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馬樂平
Case No.HCMA 1137/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Mar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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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137/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13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14504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3月6日 裁決日期:2008年3月6日 判案書 1.就上訴人對裁判官的定罪裁決不服所提出的上訴,本席予以駁回,理由是她今天所提出的論點,在審訊時,代表她的大律師已一一提出,並已被裁判官細心考慮。 2.上訴人在審訊時選擇不作供,這是她的權利,但裁判官便因此不能聽取上訴人的版本,祇能聽取控方證人的證供。 3.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認為他的證供直接、持平和沒有誇大。他相信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即事發時,上訴人在停車場出口處並無停車,繼續駛出西行的左一線,導致與控方第一證人的汽車發生碰撞。 4.本席認為上訴人當時駕車由小路出大路,在任何情形下均須讓路予在大路的車輛先行,但上訴人明顯沒有察覺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輛,致發生交通意外。 5.本席看不到任何理由去推翻裁判官就事實所作的裁決,因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曹任文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