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 訴 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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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4695/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00年第4695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葛倩兒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日期:2007年9月10日, 2007年11月30日及2008年1月30日 命令日期:2008年1月30日 裁決 1.在法庭面前有三個申請,包括雙方要求修改贍養費令申請,以及呈請人(妻子)方面提出入息扣押令的申請。 背景事實 2.2003年5月21日,法庭頒下贍養費命令,頒令答辯人(丈夫)方面需要支付案中的家庭子女每月2,500元的贍養費,有關贍養費命令在2005年3月21日曾作出修改,法庭頒令贍養費金額在2004年12月至2006年5月期間,下調至1,200元,然後在2006年6月開始則回復至2,500元,而下調金額期間的十八個月差額則需在2006年6月1日或之前清繳。 3.在2006年6月16日,呈請人提出傳票,要求將每月贍養費金額上調;以及希望就答辯人支付贍養費金額以一個入息扣押令方式進行,從他的退休金中扣除,或從答辯人現時的工作入息上扣除。 4.在2006年8月1日,答辯人亦同樣提出一個修改贍養費令的申請,要求將贍養費從2,500元的金額下調至300元,但他在這個聆訊過程中,在庭上表示願意將金額只調至1,000元。 呈請人方面案情 5.她現時任職警務人員,月入21,965元,與兒子及傭工同住在政府宿舍內,兒子現時8歲,就讀小三。根據呈請人在誓章中所開列,她們一家三口的家庭開支約為一萬一千多元,而兒子的個人開支達一萬二千多元。呈請人解釋,兒子的生活開支自贍養費命令之後已不斷上升,所以現時希望贍養費命令作出修改,將贍養費金額上調至6,500元,她指稱答辯人應有能力支付這金額,因為答辯人在2005年4月25日曾經收取一個人身傷亡賠償的金額達2,960,000元,而且根據田土廳查冊獲知,答辯人亦在較早前將其名下一個物業出售,賣價二百六十多萬,所以她認為答辯人應有能力承擔6,500元的贍養費金額。她亦提出入息扣押令的申請,因為答辯人一直以來亦有違反贍養費命令,沒有準時支付或未有支付足夠金額的贍養費。在作供期間,呈請人亦承認每月收到答辯人存入她個人戶口的300元贍養費金額。 6.而就兒子的生活開支方面,她表示其中很多開支是不能避免的,例如保險費用方面,她指稱購買保險是為兒子建立一個讀書基金,亦包括醫療、人壽、危疾及意外保障,如現時停供則一無所有,所以不能停供。至於醫療方面,她指稱因政府服務需要輪候,所以在緊急時需安排兒子看私家醫生,所以這方面的開支亦不能避免。至於額外補習費方面,每月2,000元包括功課班及英文補習班,亦是不能或缺的。所以以兒子每月一萬二千多元的生活費而言,她要求答辯人承擔一半的數目,即6,500元金額。 答辯人方面案情 7.他以往亦任職警務人員,但因為2000年9月23日發生的一宗交通意外,之後他患上創傷後抑鬱症,於是在2001年11月6日以健康為理由提早退休,在退休時收取了一個七十多萬元的退休金額,以及往後每月可收取四千多元退休金。答辯人亦指,因為這個交通意外引致他的頸脊骨凸起,左手麻痺,甚至有創傷後抑鬱症,所以影響他的工作能力,退休後一直失業,只曾出任保安員工作,但亦只工作了個多月便遭解僱。每月除了收取政府退休金4,571元外,還有傷殘津貼1,125元,在這情況下,他的生活主要依靠借貸度日,包括向高利貸借貸、向現時太太家人借貸,以及向朋友借貸。 8.他在2003年8月12日再婚,並且早在2001年6月14日與現任太太育有另一名兒子,三人現時同住在一個位於新界的祖屋內。根據答辯人所開列的生活開支,一家三口家庭開支約為10,000元,但加上他需要償還銀行及財務的欠債達一萬三千多元,所以每月生活開支達二萬三千多元的金額,而他現任太太因為需要照顧兒子,所以未能工作。 9.答辯人在證供中透露,他以往所有的任何病徵病狀已沒有太大影響,他呈交了一份2007年10月27日的醫療報告,醫生亦已表示他的病徵病狀不再影響其工作能力,所以他在2007年9月1日開始在一間旅遊巴公司任職司機,每月入息約12,000元,加上收取退休金4,707元,以及仍有傷殘津貼1,140元,其入息合共17,844元。唯答辯人在證供中亦表示,就傷殘津貼方面,在2008年6月之後可能不再獲發放。 10.答辯人確認自己在2005年5月18日曾收取了一個人身傷亡賠償金額,達到三百一十一萬多元,這筆金額在發放之後的兩三個月以至約半年內已全部花光,包括扣除索償期間已支付的中期金生活費$200,000,償還社署95,270元,清繳花旗銀行信用卡38,000元,清繳渣打銀行信用卡10,000元,在2001至2002年度開設一間影音公司所欠下的債款約$550,000元,還有他在2001年至2005年期間生活費借貸欠款$600,000元,高利貸償還$1,600,000元,倘餘約20,000元則花在生活費上,而以上所述八項償還金額除了償還社署金額 外,其他均沒任何文件紀錄。 11.答辯人解釋他自己負責償還高利貸所借數目$1,600,000元,而其他金額因大部分由他太太借回來,所以他將金額轉入太太戶口,由太太負責清繳金額,他同意自己曾將$1,085,000元轉至太太戶口內,用意是讓她償還所欠債項。 12.有關高利貸方面,答辯人亦進一步解釋,他向一名叫「四眼雄」的人士所借,所有借貸及償還均以現金交收,並無任何單據,所以在清還後亦沒有任何單據證明。而這高利貸之所以借用,全因要償還他及呈請人方面的律師費、支付贍養費,及為他的母親的葬禮開支以及賣樓費用。他全數借了$900,000元,但連本帶利共償還了$1,600,000元,他當時沒有問及利息如何計算,只相信「四眼雄」所講『已經計平咗利息』,他一般以每星期償還利息1,000至2,500元不等的數目去清繳,至2005年7月已將全數清還。 13.有關經營生意損失方面,他解釋曾經營一間影音店,後來生意失敗,欠下影印機供款及其他開支金額,而所欠下的$550,000元金額的債權人其實是他現任太太的母親,在借錢及還錢時亦全部以現金支付。 14.就新界物業,即他現時所住的祖屋物業,亦是前婚姻居所物業,答辯人並不否認物業在田土廳查冊上顯示賣了給他妹妺,但他指他曾將這物業按給銀行借錢給他的妹夫做生意,當時借了透支$1,000,000,再加信用狀$1,000,000的金額,後來妹夫生意失敗無力償還欠款,當時欠數已達$1,500,000元,銀行要求收樓,後來銀行建議將物業賣給妹妹,以七成按揭來償還現有欠債,之後再慢慢以供樓形式償還金額,經商議下,他在2004年10月28日將物業在文件上轉售予妹妺,再以分期按揭供款方式由妹妹支付按揭供款。所以答辯人指稱在整個買賣過程中,他並無任何實質收益,只以這安排換取可以繼續在物業內居住。而儘管轉名文件上註明他已收取$2,620,000元的金額,但如不是這樣,銀行根本不會批准有關按揭,實質上他沒有收過任何一份一毫。而他亦與妹妹達成口頭協議,待按揭期滿後才決定是否將物業轉回他名下,答辯人解釋因物業供款期為二十五年,屆時他也不知自己是否仍然健在,所以大家沒有一個落實安排。 15.答辯人指現時仍有欠債情況,包括滙豐銀行每月供款$2,753.80元,至2009年7月才供滿,另外他亦有其他銀行的欠款,每月最低還款額1,400元,而在取消了信用卡後,另外借了財務公司的金額,在2007年6月借了60,000元,償還了其他銀行欠數後,餘數就用在生活上,而這金額須至2009年年中才清繳。而他的太太亦有五個信用卡欠數。 16.答辯人在聆訊過程中呈上R5證物,列出他現時生活開支明細,其中包括債務償還的金額。他指稱以現時即使已有工作的情況下,他仍是沒有能力支付任何贍養費,但他仍願意承擔每月1,000元的贍養費金額,所以希望可以將贍養費令修改為下調至1,000元一個月。 17.就呈請人要求入息扣押令而言,答辯人在陳詞中亦表示不同意需要入息扣押令,因他認為以往之所以拖欠贍養費,全因他旳經濟狀況,而非蓄意違反法庭指令,在這情況下,根本無需入息扣押令確保遵行,只要贍養費金額在其經濟能力可以負擔的情況下,他絕對願意遵行。 雙方修改贍養費令的申請 18.根據《婚姻法律程序及財產條例》第11條,賦予法庭一個權力,可以就既定贍養費金額作出修改,而在考慮有關的申請時,法庭需考慮現存環境之下所有環境因素而作出一個現存環境下應有的合理命令。本案中就贍養費金額方面,主要法庭要考慮的是兒子的合理生活需要以及答辯人的負擔能力。 19.首先法庭考慮兒子的合理生活需要。呈請人開列兒子的個人開支達到一萬二千多元,答辯人曾就幾個項目提出質疑,法庭將會逐一處理。 20.第一,有關僱用一名傭工是否必需,答辯人指稱呈請人根本無需僱用傭工,他本人曾向呈請人建議可代呈請人照顧,反正他也是賦閒在家。呈請人方面則表示因工作關係必需有人協助照顧兒子,本席亦接納以一個工作人士而言,呈請人的確需要一個第三者協助照顧家庭子女;至於答辯人建議可代為照顧兒子,本席認為可行性值得商榷,現時答辯人已找到工作,即使未有工作,他在兒子1歲以後沒見過面,這是不爭的事實,答辯人對兒子認識非常之少,實在難以給予兒子恰當的照顧,或者兼顧兒子的需要。本席認為答辯人的建議並不可行,傭工方面的生活開支不可缺少。但僱用傭工並非全為照顧兒子,明顯地呈請人亦會獲得傭工的服務,所以傭工同時需要照顧兒子,亦須為呈請人服務,本席認為傭工的開支應由呈請人及兒子平分,而不應將所有傭工的開支全數計算在兒子生活開支內,在這個調整下,傭工方面的開支兒子的攤分為2,010元。 21.有關兒子補習及課外活動方面的開支,答辯人指稱兒子的補習及課外活動過多,認為應可作出扣減。呈請人解釋補習方面包括補習功課及英文,這些與學科有關的,本席認為屬合理開支,可以接受。至於課外活動方面,本席認為實有過多之嫌,以一個小三學生而言,超過五項不同的活動,本席認為實在過多,應該可以至少減少一半,無論如何,兒子應兼顧學術方面的功課比課外活動更重要。 22.有關醫療方面開支,答辯人指稱以呈請人為公務員的情況,兒子絕對可以看政府醫生,呈請人指稱政府醫生需要輪候,但這是公務員應有的福利,本席實在看不到何以呈請人需要為兒子安排看私家醫生,本席認為醫療方面開支可以刪除。 23.有關保險費方面開支,案例上明言,在有餘錢時為家人購買保障屬無可厚非,但在生活開支不足的情況下,仍花費在保險費用上完全不合理,這並非合理生活必須開支,所以應予刪除,即使這是為兒子將來讀書基金而購買亦然。 24.在作出以上調整下,本席裁斷兒子個人開支應為8,760元。除此之外,兒子亦需在家庭開支上攤分,包括租金、食用開支、家居雜項開支方面,本席認為呈請人在這三項開支上所開列數目均屬合理,以一家三口計算,兒子在家庭開支攤分上只為1,890元。所以本席裁斷兒子個人合理開支每月合共10,650元。 25.接下來法庭考慮答辯人的負擔能力。現時答辯人已找到工作,亦繼續收取每月退休金以及傷殘津貼的金額,合共一萬七千多元的收入。至於答辯人在證供中提及傷殘津貼在2008年6月應會終止,因為最近批閱的文件只批准有關津貼發放至2008年6月,但證供中亦提及,其實每半年也會覆核一次,所以在2008年6月是否真的會終止,仍屬未知之數,但法庭以現存環境來考慮,他現時仍有這方面的收入。 26.答辯人開列一家三口生活開支達二萬三千多元,本席認為當中可作出調整。第一點,有關交通費2,500元,答辯人指稱上班可乘搭小巴,只約11元來回,但偶爾因上班更分問題,所以可能需要乘搭的士,約40元一程。而另外的交通費用,主要因為他的太太使用一輛私家車,本席認為以答辯人現時所聲稱的經濟狀況,而仍需運用一輛私家車,這實屬奢侈,亦沒有足夠證據顯示他必須使用這車。答辯人曾在庭上解釋需要私家車,因兒子在課外活動後夜歸,晚上8時後所住地方只有巴士行駛,所以要用私家車接送,但如仍有巴士行駛,實在看不到為何一定要用私家車接送。另外他亦提及太太的姨媽有病,所以需要車輛接送看醫生,但太太的姨媽完全不應由答辯人承擔責任,如他有這些餘錢願意付出,理應對兒子先付出責任,而不應對太太的姨媽付出責任,所以因太太的姨媽患病而需要用車,並非一個合理解釋。 27.另外,答辯人又指稱擁有私家車可讓他練習開車,以他現時已出任司機的工作,每天也有機會鍛鍊自己的駕駛技術,本席認為根本不需要再有一輛私家車。汽車的開支肯定比乘搭公車昂貴,如採用公車本席認為最少可減去每月汽油方面最少1,000元的開支,所以在交通費方面,本席認為應可以扣減1,000元。 28.而答辯人的太太及兒子在保險費上的花費,根據答辯人所言,這些保險由他的太太供款,詳情他並不知曉,只知道是有儲蓄性的。正如上文提及呈請人的保險供款一樣,這絕對不是合理生活必須開支,尤以具儲蓄性的更甚,所以這項開支應予刪除。 29.就兒子的校外活動開支方面,根據答辯人所言,其實兒子一向只有兩個活動,但由於眼見案中家庭子女可以有五個活動,所以現任太太為兒子另外再報讀多兩個課外活動,因而有四個課外活動衍生。本席認為每一個家庭或每一個兒童都有不同需要,答辯人只因案中家庭子女有如此安排,因而讓兒子再有另外的活動,而並非因為兒子的需要,其中兩個活動可以扣除,每月花費750元的數目亦合理。 30.有關雜費3,500元,答辯人在證供中解釋這雜費包括水、電、煤氣、電話開支,本席認為以他一個三人家庭而言實在過高,根據答辯人在R5證物內所夾附的單據顯示,電費每月約670元,電話費每月170元,差餉每月90元,地租每月100元,水費每月70元,所以開支只約為1,000元,他並沒有提交煤氣費單據,但即使加上煤氣費用,本席認為1,500元一個月的雜費開支已是綽綽有餘,他所開列的3,500元過高,應下調至1,500元才較合理。 31.在作出以上調整後,本席認為答辯人每月家庭開支約為19,000元,當中已包含還款(銀行或財務公司還款)約12,000元。 32.以答辯人現時收入17,000元,而開支達19,000元的情況下,表面看似沒有實際能力承擔任何贍養費金額,但本席認為答辯人應仍有一些資產,而這些資產絕對可用作支付兒子的贍養費。而這些資產主要來自他在人身賠償的剩餘金額。 33.根據答辯人所言,賠償所得全數已經花光,但本席認為這說法完全不可信,理據如下。 34.第一,呈請人在盤問下曾向答辯人指出,在人身傷亡賠償的訴訟過程中,法庭在裁斷書內交代說答辯人在2001年退休後獲得整筆款額的退休金以還清債務之後便沒再欠債,法庭之所以作出這裁斷,必然是基於庭上證供的,明顯地,這情況與答辯人在本案中的證供背道而馳,答辯人解釋,他在人身傷亡賠償聆訊過程解釋沒有債項,因為他認為人身賠償根本與債項無關,所以沒有提及。本席認為這解釋完全不能接受。答辯人所欠債項並非小數目,超過兩百萬元,而當中大部分根據他的證供是生活迫人而引致的,而他之所以淪落至此全然因為交通意外令致他喪失工作,在這情況下,他的欠債又怎會與人身傷亡無關,因而令他沒有提出呢?本席認為答辯人所言完全不可信,本席認為答辯人在人身傷亡案件中所提應是實情的機會更高,所以本席裁斷他在退休後並無任何欠債。 35.第二,他指稱自己因生活費而出現欠債情況,但他亦承認在2001至2005年索償期間收取了$200,000元的中期金,以這中期金計算,再加上他每月的退休金四千多元,合共每月平均八千多元的金額,而當時如果已批准了傷殘津貼的話,可能額外多一千多元,即使沒有這一千多元的金額,當時是2001年,他仍未再婚,即使已育有另一名兒子,但在沒有任何欠債的情況下,八千多元的數額足以應付一家三口的生活開支,何以他需要欠債呢?本席認為他所指以借貸支付生活費難以令人置信。 36.第三,就有關朋友及家人的借款方面,答辯人在盤問下被問及細節時,他表示朋友及家人的欠款全部沒有紀錄,只靠自己的腦袋記憶,以文件冊第36頁中所開列的數目而言,他因生活費而向他人借貸的金額達$600,000元,如這$600,000元數目完全沒有任何紀錄,這說法實在令人覺得匪夷所思,本席完全不接納。至於借高利貸方面,他指稱當時借$900,000元,但償還了合共$1,600,000元,他並沒有問過利息如何計算,亦沒有任何單據,本席認為這樣的借貸實在太兒戲,亦難以令人置信;如借貸是真實情況,何以完全沒有任何文件支持。而他在獲得賠償金之後全數償還,以$1,600,000元的大額金額來償還,居然未能從他的戶口中顯示相同數目的支出,本席認為如他所言屬實,不可能在其銀行戶口中看不到相關的支出,所以本席完全不接納他的證供。 37.第四,有關償還生意損失方面,他指稱在2001年至2002年期間,曾經開設一間影音公司,後來倒閉了因而有欠款。從這個事實顯示在2001、2002年時他仍有資金開立公司,即當時他應還有一定的資產,而並非如他所言存在欠債情況,再次證明他所指欠債情況不實。而有關生意倒閉因而欠債,同樣地完全沒有任何文件作支持,而答辯人指稱是他太太的母親借錢給他,而他只提出了太太的母親一個銀行戶口簿,顯示有巨額金額提存,但這文件只能證明金額從其太太的母親戶口提取,但卻不能顯示金額的提存目的,本席認為這戶口資料完全不足以支持向太太的母親借錢的情況。 38.而在獲得人身傷亡案件賠償金額後,他指稱將償還太太母親的錢全數存進太太的戶口作為還債,但明顯地,他的太太戶口紀錄中並未顯示$550,000元的金額提取,他解釋太太的母親表示不欲取回金額而由他們保管,之後如有需要用錢時才向他們取回。但根據答辯人及他的太太的證供,之後這筆金額全由他們花光了。 39.根據答辯人的證供,太太的母親所借金額並非小數目,為數五十多、六十萬的金額,實在令人難以相信太太的母親會決定不取回這金額,而即使真箇不取回,如果這些錢真的屬於太太的母親,只是暫存在他們的戶口內,而母親需要時取回,為何他們會將母親的金額全數花光?而答辯人及太太的口供都提及這些金額全數在生活費上花光,但從太太的戶口紀錄可見,每月均提取大額金額,基本上答辯人存入其太太戶口內的金額,除了買車之外,在2005年5月24日至2005年9月的期間共提取了$700,000元,至2005年9月戶口只剩二千多元,如這全數七十多萬均在生活上花光,實在看不到何以他們一家在生活用度上突然會增加那麼多,以致在短短的五個月期間可以花去$700,000元的數目,本席認為他們所言完全不可信。 40.再者,答辯人曾在盤問過程中指稱,他太太的戶口在2005年5月24日支出十五萬二千多元金額作買車之用,而他亦在盤問下確認,在購買車輛時所有債項已經清繳,而他的太太的證供卻是相反,表示當時欠債仍未還清,在之後仍繼續償還,他們兩人的證供完全不符,出現矛盾。如答辯人所言屬實,即在2005年5月24日購買奔馳汽車時已將所有債項清還,從他太太戶口內可見當時結餘十二萬七千多元,而之後在2005年5月31日至2005年6月8日期間,答辯人仍有$700,000元金額存進太太戶口,在所有債項已清繳的情況下,這些結餘全數可作生活開支,他又何需花費太太母親的數目呢?本席認為這足以證明根本沒有任何欠債情況,而人身傷亡賠償金額應還有盈餘,所以本席認為答辯人與太太所指欠債及已把所有錢花光的說法完全不可信。 41.就答辯人現時的欠債情況,答辯人在2006年8月第一份表格E中表示,當時的欠債包括滙豐銀行債務重組欠債,及另外兩張信用卡,合共46,000元的欠債。在2007年11月呈上R5證物時,顯示除了滙豐銀行債務重組的欠債外,還有五個信用卡及一個財務公司的還款,還款額從2006年8月每月4,600元(這包括滙豐銀行及兩個信用卡的最低還款額),增加至2007年8月每月12,000元。他在2007年11月所開列的欠債中,大部份也在2006年11月開始衍生的。如答辯人指自己的賠償金額在半年內已花光,即從2006年11月開始需要借貸,在2006年11月至2007年11月這一年期間,他的欠款數額突然增加,並無任何理由解釋為何在2006年8月之後的欠債會有激增情況,而大部分的欠債圴在呈請人提出這申請之後才存在,對於答辯人所指借貸實情本席有所懷疑,本席認為並不可信。欠債極有可能是答辯人製造的一個假象,令法庭接納他在經濟拮据的情況下,而不能負擔贍養費。 42.所以從以上證供,本席唯一的結論是,答辯人在人身傷亡賠償中所收取的賠償金額,其中答辯人聲稱償還高利貸的$1,600,000元以及他太太戶口內至少$700,000元的金額應仍然存在,而即使他在2005至2007年均未有工作,需要依賴這些金額作為生活開支花費,以三十個月每月19,000元生活開支計算,只約為五十多萬元,現時仍有盈餘,足以應付承擔本案家庭子女一半的生活開支。 43.所以在考慮過所有證供後,本席裁斷就答辯人修改贍養費令的申請被撤銷。至於呈請人修改贍養費令的申請,法庭批准,將2003年5月21日贍養費命令修改為,兒子的贍養費每月上調至5,000元,生效日期由2006年6月1日開始。至於2006年6月至2008年1月期間,因著法庭這修改命令而引致的差額,數額全數二十個月,每月5,000元,即100,000元,扣除答辯人在2006年6月至2007年11月每月所付300元,以及在2007年12月及2008年1月每月所付1,000,元,餘數為92,600元。本席頒令這一個贍養費金額92,600元,鑑於答辯人仍有資產,需在十四天之內支付。 入息扣押令申請 44.從上文的裁斷可見,明顯地答辯人是有能力但卻並未依據法庭命令支付贍養費,所以本席認為入息扣押令是唯一可以確保他遵行法庭命令的方法,以他以往的表現,本席認為這個命令是必須的。所以法庭亦頒下一個入息扣押令,頒令答辯人的僱主需要從答辯人的收入中扣除5,000元直接存入呈請人一個指定的銀行戶口內,有關命令即時生效。 45.訟費方面,法庭以酌情權處理,行使酌情權時基本原則是訟費應視乎訴訟結果而定。在本案中法庭批准呈請人修改贍養費令以及入息扣押令的申請,而撤銷答辯人有關的申請,在這情況下答辯人是敗訴,法庭看不到任何特殊因素不依據原則辦事。所以法庭頒令,本案所有申請的訟費由答辯人支付,包括任何保留待決訟費事宜,呈請人訟費根據《法援條例》作出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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