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 訴 林

Case No.FCMC 4347/2003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7 Jan 2008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葛倩兒
Case Document
100%

FCMC4347/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03年第4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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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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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葛倩兒

宣判日期:2008年1月7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1月7日

裁定

1.在法庭面前有五個申請。

2.第一個申請為判定債權人(呈請人妻子)方面在2006年11月22日所提出的判決傳票,追討自2006年4月至2006年11月為止合共拖欠的33,000元欠付贍養費。

3.第二個申請為判定債權人在2007年4月3日提出的入息扣押令申請。

4.第三個申請由判定債務人在2007年6月7日,提出修改贍養費令申請,他在申請中要求將判定債權人的贍養費命令終止,不須再支付,而子女的贍養費則修改為2,500元一個月。

5.第四個申請為判定債權人在2007年11月8日提出的修改贍養費令申請,她要求將自己的贍養費金額從3,000元下調至1,000元,而子女的贍養費則由2,000元上調至4,000元。

6.第五個申請為判定債權人提出的第二張判決傳票,在2007年12月18日發出,追討2006年12月至2007年11月為止合共43,500元的欠付贍養費以及利息1,300元。

雙方無爭議事實

7.在2003年9月23日,法庭作出一個頒令,頒令由當日開始,判定債務人(答辯人丈夫)須支付象徵性每年1元贍養費予呈請人,而這判令在2006年3月31日終止,改為判定債務人每月支付判定債權人3,000元的贍養費,以及另外2,000元作為兒子的贍養費,即合共每月5,000元的贍養費。

8.在2006年4月至2006年9月期間,判定債務人只支付了7,000元的金額,故判定債權人在2006年11月22日提出第一張判決傳票,追討2006年4月至2006年11月的欠付贍養費,在扣除已付的7,000元金額,餘數為33,000元。

9.而在2007年2月至2007年12月期間,判定債務人亦支付了合共21,500元的金額予判定債權人。今天在庭上判定債權人表示不追討就第一張判決傳票所欠付的贍養費33,000元,所以在這聆訊過程中,法庭只須處理第二張判決傳票所涉及的43,500元贍養費金額、入息扣押令、以及雙方就修改贍養費令的申請。

判定債務人的案情

10.他現時有兩份工作,日間任職工程師,月薪為18,300元,而晚上則出任兼職保安工作,月薪6,360元,在扣除5巴仙的強積金供款後,凈收入每月約為23,500元。他現時租住一間村屋,開列生活開支達17,900元,這尚未計算贍養費方面的責任。

11.他指從2001年開始一直有欠債情況,現時仍欠一些銀行債務約145,000元,而另外亦欠朋友的私人債務達150,000元。朋友方面的債務並沒追討他償還,所以並沒有急切性去還錢。但銀行方面,他每月最少要償還最低還款額,亦達五千四百多元。

12.因此,他認為自己只能負擔3,000元金額的贍養費;而由於判定債權人已有工作及收入,根本不需他在經濟上作出支援,所以提出修改贍養費令的要求,要求不再支付判定債權人的贍養費,而兒子方面的贍養費,則希望由2,000元上調至3,000元一個月。

13.而判定債務人亦認為不需入息扣記令,他表示如判定債權人接受3,000元一個月,他會依時支付,因這是合符他的收支狀況的一個數額,不像以前,因為根本沒能力,所以未能支付贍養費,而出現拖欠的情況。

判定債權人的案情

14.她現時任職文員,入息在扣除強積金供款後為每月8,550元。她現時與兒子同住,兒子現年五歲,就讀幼稚園,但在今年9月會升讀小一。而判定債權人的父母協助她照顧兒子,她開列與兒子兩人的生活開支每月達一萬六千多元。

15.而因為入不敷支,曾經一度需要依靠綜援資助,以及亦需向銀行及朋友借貸,現時仍欠下銀行約兩萬兩千多元,而朋友方面仍欠85,000元。同樣地朋友方面並未向她追討償還,但銀行方面,則以每月$753.90元分期償還欠款。

16.判定債權人反對判定債務人的修改贍養費令申請,但她也同意可以將自己的贍養費由3,000元下調至1,000元,而兒子方面就由2,000元上調至4,000元,即基本上每月贍養費金額不變,只是就分配方面作出修改。

17.亦鑑於判定債務人以往存在不遵守法庭贍養費命令的情況,所以她要求入息扣押令。而她亦認為判定債務人在其生活開支上有誇大成分,認為判定債務人的收入足以應付每月5,000元的贍養費金額,故要求就以往拖欠贍養費的情況作出交付羈押令。

雙方就修改贍養費令的申請

18.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賦予法庭權力,可就既定的贍養費命令作出修改,而在考慮修改贍養費命令時,法庭須考慮現存的所有環境因素,而頒下在現存環境下一個合理的命令。

19.首先法庭判定債權人及兒子方面的生活需要。判定債權人在這個法律程序中,曾入稟兩張表格E(經濟狀況陳述書),交代她的經濟狀況,分別是在2007年7月及2007年11月。而在這兩份表格E中,她的生活開支由一萬一千多元激增至一萬六千多元,本席認為在數目上可能有誇大之嫌。

20.在2007年11月交入的表格E的開支狀況看來,在服裝鞋費、假期消費及娛樂費用方面,她及兒子分別為1,900元及700元,而相對於2007年7月的表格E中所見的開支,只為700元及450元,升幅達一倍,判定債權人曾解釋,因她轉換了工作,所以需要在衣服、鞋襪方面開支多了。即使如此,本席認為轉換工作也不可能需要這樣龐大衣服、鞋襪方面的增加。以成年人而言,根本不可能每月也需要購買衣物。

21.判定債權人亦提及,因兒子開始長大,亦開始在假期消費方面增多,但本席認為即使有增多情況,亦不可能有如此大的篇幅。本席認為以她們兩母子的生活需要計算,兩人合共花費1,500元在服裝、鞋費、假期及娛樂消費上較為合理。

22.就保險費的開支,包括判定債權人本人及兒子在這方面的開支而言,保險開支並非一個生活的合理必須開支,如生活上有餘錢為將來購買一個保障,這屬無可厚非,但以現時生活亦未能解決的情況下,這絕非一個可以接受的合理生活開支,即使判定債權人表示為兒子所購買的是為儲蓄作將來升學之用亦然。

23.供養父母方面,本席認為即使判定債權人真箇需要供養父母,這供養的責任亦不能轉駕在判定債務人身上,所以亦應剔除。

24.判定債權人在證供中亦同意,兒子現時的學費有扣減,應扣減1,295元,以及在課外活動費方面只需770元而可扣減430元。本席接納判定債權人及兒子每月生活開支約為11,202元。

25.判定債務人曾質疑判定債權人根本不需要一個固網電話,但本席認為家中安裝固網電話並非不合理,即使現時的香港人均使用手提電話,但並不等同可取替固網電話的需要。再者,在這項目上只是106元一個月的開支。所以本席認為這是一個合理生活開支。

26.以判定債權人每月11,202元的生活開支,再加上償還債務的753元一個月,本席接納她的合理開支約為每月12,000元。同樣地,判定債務人曾質疑這欠債情況,但以判定債權人過往每月入息只為六千多至八千多元的金額,而她每月生活開支達12,000元,她的確需要以借貸來補貼生活開支。所以本席接納她須借貸是合理的,亦是必須的。

27.以她每月合理開支為12,000元,而她本人收入為8,550元,她每月仍需最少3,450元的補貼方能達到收支平衡。

28.接著法庭考慮判定債務人方面的負擔能力。本席對於他的收入方面沒有任何質疑,接納他的入息每月約為23,500元。但就其開支方面,本席認為絕對有下調的空間。

29.在證供中亦顯示,他在公共設施雜費方面的開支其實每月只為625元,故可扣減375元。食物開支方面,即使他因工作關係每天需要進食六餐,證供上亦顯示其實4,400元一個月的食物開支已是綽綽有餘,他並不需要5,000元的金額,同樣地有600元可扣減。

30.保險費用方面,與判定債權人的情況一樣,如果有餘錢為將來買保險亦屬無可厚非,但現時供養兒子生活亦成問題的情況下,法庭絕不能容許保險為合理生活開支,故應予扣除。

31.同樣地,他開列了供養父母的金額,法例上規定父母必須供養子女,但並沒規定子女必須供養父母,儘管我們是中國人社會,盡孝道是天公地義,唯供養兒子的責任絕對凌駕於供養父母之上,如答辯人指稱因供養父母而不能為兒子提供贍養費,那供養父母的金額絕對應扣除。

32.在其個人服裝、儀容、娛樂、假期消費方面,每月達3,000元,本席認為這屬過高的數額;以判定債權人及兒子兩人只為1,500元一個月,本席認為同樣地判定債務人一個人每月花1,500元已是綽綽有餘。

33.判定債務人曾解釋,因在地盤工作所以衣服的虛耗比較大,所以需要1,500元一個月的金額。本席完全不接納他這說法,他是一位工程師而非體力勞動工人,即使存在衣服虛耗的情況,亦不可能一個月需要1,500元的花費,這是絕對不合理的。

34.他就個人消遣方面開列了1,000元的金額,從他的信用卡結單上可見多為內地消費,如判定債務人自己選擇內地高消費生活,而要求法庭接納他因此未能支付贍養費,法庭完全不可能接納,亦不認同他的做法。

35.本席認為就判定債務人在服裝、儀容、娛樂、假期消費上給予1,500元,已是一個非常寬鬆的用度。

36.而判定債權人曾經質疑判定債務人在交通費方面的開支,尤以他使用一部私家車及的士方面的開支用度。本席接納判定債務人的解釋,因他在兩份工作之間的時間緊逼,他需要開車上班,否則根本不可能同時趕及兩份工作的上下班時間。

37.但問題是他在晚上出任的工作,他自己認為上班時要坐的士,本席認為這完全不合理。畢竟以他的證供,只需十至十五分鐘的步行時間,實在看不到為何不能利用時間步行返工,而必須選擇坐的士,本席認為這並非必須的。

38.同樣地,他在早上的工作中亦提及偶爾需要坐的士,例如他在九龍灣上班,因沒有直接公共交通工具,故需轉駁的士的使費。但問題是他的工作地點可能每天不同,亦不等如每一個地盤也需要的士接駁的開支,本席認為他就夜間的士650元以及日間的士420元的開支均可扣減。在這情況下,他在交通費上所開列的3,000元,在扣減1,000元後,只為2,000元一個月。

39.就判定債務人的生活開支而言,在作出上述調整後,本席接納為13,725元。而他的債項方面,每月最低還款額消費為5,400元,所以合共生活開支達19,125元一個月。

40.以判定債務人每月二萬三千五百多元的入息,而開支為19,125元,他實在可以負擔每月4,430元的贍養費金額。在判定債權人及兒子需要3,450元補貼的情況下,本席認為判定債務人絕對有能力負擔這個數目。

41.就修改贍養費申請方面,法庭頒令將呈請人的贍養費金額修改為象徵式一元贍養費,因為以判定債權人現時的入息狀況,她不再需要贍養費的補貼。

42.而兒子方面,他仍需判定債務人繼續補貼其生活開支,所以就兒子的贍養費金額,上調至3,450元,有關修改從2006年4月開始生效。

判決傳票

43.判決傳票方面,法庭主要考慮究竟判定債務人沒有依據法庭指令支付贍養費金額,是因為他沒有經濟能力支付,抑或他是罔顧法庭命令不願遵行。

44.從上文裁斷,本席認為判定債務人未能支付5,000元的贍養費,但他亦沒有依據自己可以負擔的能力去支付贍養費金額,所以本席認為他是蓄意違反法庭的命令不遵行。從2006年12月至2008年1月期間,以每月3,450元的贍養費計算,十四個月合共拖欠48,300元的金額。

45.而他在這段期間已支付了21,500元,故尚欠金額為26,800元。鑑於判定債務人蓄意違反法庭命令,所以法庭認為他應承擔欠付金額的利息開支。

46.本席頒令,就判定債務人拖欠這26,800元的贍養費,頒下一個交付羈押令,頒令他交付羈押十四天,但暫緩執行。暫緩條件是他須從2007年2月1日開始,除了支付原有的3,450元贍養費金額外,還須以每月670元的方式償還所欠付的贍養費及利息,至全數清繳為止。以670元償還所欠26,800元的贍養費,即以四十個月分期方式償還。

47.法庭向判定債務人重申,如他違反了這暫緩條件,即有脫期情況,或沒有支付贍養費,法庭有權執行此交付羈押令,判處即時收監。

入息扣押令

48.鑑於判定債務人以往有蓄意不付贍養費的情況,所以本席認為需要一個入息扣押令確保他遵行法庭命令。法庭頒令,判定債務人的僱主需直接每月將3,450元的贍養費金額以及670元償還欠付贍養費以及利息金額,直接從判定債務人的薪金中扣除,而直接支付予判定債權人。

(法官向雙方詢問有關訟費事宜)

49.本案的五個申請均源自判定債務人拖欠贍養費的情況,本席在本聆訊過程中已裁斷,雖然他並能支付5,000元的金額,但卻有能力支付4,430元一個月的贍養費,但他卻沒遵行,甚至即使他本人亦認為可以承擔3,000元的情況下,亦並未根據自己的能力支付贍養費。在這情況下引致這個法律程序,所以本席認為判定債務人應支付有關的訴訟費用,定額6,000元,由判定債務人支付。判定債權人訟費根據法援條例作出評定。

  (葛倩兒)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儲萍萍律師代表

答辯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