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有恆

Case No.HCMA 1211/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Mar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121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21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47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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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蘇有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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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3月14日

裁決日期:2008年3月14日

判案書

1.本席現判上訴人的不服定罪上訴得直,裁判官的定罪裁決及判刑撤銷。如上訴人已交3,000元罰款,罰款應歸還給上訴人。

2.在聽取雙方大律師的陳詞後,本席命令10項「猥褻侵犯」的控罪由另一位裁判官重審。因為此案需要重審,故本席不會詳述講及本案的證據。不過,簡而言之,本席判上訴人的不服定罪上訴得直,主要有三個理由。

3.第一個理由,本席認為在審訊時,控方不應提出證據顯示除了第一至第四證人之外,另外有十多位老師曾向警方作出投訴,雖然此證供原本是由辯方大律師自己首先提出,問第一控方證人,但接著代表控方的大律師自己傳召了第六證人田先生來問他關於此個問題。本席認為此證供對上訴人存有很大的偏見性。故對上訴人不公。

4.第二個理由,本席認為不應傳召第五及第七證人,因該兩位證人其實不可給予任何法律許可的證供,因他們所給予的證供是關於C小姐及D小姐曾向他們投訴過關於上訴人的行為,該些所謂新近投訴,其實不是新近投訴,因她們作出投訴給當時C小姐的男朋友及D小姐的母親時的日子其實較現在第13條控罪還要早,所以在法律上並不屬於新近投訴的證供。故此,這違反了傳聞證供的法律原則。該些證供――即第五及第七證人的證供,裁判官已聽取過。雖然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中明確地表示他不會考慮該等證供,但本席認為該些證供一定對裁判官有影響,因該些證供捍衛了C小姐及D小姐的可靠性。

5.第三個理由,本席認為裁判官沒有對每一位證人(即第一至第四證人)的可靠或可信性一一加以考慮,他就四位證人一併考慮,認為她們四位證人都是可靠及誠實的證人。

6.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上訴人的不服定罪上訴得直。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林德熲代表。

上訴人:  由佘英輝律師行轉聘劉耀勤大律師及鄭紀天大律師代表。