡欠款;
  (ii) $50,000為還信用卡欠款;
  (iii) $10,000為家用;
  (iv) $140,000可能是還渣打銀行或豐銀行的私人貸款;
  (v) $400,000轉去他的恆生按揭貸款的帳戶;
  (vi) $34,832.64及$9,620.50是還信用卡;
  (vii) $50,000是還渣打私人貸款,另$50,000是還渣打信用卡及另$50,000轉去渣打外幣存款;
  (viii) $100,000轉去永隆銀行買股票;
  (ix) $50,000是還卡數;
  (x) $10,000給家用;
  (xi) $60,000還卡數。

22.從上述丈夫聲稱用了約$460,000去還卡數或貸款或賭博的欠債。但他沒有提供任何文件証明有關他聲稱的信用咭欠款或賭博欠債或有償還該些所謂欠款。

23.丈夫不斷地聲稱需要償還數以十萬計的“卡數”。在11月7日審訊後,他同意委任妻子的律師去信他所指的各銀行及信用卡公司查詢他的轉款去向。最後在妻子律師獲得的資料中可以看到在2001年3月至5月期間丈夫償還或需償還的“卡數”及貸款只有約$150,000 — $160,000 (R-6(2)-(6)),如下:-

信用咭帳戶及私人貸款

金額(HK$)

(i)

豐銀行
5431-2200-0105-1590
15/3/01

13,478.14

(ii)

大新銀行
5437-3611-1361-7003
15/3/01($12,080.21)
及 8/4/01($15,509.05

共27,589.26

(iii)

大新私人貸款
16/3/01

$11,880

(iv)

恒生銀行“萬事達”卡
5408-0607-1013-1872
31/3/01($27,225)
2/5/01 ($15,535.52)

共42,760.52

(v)

渣打銀行
9344-3870-0003-5730
17/4/01

56,831.06

總共

$152,538.98

24.本席同意代表妻子的陳大律師的陳詞,即從所獲得的資料清楚見到,丈夫所指的在2001年3月,4月期間“卡數”沒有如他所稱的那麼龐大。

25.丈夫作供時曾聲稱該筆退休金有用來償還婚姻居所的按揭貸款。但如陳大律師所指,在丈夫在恒生銀行按揭帳戶資料可以看到,丈夫當時是每月按時償還$4,000的供款,直至2005年3月14日,全部還清,而並不是一次還清的。丈夫自2001年3月30日開始,丈夫支付妻子的家用由以前每月$10,000減至每月$7,000,但支付了約4個月之後在7月開始每月他只支付$3,000。因此,在2001年3月15日至2002年12月5日約22個月期間,即使他須動用部份退休金來每月支付他按揭,總數只約$88,000。他有可能須動用些退休金來支付妻子$7,000的家用,但只不過付了4個月他已減至每月約$3,000。之後,他應可以在當時每月長俸約$7,193中支付家用每月$3,000。他在2002年12月5日開始保安員的工作,之後他每月總收入約為$12,334。他亦應有能力從他收入中支付該$4,000按揭供款及$3,000給妻子,而無需再動用其退休金。

26.在2001年3月份妻子尚未正式申請離婚,但當時她跟丈夫的關係應該已很差,因她在離婚申請中她指自1991年開始已被丈夫經常無理咒駡及虐打。據妻子在2005年10月12日存檔的E表格她和丈夫已在約2000年1月分居式分開生活,但在審訊時時她指1998年已和丈夫開始分房。陳大律師指在丈夫退休時離婚的可能性應在丈夫的意料之內。無論如何,雖然當時仍住在婚姻居所內。丈夫和妻子應已分開生活,因此,丈夫極可能對妻子隱瞞或不披露他的退休金去處。

27.丈夫指他退休後曾經去旅行。他又指他去賭,輸掉約$100,000至$200,000。他又指賭債是從他簽信用卡數或透支去償還。他2001年3-5月期間的信用卡沒有任何資料証明他曾輸掉$100,000至$200,000。他沒有呈交其他証明文件。他指曾去澳州及大陸旅行。即使去澳州或大陸旅行,此使費亦不應超過約$25,000,他又聲稱買股票曾輸掉3幾萬元,但亦無証明文件。

28.因此,本席只接納丈夫可能在他退休金中用掉如下的數目:-

  (i) 還卡數與私人貸款 $150,000 - $160,000  
  (ii) 按揭還款 $ 88,000  
  (iii) 去旅行 $ 25,000  
  (iv) 轉去股票賬戶 $100,000  
  (v) 家用                    約 $ 28,000($7,000 x 4 個月)  

29.上述數目應共約$400,000。因此他當時退休金內應有至少約$600,000去處不明。此款項應屬雙方家庭的資產。

丈夫現時信用卡的貸款的用途

30.據丈夫自己所聲稱,在2001年3月退休時應還了所有信用卡的債項,現在他又指欠下約$145,000的信用卡貸款。

31.丈夫一直沒有明確解釋或呈交證明文件以證明這$145,000欠款的去處或用途。如果又是賭債,這等如浪費財產。因此本席不接納此數目為雙方家庭共有的債務,應由丈夫獨自承擔。

妻子出售新填地街後的款項的去處

32.妻子指她在2004年9月出售了新填地街後她所獲得的款項存進東亞銀行。此賬戶是在2005年11月17日結束,但在妻子披露的恆生賬戶中是看不出這筆款項$173,075.24的存進。

33.本席認為在妻子方面,她亦沒有誠實地全面地披露她的財政狀況及此$173,075.24去向不明。

結論

34.雙方在1975年結婚至2003年,雖然可能已分房數年,婚姻關係仍持續了約28年,是一段很長的婚姻。家庭生活水平為一般。在這28年中丈夫的工資為家庭的主要入息來源。妻子曾呈交了一堆裝修的單據,本席接納妻子所指她亦曾從她母親給她的金錢中支付了前婚姻居所的裝修及其他費用。雙方均有對家庭作出金錢或非金錢上的貢獻。至於妻子的資金主要是來自她過世的母親,不是雙方在婚姻中以自己努力賺取回來的資產。嚴格來說,與家庭資產是有分別。

35.妻子因曾有精神病,現聽覺亦有問題,因此本席接納她是沒有任何謀生能力。除了自己的儲蓄外,只有依靠子女或丈夫。丈夫方面,雖然他的年紀比妻子大但他沒有任何証明文件以證明他身體上或精神上有任何的無能力,應仍可繼續工作。他似乎有賭博的嗜好。如果他不是賭博,他亦不應欠債,及應有些積蓄。

36.雙方的資產,本席粗略計算約為如下:-

  妻子披露的現金(18/10/07) $257,240.93  
  妻子另應有的現金 $173,075.24  
  丈夫披露的現金及股票 $ 36,696.20  
  (2002/2003)  
  丈夫另應有的現金至少 $600,000  
  婚姻居所 $800,000  

37.妻子指她的訴訟費預計約為$96,880.00。

38.因妻子過往曾有精神病,她應比一般常人更需要一安定的居住環境。兒子亦可以有時在婚姻居所居住。在考慮了妻子的經濟需要及所有情況後本席判令丈夫將他在婚姻居所的一半權益轉給妻子,但妻子須負責自己所有的訴訟費及轉名有關的所有費用。

39.如妻子擁有婚姻居所的全部權益,她的資產應高於丈夫。本席明白此點但考慮到,她的現金來源是自她過世的母親及丈夫嗜賭的或欠債的習慣令致家庭沒有很多的現金積蓄,因此本席認 為將婚姻居所業權轉給妻子為一公平的財產分配。

40.至於每月的贍養費,妻子指丈夫自2006年3至4月開始,停止支付家用/贍養費,但她的恆生銀行綜合賬戶在2006年3月18日時透支為$151,840,而在2007年10月18日時透支為$147,717.00,看不出她每月的生活費的來源,除了兒子當時支付的每月$3,500但這似乎亦在2006年6月時停止。妻子亦可能在動用她沒有披露的款項。本席考慮到丈夫還須要替兒子償還學費資助及自己的債務及他亦可能須要另找地方居住。因此本席接納他的建議,判令他目前只須支付妻子每月$1,000的贍養費。妻子現有政府傷殘津貼及她的現金存款,並且兒子如果入息提高時亦應會支付金錢給母親及女兒仍在幫母親支付電話費。當然如有需要時,雙方將來均有權申請法庭要求調整。

本席判令

41.本席判令為如下:-

  (i) 答辯人須在絕對離婚令發出後一個月內及在獲得房署同意下將婚姻居所他所有權益轉給呈請人。所有有關轉名費用由呈請人負責。
  (ii) 答辯人須在絕對離婚令發出後每月支付呈請人$1,000作為她的贍養費,在雙方共同在生之時,直至呈請人再婚或法庭再作出判令為止,以較 短期為止。

訴訟費

42.至於訴訟費,如上述,本席認為妻子須負責自己的訴訟費。因此附屬濟助申請方面的訴訟費,在考慮所有情況後,本席不作出判令,包括以往保留待決的訴訟費。此為一暫准判令,在21天後轉為絕對判令。

 

 

  ( 朱佩瑩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由王東昇,鐘金榮律師事務所委託陳舶港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