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春曉及另一人

Case No.HCMA 1081/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Jan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108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081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15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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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上訴人 施春曉  
第二上訴人 李淑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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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1月29日

裁決日期:2008年1月29日

裁判書

1.第一上訴人不服裁判官的判決,現就定罪方面提出上訴。本案在裁判法院於2007 年8 月22 日及8 月30 日共審訊了兩天。於原審時,第一及第二上訴人由同一位律師代表。

2.在審訊中,裁判官聽取了兩位控方證人作供,該兩位證人都是警務人員。第一證人當時是休班的警員,當晚他經過平台,看到第一上訴人的上半身在舊衣回收箱裡,雙腳凌空在舊衣箱外。他指稱他看到第一上訴人從箱內拿出衣服 ,交給第一上訴人的太太(即第二上訴人)。接著他看到第一上訴人從箱內拿出一袋物品,然後再拖著那袋物品走。其後當第一上訴人及其太太離開現場時,第一證人便喝停他們。

3.在第一證人報警後,第二證人便到達現場,並在現場看到第一證人在收拾那袋衣物。

4.裁判官的裁決稱他相信該兩名警員的證供,他認為兩位警員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官在聽取了第一上訴人的證供後 ,認為第一上訴人的證供不合情理,裁判官不相信第一上訴人是一位誠實的證人,所以便不信納第一上訴人的證供。

5.第一上訴人的太太沒有作供,在案發現場她向警員否認偷取衣服,裁判官不相信第一上訴人的太太當時向警員所說的這句話,所以基於這個理由,裁判官判處兩位罪名成立。

6.本席有考慮過第一上訴人今天所提出的問題,但因為本席並沒有聽過三位證人作供,所以本席不能說裁判官信納兩位警員而不信納上訴人的證供是錯的。再者,本席也參閱過有關謄本,並沒有發覺在審訊的程序上或法律上有任何錯誤,所以本席認為裁判官判第一及第二上訴人有罪,並非有任何不妥或令人不滿意的,所以上訴人的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駁回。

7.第二上訴人因為今天缺席聆訊 ,所以她的定罪及刑期上訴亦被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任可代表。

第一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第二上訴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